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第二章 入 学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
2、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
3、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须申请办理就读证。持就读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第三章 学 籍第十二条 对经过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
4、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 学生学籍表(二) 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三) 在校学生名册(四) 流动学生名册(五) 毕业生名册(六)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七) 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八) 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一) 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
5、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二) 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
6、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三) 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学年由区教育局(镇教办)验核。(四) 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五)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九月中旬填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六) 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第十五条
7、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 20 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更改有效证明, 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第三章 转学、休学、复学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
8、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
9、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10、。第二十三条 各区、直属学校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入、转出的情况报市教育局。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第二十四条 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小学报镇以上、初级中学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第六章 考 勤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
11、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第二十八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病例、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因病宋不及
12、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过期不办理补假手续者作旷课处理。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能力。第三十一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学期或学年结束前, 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小学不设毕业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义务教育阶段
13、取消除中考外的任何跨校性的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的考试。第三十二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和不合格。第三十三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年评定不合格的学科,均由学校组织补考。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第八章 奖 惩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 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
14、 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第三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第三十八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
15、业第四十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印制。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区教育局凭入学新生名册、三年流动生名册和毕业成绩册验印。无市或区教育局验印章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