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建设(或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类型分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 、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
2、和个人必须取得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第五条 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四)贮存规模在 400 立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贮存规模在 400 立方米以下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
3、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00 万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四)气源来源情况;(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
4、程和服务规范;(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第六条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四)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 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
5、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三)站点的核准文件;(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第七条 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加气设施(四)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
6、0 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加气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三)站点的核准文件;(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第八条 取得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设立的(含新设立)供应站点的注册资金、安全生产投保等条件不另作要求。但其场地、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其新增的供应站点应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核准手续。取得
7、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其技术负责人、场地、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已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第十条 已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生转让的或法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接到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
8、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燃气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要对瓶装燃气经营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发现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9、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许可审批、发放的档案管理制度。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批发证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经设区市燃气主管汇总后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燃 气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电 话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建立时间 批准建立部 门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及 帐 号营业执照编 号经营范围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净值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职工总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数 人,工程技术人员数 人,其中:外聘技术人员 人。年供瓶装燃气能力 吨储存能力: M3 其中球罐/个 M3 卧罐 M3/个运输能力:槽车 辆灌装能力: 瓶/小时钢瓶数量: 万个压缩机: 台主要设备设施情况烃泵: 台从 业 人 员 情 况职 别姓 名 职 务 文化程度 职 称 从业年限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工 种姓名 颁 证 部 门灌装工运行工主要工种检修工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称 从业时间工程技术人员本企业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公章)燃 气主 管部 门审 批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