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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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数据动态管理和定期公示相结合的原则。二、考核对象和范围本办法绩效考核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下(不含中层)教职员工。中层正副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三、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

2、,成员由牵头制订和修订绩效考核制度的部门及制订共性指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 ,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年初进行,寒假之前完成。2四、考核内容绩效考核内容为“绩” 、 “德、能、勤、廉”民主测评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三方面。各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五、考核程序(一)各单位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二)各单位坚持绩效数据动态管理和定期公示制度。(三)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绩效考核组。(四)考核对象进行工作总结,填写绩效考核登记表或

3、聘期考核登记表。其业绩由考核单位提前进行公示。(五)绩效考核组按照岗位职责并结合岗位性质形成绩效考核对象的量化分值。(六)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评优总量由学校确定的前提下,合理分配专职教师与“双肩挑”教师的优秀比例,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确定考核等次,并进行公示。(七)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六、考核方法(一)绩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按自然年年度进行,教学科研岗人员第三年度绩效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组3织考核,中层正副职由学校

4、统一组织考核。中层副职及以下“双肩挑”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按其业务关系归属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考核。(二)教学科研岗人员,分别核算“绩” 、 “德、能、勤、廉”民主测评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三方面的绩效考核分,乘以相应系数,得出绩效考核总分。绩效考核总分=“绩”7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30%1.“绩”的绩效考核分= (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100 教学工作量和教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审核;科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科研处审核。教

5、学工作量和科研(含教研)工作量可以按规定相互冲抵(具体规定见本办法附件 1:新余学院教学科研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超出的教学工作量发放超课时津贴,超出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由教务处、科研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奖励。2.“德、能、勤、廉”的民主评议分由民主评议得出。民主评议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4职)*30%+学生评教分*30%+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测评的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 20%。计算本单位教职工打分的平均分时,参与测评多于 20

6、 人(含 20 人)的,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少于 20 人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10 人及以下的,全部计算平均分。 (以下各类人员本单位教职工打分的平均分均按此方法计算)(三)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的绩效考核。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既要考核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又要考核管理岗位工作绩效。年度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为同职称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的一半。一般每周上课不超过 8 节(双休日及晚上上课除外,下同) ,师资紧张的专业, “双肩挑”人员每周上课确需超过 8 节的,应经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教

7、学的校领导批准,否则不计发课时津贴。专职教师、 “双肩挑”人员的每周课时数均指正常上课的课时,不包括其他折算的课时在内。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以三年聘期为准,超出三年聘期,则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参照5教学科研岗人员和管理岗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别得出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民主测评得分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得出绩效考核总分。绩效考核总分=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35%+学生评教分5%+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4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

8、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20%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行政坐班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绩效得分民主测评得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0% + 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四)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纯管理岗人员(其中在财务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参照纯管理岗人员执行)和工勤技能岗人员,绩效考核分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得出绩效考核总分。绩效考核总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7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30%行政管理绩效

9、考核分=行政坐班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绩效得分民主测评得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6副职)*60% + 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五)在图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报、卫生等岗位上的非教学人员,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工作要求参照双肩挑人员要求执行。绩效考核总分=科研绩效考核分*35%+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45%+【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20%科研绩效考核分=已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额定的年度工作量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行政坐班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绩效得分民主测评得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

10、0% + 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六)荣誉加分和违纪扣分标准如下:1.荣誉加分:个人获得国家级(中共中央、国务院) 、省部级(中央部门、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获奖年度的绩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优秀;(有一票否决的除外)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加 10 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 5 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表彰的,每项加 4 分;个人获得学校党委行政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4 分;个人获得学校单项表彰的,每项加 2 分;7个人荣誉加分分配,按照原创第一原则。如果由两人及以上申报获得荣誉,按照科研处集体项目分配原则计分;个人对荣誉加分有争议,由绩效考核工作领

11、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以上同一奖项按就高原则只加分 1 次,不重复加分。如果荣誉加分在个人工作实绩中已经加分,则该项不再计分;如果所获荣誉属于教师个人指导学生所获奖励,不计入荣誉加分项目;如果所获荣誉是个人社会兼职而得到相应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表彰,不计入荣誉加分项目;如表彰时间晚于考核时间,则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2.违纪扣分:(1)受到学校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1 分;(2)受到学校党委、行政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2 分;(3)投诉扣分:如果本人被投诉到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经有关部门或单位确立属实的话,每次扣 1 分,经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 2 分;如果投诉

12、到学校领导,并经学校确定属实的话,每次扣 2 分,且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 4 分;如果投诉到学校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话,每次扣 10 分,且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 20分;如果对以上投诉有争议,被投诉人可以书面申述,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8(4)违纪违法受到相应处分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3.考勤扣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0.5 分;请事假 1 天扣 0.5 分;旷工 1 天扣 2 分。七、考核等次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数不超过单位考核总人数的 10%(由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中层正副职,所在单位不可重复计算人数) 。

13、所有专职老师要获得优秀资格,其全年评教必须达到所在业务单位前 30%;或者科研业绩达到所在业务单位前 30%。绩效考核分在 60-70(不含)分确定为“基本合格” ,60(不含)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 。八、其他规定(一)校内调动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时间满半年的,在现单位进行考核,由原单位提供有关表现情况;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由现单位提供有关表现情况。(二)校外调入学校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对其工作表现情况写出评语,在学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年度绩效考核。(三)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

14、行绩效考核。在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期间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挂职锻炼和学习培训任务,可考核9为合格。(四)由工伤鉴定部门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其养伤时间超过半年未上班的,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等次可视同合格。(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暂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暂不写评语,暂不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根据处理决定再予确定。(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者;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4.全年

15、旷工累计 5 天以上者;5.出现严重违反师德情况,造成恶劣影响者;6.违反综合治理等工作要求,造成一票否决者;7.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七)无重大病、事假或其它特殊情况,教学科研岗人员未能完成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八)对受处分人员的绩效考核等次按下列规定执行:1.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下同)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0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3.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

16、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8.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九)对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单位必须对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教育,限期改正。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本年度如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的,本年度绩效考核只能定为“不合格”等次。(十)在绩效考核中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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