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城综合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2087513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孝感城综合管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孝感城综合管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孝感城综合管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孝感城综合管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孝感城综合管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 30 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 年 7 月 27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 综合执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

2、绿化管理,以及经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交通和应急等方面的部分事项管理。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依法治理、科学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3、政府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活动。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范围、规程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水利、民政

4、、民族宗教、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养护、维修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

5、、公众参与等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综合管理运行服务机制,通过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养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鼓励、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倡导城市文明志愿服务,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他附属设施

6、,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权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占用期满或者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路名牌、公交站牌

7、、道路指示牌等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出现污浊、损坏、移位等情形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更换或者修复。第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或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城市桥梁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应当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

8、地条件的除外。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当进入管廊有序敷设。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压管线设施建造建(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二)堵塞、损毁、穿凿、挪动管线设施;(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向管线设施倾倒、排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和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五)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六)其他危及管线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9、施工前了解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并与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施工作业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及灯杆、配电柜等照明设备进行维护,保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照明应当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四

10、)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条 环卫部门应当加强环卫设施的检查、维护,保持环卫设施完好、整洁。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卫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环卫设施的,应当先提出还建方案,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容秩序规范有序,无私搭乱建、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等;(三)设施设备完好齐备。第二十二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

11、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影响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内容合法。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不得封闭窗户、通风口、排烟管道和其他消防安全通道,不得影响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和其他设施以及路面、线杆、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或者

12、张贴小广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民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便民信息张贴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第二十五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店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或者加工制作物品。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临时经营场所,并规定经营的区域、时段。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市场内部的区域划分、环

13、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保持场内设施完好、过道畅通、环境整洁。第二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洗车、材料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对产生的污水、污泥和垃圾进行处理。在城市主要街道和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区域内,不得设立喷漆、切割、焊接、粉尘原料制品加工等产生污染,以及车辆修理、清洗和夜市排档、废品收购、垃圾收容处置等影响市容的经营场所。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规划和建设专业市场,引导从事车辆销售、修理、清洗和夜市排档等经营者归行入市。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道路、河道、湖泊和其他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禁止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向排水管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丢弃。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