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 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1中文全称: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中文简称:龙泉农商银行。3英文全称:
2、Zhejiang Longqu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4英文简称:Longqu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或 LRCB第四条 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 101 号,邮编:323700。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2第六条 本行是企业 法人,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 备法人资格,在本
3、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八条 本章程经股 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以及本行与本行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坚持本土化的经营方针,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和聘任。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 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4、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立足龙泉县域,重点为“三农” 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3第十二条 本行优先 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 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
5、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从事银行卡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 资本金为人民币 13174.5892 万元。第十七条 本行全部 实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4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 发行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 总数为 13174.589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全部
6、股份由原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认购。本行发起人为原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9 家法人股东及 2218 户自然人股东。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本行股本结构为:股东类别 户数 股份数(万股) 占总 股本比例(%)企业法人股 29 5555.4053 42.17职工自然人股 339 5007.0776 38.00社会自然人股 1880 2612.1063 19.83合 计 2248 13174.5892 100.00第二十条 本行前 10 名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最大十名法人股东持股情况:股 东 名 称 住址法 定代表人持有股份(万股)持股比
7、例龙泉哥地道茶业有限公司龙泉市滨江花园水岸云天 2 幢 1-9 号罗彩红 659.6794 5.01%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莱茵花园综合楼三楼叶建和 659.6794 5.01% 龙泉市晨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剑池东路 郑小贤 659.6794 5.01% 5252(鸿运大厦 8 楼)龙泉市泉丰农林投资有限公司龙泉市新华街新华大厦 6 楼李建龙 566.5795 4.30% 丽水仙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龙泉市西街 514 号 廖丽霞 566.5795 4.30% 龙泉市中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龙泉市工业园区广达街 95 号蔡三海 430.1216 3.26% 南天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松溪
8、弄工业区块大毛塆 D 号地块骆美强 319.1997 2.42% 龙泉市医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 泉市中山西路 64-1号张青元 215.4598 1.64% 浙江伟林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龙泉市“回归工程”地块创业大道 1 号林素伟 215.4598 1.64% 浙江兰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龙泉市大沙经济开发区大沙 2 号 15 号何根平 167.5799 1.27% 合计 4460.0180 33.86%(二 )本行前 10 名自然人股 东名单如下股东姓名住址 身份证号码持有股份(万股)持股 比例宋武龙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怡景花苑 7幢 604 室332524196507282275 69.0599
9、0.52%陈义达龙泉市剑池街道同心公寓 2 幢 1 单元 302 室332524196803071798 66.6329 0.51%翁卫龙 龙泉市龙渊街道陵园路 2 号 332524196110100015 59.9829 0.46%6梁海斌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瑞光花苑 4幢 603 室332521196512255918 59.9829 0.46%周建伟 龙泉市西街街道中山东路 172 号 332524196806260033 56.6580 0.43%张建光 龙泉市石达石乡季边村 332524196901034579 56.6580 0.43%叶石根 龙泉市住龙镇建胜村 43 号 33252
10、4196604233213 56.6580 0.43%汤克鑫 龙泉市兰巨乡净信村33250219720716381X56.6580 0.43%李信伟 龙泉市查田镇青坑村青坑 005 号 332524197611181778 56.6580 0.43%何日荣 龙泉市塔石乡振兴路 041 号 332502620906457 56.6580 0.43%合计 595.7066 4.53%第二十一条 本行单 个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11、本行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定向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7第二十三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行减少注册 资本,应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 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 东股
12、份不得退股,但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份 转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变更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含)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持有股本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由董事会批准后,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持有股本总额 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由董事会批准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也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 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第二十八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
13、申请股权质押,出质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应事先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征得有权人(机构)同意。其中股东申8请股权质押的股权数量在本行总股权 1%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质押股权数量达本行总股权 1%(含)以上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或经授权的董事长审批。第二十九条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 东,或直接、 间接、共同持有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应登记股东
14、申请股权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备查。第三十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应当 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 已经质押的股权,除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本行不予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在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根据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其中: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事项时,股东应将处置方案提前报请本行,由本行进行受让人的前置性审查同意后方可处置。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 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
15、股本。9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收购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收购股份实施激励机制;(四)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16、)项、第(三)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第三十四条 本行印 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第三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股 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行置 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及股份数;10(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
17、)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要及时通知本行变更股东名册,因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未通知本行等股东自身原因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第三十七条 本行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八条 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本行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 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金融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要求。第 四 十 条 本 行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分 配 股 利 、清 算 及 从 事其 他 需 要 确 认 股 权 的 行 为 时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某 一 日 为 股 权 登记 日 ,股 权 登 记 日 结 束 时 的 在 册 股 东 为 能 够 行 使 相 关 股 东 权利 并 享 有 相 关 权 益 的 本 行 股 东 。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 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