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doc

上传人:坚持 文档编号:2086984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8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国际贸易实务书后练习参考答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参考答案】绪论1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是国家间有形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国与国之间货物买卖的有关原理、实际进出口业务过程所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以及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及与有关条款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法律规则等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学习内容。通过学习掌握合同的磋商、签订和履行,了解常用的贸易方式,并能在实际中应用。第 1 章1明确双方交易对象;有利于国际贸易业务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际市场营销2货物的品质既可以用实物也可以用文字说明表示。前者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方式,后者则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名、产地

2、名称和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3卖方根据买方来样加工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 (Counter Sample)或称“回样 ”(Return Sample) 。这样做有利于卖方更好地履行合同。4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合同中规定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波动的范围。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样规定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合同的履行。5买方交货品质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按质量高低另作调整。但有些商品,也可按交货时的品质状况调整价格,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增减价格条款。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引起争

3、议,订立合同时可在品质条款中规定一些灵活条款,使卖方顺利交货6买方索赔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法院应判决买方胜诉。凭样成交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一致。本案卖方违反约定交货条件,使买方遭受多付关税的损失。第 2 章1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包括:货物数量大小比例的确定、溢短装选择权的决定、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等内容。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称为公量。“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例如,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用麻袋包装的粮食、蚕豆等农产品)采用包装

4、的麻袋加商品净重的方法计量,即以毛作净。2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1)国内货源供应情况;(2)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3)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4)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3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1)公制(或米制) ;(2)美制;(3)英制;(4)国际单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3 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一般来讲,不可以多装或少装。5有区别。前一种规定,数量机动幅度范围不明确;后一种规定,数量机动幅度范围明确。后一种情况,交货数量机动范围是 47552

5、5M/T。溢短装部分的货物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或按交货日或装船日的市价计算。6是溢短装条款。交货数量机动范围是 9501050 箱。应付款:1501020153 000 美元。7 1+公定回潮率公量=商品净重 104(1+11%)(1+9%)105.9(公吨)1+实际回潮率100 公吨,溢短装 5的数量机动幅度范围是 95105 公吨。105.9 公吨超过了合同规定范围。计算公量 105 公吨时的商品净重:1+实际回潮率商品净重=公量 105(1+9%)(1+11%)103.11+公定回潮率应取回回潮率为 9%的生丝:104103.10.9(公吨)8本题溢短装 5的

6、数量机动幅度范围是 95105 公吨,实际装了 120 万公吨,对多装的 15 万公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故而,对多装的 15 万公吨,我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第 3 章1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下不开包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2运输标志,俗称唛头,由一些数字、字母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通常刷印在外包装明显的部位,目的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标准运输标志由四个要素构成:(1

7、)收货人或者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2)参考号码 ,常用合同号、信用证号、发票号码等表示;(3)目的地,表明货物最终运抵地点,通常为港口;(4)件数号码3定牌是指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或在卖方的商标和牌号上加注买方商号或代表其商号的标志。使用定牌生产应注意:1)要对买方提供的图案、文字内容进行审查,不接受违背我国宪法原则以及与我国精神文明标准不符的图案和文字;2)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若日后因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而发生工业产权纠纷或出现侵权行为,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4这是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定牌可以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和他们企业的商业信誉,提高售价和

8、扩大销路;中性包装的作用是有助于避开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配额限制、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一些歧视性、限制性乃至敌对性的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能否接受定牌中性包装要取决于标的商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相关规定。第 4 章1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

9、文的原则、规则、先例和习惯做法。CIF 术语的原文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中文含义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即“单据买卖” ,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10、,而无需保证到货。FCA 即“Free Carrier(.named place)”,其中文含义为“货交承运人(.指定承运人)” ,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2见表 43 及图 413见表 434见表 445净价100(12)98 佣金10022CFRC5%98(15)103.166FOB 净值100 000(112)88 000出口总成本¥702000¥7020005¥702000(117)9¥683100换汇成本¥68310088 0007.7625盈亏额¥68310088 0007.79¥2420盈亏率¥2420¥683100-35.43%7美

11、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8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 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9我

12、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商人推迟交货而造成的,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10我方若选择 FCA 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 FCA 术语成交,比 FOB 术语成交多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第 5 章1应采用海洋运输方式。海洋运输具有以下基本优势:运量大,服装是大宗货

13、;与其他方式相比,运费低;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远洋运输的船舶可适应多种运输的需要。2正确。在进口业务中,规定目的港时,一般应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港口为好。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造成卸货困难,目的港有时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 ,并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 XX 天内将港口名称通知卖方” 。3规定装运期应注意:应该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使船货衔接;对装运期限的规定应适度;要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市场需求,规定交货期。4过期提单是指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转递提单较慢或卖方延迟交货,以致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的提单。按照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第 43 条的规定,银行将

14、拒绝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过期提单对买方不利,影响收货人及时提货,转售、甚至可能造成费用损失。因此,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5运费总额=(25+140)(1+10%)100+756.82100=18150+1100=19250(美元)第 6 章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2 (1)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渗漏、淡水雨淋)和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等)两种。(2)损失为海上损失和外来风险损失

15、。海上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可划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3)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费用。3有精密仪器价值 10 000 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假如发生下述两种情况:船翻覆,精密仪器沉入海底。这种损失为实际全损。触礁后,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若修复,修复费用为 12 000 美元,即修复的成本超过了仪器原有价值,则这种损失为推定全损。4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必须满足以

16、下条件:第一,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第三,所做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这种牺牲不是海上危险直接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不是船舶营运所需的正常支出;第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2)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方面负担的一种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为: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损失;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

17、货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受损方自行承担。5 (1)我国海运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2)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渗漏险,受潮受热险等 11 种)和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等 8 种) 。6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是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其内容是:货物保险的效力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

18、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为止。如在上述 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到非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在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7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的 ICC(A)、ICC(B)、ICC(C)条款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8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负担以及所援引保险条款的版本和生效日期。注意事项见本章的“条款解析” 。9 CFR 价CIF 价= 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

19、000= -1-1.1(0.5%+0.04%)= 2 011.95 美元净价 2011.95 含佣价= - = - =2117.8 美元1- 佣金率 1-5%答:CIFC5%为 2117.8 美元10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8 件货物都应赔偿,其中 3 件全赔,另 5 件仅就损失的部分予以赔偿。11装在第一艘船上的货物遇到暴风雨袭击,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可不予赔偿;第二艘船与流冰碰撞,属于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12保险公司应赔偿 2 200 美元。根据平安险的承保

20、责任范围“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 月 3 日损失的 1 000 美元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在此之后又发生了触礁事故,符合平安险赔偿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5 月 8 日的 1 000 美元损失是由于船触礁导致的部分损失,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责任“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赔偿。又因为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 保险公司应赔偿(1 000+1 0

21、00)110%=2 200 美元。第 7 章1. 名词解释: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付: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国际货款结算中最简单的方式。是指付款人委托所在国的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托收:托收(collection)也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出口方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2. 汇票与本票有何不同? 答:本票和汇票除定义上的不同外,主要有以下区别:(1)基本

22、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 3 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3)承兑等项不同。远期汇票需经付款人承兑,而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远期本票由他本人签发,无须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持票人只需向制票人提示“签见” ,以确定到期日,如制票人拒绝签见,从提示日起算。(4)主债务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3.用托收方式

23、时,出口商应注意些什么?答: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可能承担下列风险: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或包装不良等原因要求减价;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抵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付款;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等。4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与 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两者有何区别?答: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为见票后三十天付款交单,DA at 30 days after sigh 为见票后三十

24、天承兑交单。前者在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及单据后,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等汇票到期日时支付款项取得单据;后者则在进口方对汇票承兑后即可取得单据,等汇票到期日时在支付款项。5.简述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的文件,其可能由于一份买卖合同而开立,但一但开立之后则与所依据的合同完全独立。6.信用证方式有哪些特点?答:信用证主要有三个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

25、一项独立的、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7.简述信用证业务的程序。(1) 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2)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3) 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4) 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取得相关单据。(5) 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汇票向指定银行交单支款。(6) 指定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7) 指定银行将单据和汇票寄往开证行索汇。(8) 开证行或偿付行提供偿付。(9) 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8.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的规则是什么?答:UCP600 第 38 条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

26、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 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则。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原证注明可无限制转让除外),在货物允许分批装运时,受益人可以把信用证分成几部分转让给数人,也可以只转让其中的一部分,其余的由中间商自己使用,但货物禁止分批装运时,信用证只能做一次性的全额转让,其中要扣减中间商的利润部分。9.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有何不同?答: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作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可以下表表示: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27、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上加列 Transferable 字样,方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如果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背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得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银行。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

28、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10.答:B 银行的要求是不正确的,因为保兑行和开证行的责任相同,均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11.答:该外贸公司并无义务支付款项,因为该公司作为进口方并没有收到合同所规定的单据。12答:出口商应尽快发货,并严格制单,尽早结汇;即使届时进口商破产,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应支付货款。13.答:B 银行的拒绝有理。B 银行在单据相符时必须付款,银行付款与货物品质无关;关于品质问题,进口商可直接向出口商索赔。第 8 章1买方的检验权指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

29、。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他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贸易合同关于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以下三种:(1)在出口国检验,又可分为产地检验或工厂检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又可分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进行检验;(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3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

30、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4索赔是交易一方由于对方违反贸易合同而遭受利益的的损害,请求违约的一方赔偿所受损失,或者是指货物自出口商交给进口商期间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原因则导致货物灭失或短损等,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与国际法律、惯例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索赔的发生有以下几种情况:对卖方的索赔;对买方的索赔;对船公司的索赔;对保险公司的索赔。5异议和索赔条款是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内容包括:(1)索赔权,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2)索赔依据,规定索赔时需提供的证件以及检验出证的机构;(3)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或称质量保证期) ;(4)赔偿损失

31、的估损办法和金额等。6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签约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签约当事人不能预见、也无法预防或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2)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种。(3)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1)由自然力量引起,如水灾、火灾、冰灾、地震、飓风、大雪、暴风雨等;(2)由社会原因引起,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7 (1)不可抗力的认定: 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而必须是偶发的和异常的事件;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

32、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某些事故,例如签约后,世界市场上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货币的升值和贬值,这对买卖当事人来说虽然是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但这是国际交易中常见的现象、常见的风险,也不是完全不可预见的,故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以求免责。(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原则:一是解除合同,二是部分解除合同,三是延期履行合同。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

33、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8在进出口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有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最好采用综合式。概括式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笼统,未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难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列举式仅限于合同中所列举的不可抗力事故范围,如果发生超出列举范围的事故,则不能当作不可抗力来对待,由此可能导致纠纷;综合式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克服了概括式的笼统性和列举式的局限性,使得条款的表述既明确具体,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而是最好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9在我国的

34、进出口业务中,当交易的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们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便确定其所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凡不属于该范围又无“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规定时,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弄清情况,确定影响履约的程度,以此来断定是解除履约责任,还是延期履行合同。10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1调解不具有强制作用,即在双方和解的基础上解决争议。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而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

35、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12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以及仲裁程序的实施。仲裁地点可以在我国、对方国、第三国或被告所在国。13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书两类。14外商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焚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但外商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其交货义务。外商应向我方提交该厂发生火灾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并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我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15 “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 ” 这是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此事件致使我所派船只绕道好望角、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接货使欧洲厂商遭受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可

36、以免责。16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裁决的内容执行。1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仲裁之后才向仲裁庭要求保护其向申请人索赔的权利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被申请人无权再就迟延供货及/或货物有质量问题等主张权利。而且,即使申请人确实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也不享有拒付货款的权利。据此,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本金 14 万美元及相关违约金。 第 9 章1有关买卖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的重要内容。

37、这些内容一般有: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各项交易条件。从理论上讲,只有就以上条款逐一达成一致的意见,才能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的内容一般分为以下两部分:主要交易条件:指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条件。这些交易条件,因货物、数量、时间等不同,每笔交易也不尽相同,需要在每笔交易中进行具体磋商。一般交易条件。在出口业务中,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一般可归纳为询盘(Inquiry) 、发盘(Offer) 、还盘(Counter-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

38、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只有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所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方可成立。2询盘(E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是否买进或卖出某商品以及要求什么样的交易条件的口头或书面表示。询盘时应注意的事项:询盘的对象应事先有所选择,除因用货单位订购特定的产品,只能向指定的产品生产厂家询盘外,一般可根据以往的业务资料,或者经其他方面的查询,选择适当的外方交易对象,进行询盘。交易对象的多少,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对数量较大的进口或出口,应适当安排采购或销售进度,以免对方抬价或压价,造成不必要

39、的浪费。在询盘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过早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技术等务求详实。3根据公约对发盘所下定义,其构成条件有以下四项: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表明发盘人订约意图;内容必须十分确定;送达受盘人。发盘的这四项必要条件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4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时,阻止该项发盘生效。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已生效后,发盘人再取消该发盘,解除其效力的行为。因此,发盘的撤销不同于发盘的撤回。5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在法律上

40、称作“承诺” 。接受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交易达成,合同成立。按照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条件:接受必须由指定受盘人做出,而不能是第三者;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接受的时间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的传递方式符合发盘的要求。6我方做法是合理的。因为我方表示“接受以签订确认书为准” ,由于某些条款尚未确认,没有签订合同,所以我方拒绝开证是合理的。7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 8 月 20 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 56 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 ”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 8 月 21 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

41、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8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

42、使合同成立。第 10 章1所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契约。2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一下几点: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的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上所介绍的要约与承诺、对价与约因、当事人须有订约能力、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以及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等,都是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任何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就不能有

43、效成立。3书面形式的贸易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如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合同(Contract) 、确认书(Confirmation) 、备忘录(Memo)和协议书(Agreement)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居多。4书面合同的作用:书面合同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书面合同是合同法律生效的依据;书面合同是履行合同的根本依据。5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并涉及有关国家的政策、法律。因此拟订合同时必须慎重对待。合同的内容必须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合

44、同条款的内容必须和磋商达成的协议内容相一致。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完善。各条款之间应协调一致,防止互相矛盾。文字要简练,严密,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句。第 11 章1 UCP600规定: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应在 10 月 10 日至 20 日之间,包括起讫日。2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所以该信用证不能随意撤销。如果受益人主动要求退证,也应在征得开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正本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修改书附加盖公章的要求退证之联系单一并交通知行,待通知行审查无误后,及时办理退证手续,并依照信用证费用条款规定向受益人或开证人收取有关的银行费用。因此,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试题真题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