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监管规章”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银监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
2、企业法人和银监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柯城农商银行英文全称:ZheJiang QuZhou KeCh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KeCh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或 KRCB第四条 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上街 92 号,邮编:324000。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3,615,385 元。第六条 本行
3、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 2 -由本行承担。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
4、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 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 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第十四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
5、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 3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 本行总股本为 373,615,385 股,全部为记名式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发起人为原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83 家法人社员及 5751 户自然人社员。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
6、比例详见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其中,本行前 10 户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持有股份(股) 持股比例(%)浙江鸿基控股有限公司 姜祖峰 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西路 29797660.00 7.97549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 严春元 衢州市狮桥街工贸楼C 区 21227192.00 5.68156浙江豪龙建材有限公司 赵岳军 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 21110394.00 5.65030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 王建平 衢州市浮石路11号 21020114.00 5.62614衢州俊邦化工有限公司 刘 俊 衢州市衢江区东滨路15号 906
7、5338.00 2.42638浙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戴晓春 衢州市百汇路158号 5280912.00 1.41346衢州市荷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水国衢州市荷花西路14-15号 4065662.00 1.08819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翁建平 衢州市通荷路50号 3969108.00 1.06235衢州市广汇家居有限公司 周珠英衢州市花园衢道上洋村 3209960.00 0.85916衢州市俊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黄水清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917号 3106416.00 0.83145- 4 -本行前 10 户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持有股份(股)持股比例(
8、%)卢鑫尧 3308XXXXXXXXXXXX11 衢州市梅花苑小区 1669656.00 0.44689蒋文标 3307XXXXXXXXXXXX58 衢州市航民望江园小区 1661398.00 0.44468施 芹 3307XXXXXXXXXXXX62 衢州市南湖府园小区 1661398.00 0.44468方霞琴 3308XXXXXXXXXXXX23 衢州市裱背巷 1653138.00 0.44247周玉仙 3308XXXXXXXXXXXX21 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 1248116.00 0.33406朱少麟 3308XXXXXXXXXXXX16 衢州市南湖晓苑小区 1003800.00 0
9、.26867蒋娣倪 3308XXXXXXXXXXXX20 衢州市双港中路 1000142.00 0.26769张勇 3301XXXXXXXXXXXX98 衢州市玉龙湾小区 917482.00 0.24557甘文智 3308XXXXXXXXXXXX36 衢州市世通华庭小区 886682.00 0.23732李峰 3308XXXXXXXXXXXX26 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 843080.00 0.22565刘敬忠 3308XXXXXXXXXXXX14 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 843080.00 0.22565第十六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
10、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本行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并交付股权证。股权证应载明如下基本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种类、面值及数额;(四)持有股份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权证编号。- 5 -股权证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董事长签名可采用印刷形式或加盖签名章。第十七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
11、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章的规定。第十八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第十九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 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条 股东所持本行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继承、承继和赠与。转让、继承、承继、赠与后由本行将受让人、继承人、承继人、受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转让、赠与股份时应当事先取得本行董事会或被授权的董事长同意,并应将转让、赠与协议和受
12、让人、受赠人的资料交给本行审查。转让、 赠与协议的约定和受让人、受赠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本行有权拒绝将受让人、受赠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如果股权转让导致持有本行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动,应当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请求本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应向本行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取得作为遗产的本行股权的相关依据。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质押本行股份,但应当事前报经本行董事会同意。- 6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
13、并征得董事会或被授权的董事长同意。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其他职工自然人股东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 1%(含)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下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
14、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四条 本行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等另行制定。第三节 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本行增资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照法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7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
15、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第四节 股份回购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
16、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权激励需要;(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行因本条第(一) 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本行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九条
17、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 8 -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最高负责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权转让、质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一条 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
18、同股同利。第三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19、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9 -(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20、(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 30 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七)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八)支持本行
21、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九)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10 -(十)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 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
22、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对单个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上述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上述授信余额在计算时,可以扣除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股东应当如实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关联方情况;关联方的名单每年确认更新一次,股东应当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报告上年末关联方名单的变动情况;此后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股东应当在发生变动后的 30 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第三十八条 股东(含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或为他人借款担保逾期未还期间,应当暂停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当将此种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并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或为他人借款担保的本息。第三十九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