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消防条例宣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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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宣传提纲2016 年 5 月 27 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省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规。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深化我省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条例的修订背景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2010 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条例以来,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2、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面临许多新问题,如行业监管责任不清、单位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监管模式不科学、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 条例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我省消防工作的需要。2011 年和 2012 年,国务院、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要把安全 责任落实到岗位、2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近年来,省内外各类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多发,特别是 2

3、014 年台州温岭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台州大东鞋厂“114”重大火灾事故、2015 年天津港滨海新区“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给我省消防工作敲响了警钟。尤其是 2014 年台州温岭“1 14”重大火灾事故后,省政府在温岭启动了火灾等安全事故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试点,通过“开展大教育、抓好大整治、责任大落实、实施大监管、实现大防控” ,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宣教培训机制、建立区域性隐患治理新模式、落实常态化消防安全监管手段、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消防群防群控格局。试点工作共历时八个月,台州温岭市共拆除违法建筑 576.2 万平方米,整治隐患企业6979 家,取缔无证照企业 1594 家,火灾起数与往

4、年同比下降了 39.45%,其中鞋企火灾起数下降了 60%,成效十分明显。随后,全省挂牌督办整治了 36 个重点县(市、区)的 39 个区域性火灾隐患点,并逐个验收合格。为切实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总结消防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有必要对条例作相应修改。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在保留原条例框架结构的基础上,立足浙江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开门立法,从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角度出发,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修订的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新增条文 12条,并整合、丰富了大量规定,共 8 章 64 条,于今年 7 月 13日起正式实施。二、 条例修订过程

5、及意义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列为2015 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2016 年升格为计划一类项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安排,省公安厅在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书面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政府、部分县(市、区)政府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座谈会、部门协调会,到部分兄弟省份进行考察,赴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嘉兴港、宁波港以及台州温岭、义乌小商品市场、南浔建材市场就火灾事故防控综

6、合治理体系建设、危险化学品管理、港口消防安全、市场消防安全等问题作专项调研,还赴北京听取公安部消防局立法建议,咨询了解全国其他地方成功经验做法。在修订过程中,梳理了 20 多个问题,通过省法制办政务微博平台向全省政府法制系统和社会征求意见;修订稿相对成熟后,又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和省法制办网站以全文公布的形式,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16 年 1 月 8 日,省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16 年 2 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收到省政府通过并4报送的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后,即印发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有关

7、部门征求意见。2016 年 2 月中下旬,专门听取了省公安厅有关法规修订情况的汇报,并组织力量到湖州市及吴兴区、绍兴市及上虞区等地开展调研。3 月初,分别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计检测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就有关重要问题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公安厅作了专题沟通和研究。3 月 14 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16 年 3 月 29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书面印发省有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通

8、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派员到山西、宁海、金华、武义、温州、瑞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邀请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5 月 10 日,召开了省有关部门、法学专家、行业协会和企业单位参加的通过前评估会。5 月 12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5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7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

9、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5 月 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正式通过浙江省消防条例。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有利于强化政府领导职责、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构建起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消防工作新格局;有利于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领导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单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消防监督检查方式的转变,进一步简化行政成本、提高

10、审批效率、转变政府服务职能;有利于增强基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力量,促使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市场主体、专业力量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设,发展壮大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三、 条例修订主要亮点6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消防安全的最新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引,以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

11、 号)、公安部有关部 门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 40 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为依据,认真汲取近年来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吸收和借鉴了国内外消防立法工作经验和成果,充分体现了时代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共 8 章 64 条,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修订,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政府领导职责更加强化。新修订的条例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 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改 为“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 员会制度 ”,与实际工作做法作了统一,首次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

12、法律地位。将挂牌督办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检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内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更加切合实际。同时,在立法中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五项法定职责,即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界定,要求其应当依7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二)部门监管职责更加清晰。一是对消防工作和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明确。

13、去年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港口、铁路、民航等有关区域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符合目前管理体制并适应将来可能的变化,条例在总则中新增规定:“法律、法规对 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行业 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增加了授权条款,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并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尤其对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在立法中予以强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有关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

1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三是理顺了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为业务指导、执法协作关系。根据新修订的第十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三)基层监管手段更加有力。针对乡(镇)以下火灾事故8高发多发、基层消防工作力量薄弱、基层管理人员有责无权、看得见管不着等问题, 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5、处的基层属地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一是新增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组织、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和措施等职责内容,将我省“网格化管理” 成功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 二是新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受委托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新增第五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

16、以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以落实基层属地管理职责,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四)单位主体责任更加丰富。单位主体责任制度是消防法的核心制度。 条例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写入总则,填补了总则中关于单位主体责任缺位的法律空白,促使“单位全面负责” 的消防工作原则在条例中起到统领全篇的作用。二是大力推行消防安9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

17、范化管理,及时整改评估发现的问题,将评估结果报消防机构备案。三是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 建设写入法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并鼓励其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四是建立消防安全诚信法律制度。规定,征信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五是明晰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责任。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落 实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措施,

18、与国家发布的有关施工现场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相一致。六是将农家乐、民宿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视野。规定农家乐、民宿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消防安全监管方式有效转变。一是建立消防监督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 的工作要求和近年来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火灾发生的规律, 条例新增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原因、建筑类型、区域和产业分布,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10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随机抽查。消防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的建立,

19、有利于限制消防行政权力,提高消防监督检查针对性、实效性,减少执法中趋易避难、随意执法和重复检查等现象。二是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新修订的条例优化了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程序,将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限定于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实行行政审批重点审查机制,并将审批期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缩至 15 个工作日。同时规定,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保证审查质量、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有利于转变政府服务职能,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审批效率,促使“无限政府” 向“有限政府” 转变,与国 务院倡导的简政放 权要求保持一致。三是确保公众知情权。对消防法中“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以增强临时查封的操作性,方便公众知晓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危险特性和定性范围;在执法公开方面,将年度火灾统计分析纳入定期向社会公开事项,以保护公众知情权,预警火灾危险。四是科学确定协助执法权。赋予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消防文职人员,在可以依法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新增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执法权。(六)着力解决火灾预防重点、难点问题。一是规范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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