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青鸥奖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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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 原 理 工 大 学 “青 鸥 奖 ”章 程( 2016 版 )二 一 六 年 十 一 月1太 原 理 工 大 学 “青 鸥 奖 ”章 程( 2016 年 修 订 )为 回 馈 母 校 培 养 , 奖 励 母 校 自 励 自 强 、 笃 学 成 才 、 奋 发 有 为 的 优 秀 学 子 ; 爱 岗敬 业 、 立 德 树 人 、 培 育 英 才 的 优 秀 教 师 ; 吸 引 国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来 母 校 学 习 和 工 作 ,由 旅 美 校 友 郭 小 青 、 周 渭 鸥 夫 妇 捐 资 , 设 立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青 鸥 奖 ”。第 1 章 组 织 机 构第 一 条

2、成 立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青 鸥 奖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管 委 会 ”) , 对“青 鸥 奖 ”进 行 全 权 运 作 和 管 理 。 管 委 会 由 捐 赠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和 太 原 理 工 大学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共 同 构 成 。 管 委 会 由 主 任 委 员 ( 2 人 ) 、 副 主 任 委 员 ( 2 人 )和 委 员 ( 若 干 人 ) 组 成 , 管 委 会 下 设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办 公 室 。第 二 条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成 及 职 责1 管 委 会 主 任 委 员 : 是 “青 鸥 奖

3、”管 委 会 最 高 决 策 人 , 负 责 对 “青 鸥 奖 ”的全 面 管 理 和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 甲 方 负 责 人 和 乙 方 法 人 代 表 分 别 出 任 主 任 委 员 ,称 为 共 同 主 任 委 员 。 目 前 甲 乙 双 方 的 共 同 主 任 委 员 为 :甲 方 代 表 : 郭 小 青乙 方 代 表 : 黄 庆 学2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管 委 会 设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 协 助 主 任 委 员 管 理 “青 鸥奖 ”的 全 面 工 作 , 由 乙 方 分 管 相 关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 由 乙 方 共

4、 同 主 任 委 员 任 命 。3 管 委 会 委 员 : 成 员 由 学 校 以 下 部 门 组 成 : 校 长 办 公 室 、 计 划 财 务 处 、 教 务处 、 学 生 处 、 国 际 合 作 处 、 招 生 就 业 处 、 团 委 。 “青 鸥 奖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生处 。4 管 委 会 职 责 : 负 责 宣 传 “青 鸥 奖 ”, 推 荐 并 任 命 “青 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主任 , 审 核 并 任 命 “青 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 审 核 确 认 “青 鸥 奖 ”获 奖 人 名 单 ,收 集 “青 鸥 奖 ”的 反 馈 信 息

5、 , 提 交 对 “青 鸥 奖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研 究 处 理 “青 鸥奖 ”其 他 事 宜 , 监 督 “青 鸥 奖 ”的 全 面 工 作 。5 乙 方 的 “青 鸥 奖 ”管 委 会 的 主 任 、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随 乙 方 管 理 层 的 职 位 而 定 。乙 方 管 理 层 如 有 变 动 , “青 鸥 奖 ”管 委 会 成 员 也 随 其 新 的 管 理 人 事 变 更 而 变 更 。第 三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及 职 责“青 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负 责 “青 鸥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是 评

6、 审 、 推 荐 “青 鸥 奖 ”获 奖 人 名 单 的 实 质 机 构 。1 评 委 会 主 任 : 从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校 内 人 员 中 产 生 , 由 管 委 会 推 荐 , 甲 方 、 乙方 共 同 主 任 委 员 任 命 。 评 委 会 主 任 负 责 提 名 评 委 会 委 员 , 召 集 评 委 会 会 议 , 分 配2评 委 工 作 , 制 定 评 选 日 程 , 定 期 向 “青 鸥 奖 ”共 同 主 任 委 员 和 管 委 会 汇 报 工 作 进程 , 保 证 评 审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作 。2 评 委 会 委 员 : 评 委 会 设 委 员 1114 名

7、。 其 中 1 名 由 甲 方 共 同 主 任 指 定 , 并书 面 ( 含 电 子 邮 件 ) 通 知 乙 方 共 同 主 任 ; 其 他 委 员 由 乙 方 教 授 ( 在 职 或 返 聘 )710 名 和 管 理 人 员 ( 副 处 及 以 上 职 务 ) 3 名 组 成 , 由 “青 鸥 奖 ”评 委 会 主 任 提 名 ,本 人 申 请 , 报 管 委 会 审 核 。 评 审 工 作 开 始 前 一 个 月 , 乙 方 共 同 主 任 聘 请 , 并 书 面( 含 电 子 邮 件 ) 通 知 甲 方 共 同 主 任 。 乙 方 评 委 会 委 员 需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1 在

8、 职 教 授 , 上 一 年 教 学 工 作 量 、 科 研 工 作 量 必 须 高 于 乙 方 对 在 职 教 授 制 定的 工 作 量 标 准 , 并 至 少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一 门 ;2 返 聘 教 授 , 上 一 年 教 学 工 作 量 、 科 研 工 作 量 必 须 高 于 乙 方 对 在 职 教 授 制 定的 工 作 量 标 准 的 三 分 之 一 , 并 至 少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一 门 ;3 在 职 教 授 兼 任 管 理 职 务 ( 副 处 及 以 上 ) 的 , 其 上 一 年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必须 高 于 乙 方 对 在 职 教 授 制 定

9、的 工 作 量 标 准 的 三 分 之 一 , 并 至 少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一 门 ;4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是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 学 院 的 负 责 人 ( 副 处 及 以 上 )。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者 优 先 。 对 管 理 人 员 评 委 不 设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要 求 。评 委 会 委 员 任 期 两 年 , 可 以 连 任 。 评 委 会 委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 因 个 人 原 因 或 失职 , “青 鸥 奖 ”管 委 会 可 免 去 其 委 员 资 格 。3 评 委 会 职 责评 委 会

10、的 最 终 职 责 是 选 出 合 格 的 获 奖 人 。 为 此 , 评 委 会 将 通 过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来完 成 这 一 工 作 :1 审 查 申 请 人 资 格 ;2 审 核 申 请 人 材 料 ;3 负 责 与 申 请 人 和 推 荐 人 联 系 ;4 制 定 并 逐 年 补 充 和 修 改 申 请 条 件 、 要 求 等 内 容 ;5 选 出 获 奖 人 提 名 名 单 ;6 制 定 授 奖 日 程 ;7 及 时 向 “青 鸥 奖 ”共 同 主 任 和 管 委 会 汇 报 工 作 进 程 ;8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青 鸥 奖 ”共 同 主 任 和 管 委 会 提 交

11、 获 奖 人 建 议 名 单 、 授 奖 金额 及 其 它 费 用 ;9 收 集 对 “青 鸥 奖 ”的 反 馈 意 见 并 向 管 委 会 提 交 下 一 年 “青 鸥 奖 ”改 进 意 见和 建 议 。4 评 委 会 委 员 的 权 限评 委 通 过 投 票 方 式 决 定 最 终 的 获 奖 人 建 议 名 单 。 甲 方 聘 请 的 评 委 持 有 否 决 权 。5 评 委 会 的 独 立 性3评 委 会 有 权 严 格 按 照 “青 鸥 奖 ”评 选 标 准 选 拔 获 奖 人 , 非 评 委 会 成 员 不 得 干 扰评 委 会 、 评 委 会 委 员 的 评 选 工 作 , 以

12、保 证 评 选 过 程 的 公 正 。 对 所 有 申 请 人 的 资 料 严格 保 密 , 不 对 外 公 开 评 选 争 议 , 不 对 外 解 释 评 选 结 果 。6 评 委 需 遵 守 的 纪 律1 评 委 会 主 任 是 评 委 会 领 导 核 心 , 必 须 以 身 作 则 , 秉 公 办 事 , 合 理 分 配 工 作 ,不 徇 私 情 , 保 证 评 选 工 作 按 进 度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 如 不 能 有 效 领 导 评 委 会 的 工 作 , 延误 评 审 进 程 , 或 有 三 位 及 以 上 评 委 向 管 委 会 投 诉 , 情 节 属 实 , 问 题 严

13、 重 , 管 委 会 将免 去 其 主 任 职 务 并 立 即 任 命 新 的 评 委 主 任 ;2 评 委 会 委 员 必 须 公 正 评 审 , 不 徇 私 情 , 按 时 完 成 评 委 会 主 任 安 排 的 任 务 ,按 时 参 加 评 委 会 会 议 。 如 累 计 缺 席 两 次 当 年 的 评 委 会 全 体 会 议 ( 甲 方 聘 请 的 评 委 例外 ) , 将 自 动 失 去 评 委 会 委 员 资 格 。 不 能 从 评 选 开 始 到 获 奖 名 单 确 定 全 程 参 与 评 选工 作 的 评 委 , 不 能 获 得 当 年 的 评 审 工 作 补 贴 。 失 去

14、评 委 资 格 者 , 不 能 获 得 当 年 的 评审 工 作 补 贴 ;3 遵 守 评 选 过 程 的 独 立 性 和 保 密 性 。第 四 条 办 公 室 组 成 及 职 责“青 鸥 奖 ”办 公 室 是 “青 鸥 奖 ”管 委 会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 挂 靠 学 生 处 , 负 责 协调 各 方 的 工 作 、 甲 乙 双 方 的 沟 通 , 与 评 委 会 协 同 工 作 。 办 公 室 设 主 任 1 名 , 工 作人 员 若 干 。 乙 方 共 同 主 任 负 责 任 命 “青 鸥 奖 ”办 公 室 主 任 。 办 公 室 职 责 包 括 :1 宣 传 “青 鸥 奖

15、”( 包 括 网 页 ) ;2 提 供 有 关 “青 鸥 奖 ”的 咨 询 服 务 ;3 “青 鸥 奖 ”基 金 的 管 理 ( 捐 资 的 接 纳 , 存 取 , 投 资 , 财 务 和 账 目 的 管 理 等 );4 收 集 申 请 人 材 料 , 负 责 与 申 请 人 和 推 荐 人 联 系 ;5 建 立 “青 鸥 奖 ”档 案 , 管 理 申 请 人 及 历 年 获 奖 人 的 资 料 ;6 组 织 安 排 、 协 调 各 类 会 议 ;7 准 备 获 奖 证 书 、 文 件 ;8 计 划 、 实 施 颁 奖 相 关 事 宜 ;9 及 时 向 “青 鸥 奖 ”共 同 主 任 和 管

16、委 会 汇 报 工 作 进 程 ;10 收 集 对 “青 鸥 奖 ”的 反 馈 意 见 并 向 管 委 会 提 交 下 一 年 “青 鸥 奖 ”改 进 的意 见 和 建 议 。4第 2 章 基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第 五 条 “青 鸥 奖 ”基 金 由 甲 方 从 2015 年 起 至 2029 年 止 , 15 个 年 度 逐 年 捐 资而 设 立 。 委 托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计 划 财 务 处 设 立 独 立 财 务 账 户 , 由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计 划财 务 处 和 甲 方 代 理 人 共 同 管 理 。第 六 条 “青 鸥 奖 ”捐 赠 资 金 用 于 奖 金

17、支 出 、 “青 鸥 奖 ”运 作 经 费 、 评 委 会 和 管委 会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补 贴 。 未 经 甲 方 主 任 委 员 的 批 准 , 本 基 金 不 得 用 于 任 何 其 它 开销 。第 七 条 乙 方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每 年 向 管 委 会 和 甲 方 提 供 详 细 的 “青 鸥 奖 ”基 金收 支 明 细 。第 3 章 评 选 及 奖 励第 八 条 奖 励 类 别 、 名 额 及 金 额 分 配“青 鸥 奖 ”设 优 秀 学 生 奖 、 优 秀 教 师 奖 和 优 秀 人 才 奖 三 个 类 别 , 具 体 奖 励 名 额及 金 额 见 下 表

18、。 “青 鸥 奖 ”设 奖 类 别 、 奖 励 名 额 及 金 额 可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根据 具 体 情 况 , 逐 年 修 订 和 完 善 。第 九 条 申 请 人 资 格凡 未 得 过 “青 鸥 奖 ”( 优 秀 人 才 奖 除 外 ) 并 满 足 “青 鸥 奖 ”申 请 人 资 格 相 关 规定 的 申 请 人 , 都 有 资 格 申 请 “青 鸥 奖 ”。“青 鸥 奖 ”类 别 、 名 额 及 金 额 分 配 表类 别 名 额 金 额 授 奖 对 象 合 计 ( 人 民 币 )优 秀 人 才 奖 29 10,000 本 科 一 年 级 创 新 班 学 生 290

19、,000优 秀 教 师 奖 6 10,000 本 科 一 年 级 基 础 课 授 课 教 师 60,000优 秀 学 生 奖 23 10,000 本 科 二 年 级 学 生 230,000总 计 58 每 年 总 计 奖 金 额 580,000“青 鸥 奖 ”申 请 人 资 格 表1. 在 校 二 年 级 所 有 本 科 生2. 绩 点 分 在 4.0 以 上 ( 或 本 年 级 本 专 业 前 20%) , 修 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并考 试 合 格 , 不 能 有 不 及 格 记 录 。3. 申 请 者 无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等 不 良 记 录优 秀 学

20、 生 奖 申 请 人4. 热 爱 祖 国 , 热 爱 人 民 , 品 德 高 尚 , 积 极 进 取1. 带 一 年 级 基 础 课 教 师2. 授 课 学 时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标 准优 秀 教 师 奖 申 请 人3. 申 请 者 无 教 学 事 故 、 违 纪 处 分 等 不 良 记 录5第 十 条 评 选 标 准“青 鸥 奖 ”的 评 选 将 严 格 按 “青 鸥 奖 ”评 选 标 准 制 定 的 加 权 积 分 法 进 行 评 选 ,按 照 积 分 从 高 到 低 顺 次 获 选 。 评 选 过 程 中 的 未 尽 事 宜 或 特 殊 情 况 , 由 评 委 会 议 定 并经

21、 管 委 会 同 意 后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材 料4. 热 爱 祖 国 , 热 爱 人 民 , 热 爱 教 育 , 品 德 高 尚1. 一 年 级 创 新 班 学 生优 秀 人 才 奖 申 请 人2. 热 爱 祖 国 , 热 爱 人 民 , 品 德 高 尚 , 积 极 进 取“青 鸥 奖 ”加 权 评 分 标 准 表类 别 评 选 项 目 加 权 评 分 比 例学 习 成 绩 50%爱 心 表 现 6%领 导 潜 力 5%特 长 3%贫 困 生 3%计 算 机 类 专 业 3%创 新 创 业 与 团 队 协 作 30%优 秀 学 生 奖100%教 学 效 果 反 馈 30%本

22、科 教 学 工 作 量 30%爱 心 表 现 10%计 算 机 类 专 业 教 师 3%科 研 业 绩 27%优 秀 教 师 奖100%学 习 成 绩 60%领 导 潜 力 5%特 长 4%爱 心 表 现 5%贫 困 生 3%创 新 创 业 与 团 队 协 作 23%优 秀 人 才 奖100%注 1: 优 秀 学 生 奖 和 优 秀 教 师 奖 ,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至 少 保 证 各 一 名 。注 2: 优 秀 人 才 奖 , 提 供 给 创 新 班 一 年 级 学 生 ; 评 审 中 , 高 考 成 绩 和 创 新 班 选 拔 成 绩 各 占 一 半 。注 3: 优

23、秀 教 师 奖 四 年 之 内 ( 含 四 年 ) 不 可 重 复 获 奖 。6评 委 会 需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月 对 外 公 布 “青 鸥 奖 ”申 请 材 料 及 申 请 程 序 。 所 有“青 鸥 奖 ”申 请 人 , 都 须 按 下 列 “青 鸥 奖 ”申 请 材 料 表 中 相 应 类 别 的 要 求 及 申 请程 序 及 时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 否 则 将 失 去 评 选 资 格 。 评 委 会 有 责 任 及 时 提 醒 申 请 人 补 交遗 漏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申 请 截 止 日 期 。“青 鸥 奖 ”申 请 材 料 表1. 优 秀 学 生 奖 申 请

24、表 , 一 份 送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 一 份 送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院2. 两 到 三 封 推 荐 信 , 其 中 两 封 需 来 自 其 主 课 授 课 教 师 。 推 荐 信 由 推 荐 人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 公室3. 申 请 人 自 荐 信 , 不 超 过 500 字 , 内 容 不 限4. 历 年 学 习 成 绩 单 ( 成 绩 单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5.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院 意 见 (由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优 秀 学 生 奖6. 补 充 材 料 ( 获 奖 证

25、 书 、 发 表 论 文 、 其 它 荣 誉 证 书 或 证 明 等 )1. 优 秀 教 师 奖 申 请 表2. 两 到 三 封 推 荐 信 , 其 中 两 封 需 来 自 其 任 职 的 院 系 同 事 。 推 荐 信 由 推 荐 人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公 室3. 学 生 推 荐 表 (由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4. 申 请 人 自 荐 信 , 不 超 过 500 字 , 内 容 不 限5. 授 课 学 时 证 明 ( 由 任 职 的 院 系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6.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由 所 在 学 院

26、主 管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优 秀 教 师 奖7. 补 充 材 料 ( 获 奖 证 书 、 获 奖 论 文 证 明 等 )1. 高 考 成 绩 单 、 入 校 后 创 新 班 选 拔 考 试 成 绩 单 (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院 直 接 送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2. 申 请 人 自 荐 信 , 不 超 过 500 字 , 内 容 不 限优 秀 人 才 奖3. 补 充 材 料 ( 各 类 奖 励 、 荣 誉 证 书 、 证 明 等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程 序1. 申 请 人 在 当 年 9 月 底 向 评 委 会 提 交 本 人 可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27、 料 ;2. 当 年 10 月 10 日 前 , 评 委 会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申 请 人 是 否 收 到 全 部 资 料 ;3. 申 请 人 需 敦 促 有 关 各 方 将 缺 失 材 料 及 时 提 交 评 委 会 ;4. 到 当 年 10 月 15 日 止 , 申 报 材 料 应 到 齐 ; 评 委 会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申 请人 是 否 收 到 全 部 资 料 ;5. 到 当 年 10 月 18 日 止 , 申 请 材 料 仍 未 到 齐 的 申 请 人 , 失 去 当 年 评 选 资 格 ;6. 从 当 年 10 月 20 日 开 始 , 评 委

28、会 开 始 进 行 评 审 工 作 ;7. 到 当 年 10 月 30 日 止 , 评 委 会 确 定 “获 奖 人 提 名 名 单 ”, 并 进 行 公 示 ;78. 到 当 年 11 月 5 日 止 , 评 委 会 确 定 “获 奖 人 建 议 名 单 ”, 并 将 获 奖 人 建 议 名单 及 其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报 管 委 会 和 甲 方 主 任 委 员 , 待 批 ;9. 到 当 年 11 月 10 日 止 , 经 管 委 会 和 甲 方 主 任 委 员 确 认 , 确 定 “获 奖 人 ”名单 , 并 对 外 公 布 。 同 时 通 知 评 委 会 和 “青 鸥 奖 ”办

29、公 室 , 准 备 “青 鸥 奖 ”证 书 、奖 金 , 确 定 “青 鸥 奖 ”颁 奖 日 期 ;10. “青 鸥 奖 ”颁 奖 日 期 定 在 每 年 的 11 月 份 。第 十 三 条 “青 鸥 奖 ”证 书 分 为 优 秀 学 生 奖 、 优 秀 教 师 奖 和 优 秀 人 才 奖 , 证 书 由甲 方 、 乙 方 共 同 主 任 签 字 ( 或 盖 其 印 章 ) , 加 盖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公 章 和 “青 鸥 奖 ”钢印 。第 十 四 条 为 保 证 “青 鸥 奖 ”获 奖 人 的 质 量 , “青 鸥 奖 ”评 委 会 将 遵 循 择 优 选 拔 、宁 缺 勿 烂 的

30、原 则 , 严 格 把 关 , 公 平 、 公 正 评 审 。 如 当 年 获 奖 人 数 不 足 , 则 剩 余 奖金 返 回 “青 鸥 奖 ”基 金 , 经 共 同 主 任 委 员 批 准 , 作 为 来 年 “青 鸥 奖 ”的 额 外 奖 金 。第 4 章 附 则第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可 根 据 实 施 的 具 体 情 况 逐 年 修 改 。 修 改 意 见 由 “青 鸥 奖 ”评委 会 和 “青 鸥 奖 ”办 公 室 共 同 收 集 , 在 每 年 年 底 之 前 报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甲 、 乙 方 主 任委 员 议 定 。 本 章 程 每 年 6 月 15 日 之 前

31、形 成 当 年 最 终 版 本 , 由 管 理 委 员 会 、 评 委 会和 “青 鸥 奖 ”办 公 室 根 据 本 章 程 拟 定 “青 鸥 奖 ”对 外 宣 传 的 操 作 指 南 或 手 册 , 经甲 、 乙 双 方 主 任 委 员 批 准 后 , 在 6 月 底 之 前 对 外 公 布 , 以 便 申 请 人 、 推 荐 人 有 章 可循 以 及 外 界 对 “青 鸥 奖 ”评 选 和 运 作 的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未 尽 事 宜 ,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完 善 。第 十 七 条 因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申 请 程 序 有 所 延 期 , 所 有 申 请 程 序 都 需 相 应 延 期 ,以 确 保 申 请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及 评 委 会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评 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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