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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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海国土收告2016第 2-6 号海门市海永镇永北村 6 组,海门市海永镇永北村: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大队范围内国有土地0.374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收回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二、拟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三、拟定补偿标准(一)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此次收回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水浇地 18000 17000旱地耕地菜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建设用地 18000未

2、利用地 9000(二 )根据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政策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政发200665 号)执行;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 1300 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四、拟定安置途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8202 号文件规定,参照收回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根

3、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执行。根据你乡政府函告精神,请你乡政府会同你大队妥善做好失地职工的安置工作。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你大队以及所涉及的职工予以配合,并在国有土地收回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6 年 2 月 2 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海国土收告2016第 2-11 号海永镇东西场大队:因

4、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大队范围内国有土地0.2994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收回土地用途:商服二、拟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三、拟定补偿标准(一)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此次收回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水浇地 18000 17000旱地 18000 17000耕地菜地 18000 17000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建设用地 18000未利用地 9000(二 )根据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政策规

5、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政发200665 号)执行;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 1300 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四、拟定安置途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8202 号文件规定,参照收回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

6、41 号)执行。根据你乡政府函告精神,请你乡政府会同你大队妥善做好失地职工的安置工作。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你大队以及所涉及的职工予以配合,并在国有土地收回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6 年 2 月 3 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海国土收告2016第 2-18 号海门市海永镇东西场大队: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大队范围内国有土地3.28

7、93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收回土地用途:住宅用地二、拟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三、拟定补偿标准(一)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此次收回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水浇地 18000 17000旱地 18000 17000耕地菜地 18000 17000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建设用地 18000未利用地 9000(二 )根据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政策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1、房屋及

8、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政发200665 号)执行;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 1300 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四、拟定安置途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8202 号文件规定,参照收回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执行。根据你乡政府函告精神,请你乡政府会同你

9、大队妥善做好失地职工的安置工作。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你大队以及所涉及的职工予以配合,并在国有土地收回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6 年 2 月 4 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海国土收告2016第 2-19 号海门市海永镇东西场大队: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大队范围内国有土地1.8887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收回土地用途:

10、住宅用地二、拟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三、拟定补偿标准(一)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此次收回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水浇地 18000 17000旱地 18000 17000耕地菜地 18000 17000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建设用地 18000未利用地 9000(二 )根据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政策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1、实施细则 (海政发200665 号)执行;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 1300 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四、拟定安置途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8202 号文件规定,参照收回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执行。根据你乡政府函告精神,请你乡政府会同你大队妥善做好失地职工的安置工作。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

12、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你大队以及所涉及的职工予以配合,并在国有土地收回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6 年 2 月 4 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海国土收告2016第 2-20 号海门市海永镇东西场大队: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大队范围内国有土地4.2148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收回土地用途:住宅用地二、拟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三、拟定补偿标

13、准(一)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文件规定,此次收回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水浇地 18000 17000旱地 18000 17000耕地菜地 18000 17000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建设用地 18000未利用地 9000(二 )根据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政策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政发200665 号)执行;2、农田水利

14、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 1300 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四、拟定安置途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8202 号文件规定,参照收回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1 号)执行。根据你乡政府函告精神,请你乡政府会同你大队妥善做好失地职工的安置工作。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你大队以及所涉及的职工予以配合,并在国有土地收回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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