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翠竹外国语学校章程注释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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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章程(注释稿)(第二轮修改稿)(2016 年 1 月 22 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 4 月 21 日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核准)序言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前身为“深圳市翠竹小学” ,创建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二三年九月,为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原翠竹小学与原翠华小学合并成立新的翠竹小学;二一一年九月,为进一步充实外国语教学特色,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历史沿革的说明。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翠竹小学更名为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的批复 (罗府函2011

2、89 号):“经研究,同意将深圳市翠竹小学更名为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 ,请依相关程序和规定完善登记手续” 。批复日期为 2011 年 9 月 1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教政法20125 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为明确学校办学使命,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说明:本条是对制定目的、依据的规定。依据:1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章程自主管理。2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

3、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3从 2014 年至 2015 年初,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章程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的地方性文件,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的2指导意见。4 “结合学校实际” ,则反映本校在章程文本中拥有“个性”特点。 】第二条 学校全称: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简称为“翠外”(Cuiwai) 。英文名称:Shenzhen Cuizhu Foreign Language Experimental School,英文缩写为 CZFLES。学校法定地址:深圳市东门北路 14 号。学校设两个校区

4、,一校区位于深圳市东门北路 14 号,二校区位于深圳市东门北路 2077 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办学地址。学校邮政编码为 518003。学校网址是 http:/。【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名称与住所的规定。依据:1学校的名称与住所,与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证第 144030300139 号)所表述的名称与住所一致,学校系罗湖区政府投资兴建,1984 年 9 月交付使用。2文中表述的校名简称,则是学校师生及学校辖区内的外界人士对本校的一种习称。3校名的中英文对照,则强调学校要与国际接轨,将学校置于国际环境之中。 教育法第六十七条提

5、及“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第二十一章 66 项明确提及“教育国际合作” 。4邮政编码系学校所在辖区的邮政编码。 】第三条 学校隶属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办学性质的规定。依据:1学校的办学性质,从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证第 144030300139 号)的文本表述中:“法人证书”反映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事业单位”即“事业组织” ,学校的主管单位为“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 。2事业单位有三种形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

6、收自支。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要标志是指该单位是否得到财政的全额拨款。从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证第 144030300139 号)的文本表述为:“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3由于学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单位,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因而具有“非营利性”的属性。 】第四条 学校的学制为全日制六年制小学,共 50 个班,其中一校区 33 个3班,二校区 17 班,最终以罗湖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说明:本条是对学制与办学规模的规定。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证第144030300139 号)的文本表述为“

7、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依法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发展学校的教育事业,办党和人民满意的学校。【说明:本条是对办学思想与基本工作原则的规定。依据:1本校认为,办学的指导思想具有长期性、持恒性、稳定性的特性,不应过于追逐时代潮流进行设定,因而引用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国家教育方针” 、 “教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提法。2 “依法办学”系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教政法20125 号)文件中的提法。3 “实施素质教育”的提法,系引义务教育法 (修改版)

8、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表述。4 “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一词,系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4 年教师节座谈会上讲话中的核心内容,是时代赋予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任,也应作为学校进一步发展的前行动力与目标。5.学校的工作原则所表述的是历任学校班子所确定的工作原则,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第六条 学校的文化体系:(一)办学宗旨:坚持“教育为本,素质第一” ,坚持学生和教师“双向成才” ,坚持抓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创造优良育人环境;(二)办学目标:成为广东省、全国及至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辐射力的名牌学校;(三)办学

9、理念: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四)校 训:守时、守信、律己、宽人;(五)校 风:活泼、求真、合作、发展;(六)教 风:爱生、勤教、团结、争优;(七)学 风:我要学、我会学、我能行。【说明:本条是对办学宗旨等核心文化体系的说明。依据:1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学校办学使命的核心内容,它既是办学中的一种组织使命,4同时也是对未来办学中的一种战略选择与描述,与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证第 144030300139 号)文本中的“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表述词意基本相同。2办学目标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学校发展前景的形象设计,是学校未来要达到的质量水平标准。办学目

10、标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教学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紧密结合学校历史与传统,经过总结而提升出来的。3.办学理念是学校基于“办怎么样的学校”和“怎样办好学校”的深层次思考的结晶。“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的办学理念提出,是两任校长领导班子结合著名教育家林格先生在学校的考察,尊重学校实际情况,经历多年教育实践得出的经验概括。4.校训,乃一校之训诫、训导,是学校对师生的鼓励、鞭策和勉励。由于“校训”具有学校文化的传承特质,因此本校在实践中不能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校训的随意变更。本校校训的表述源于本世纪初。5.本校对“校风”的表述具有文化传承特质。学校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为学生服务,所以在校风的设

11、定上,主要是面向学生,培育符合学生成长规律的个性与品质,并养成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能力。6.教风是一个教育群体的德与才的统一性表现,是该教育群体整体素质的核心,是教师队伍在道德、才学、作风、素养、治教等方面的集中反映。教风是校风的重要组成部分。“爱生、勤教、团结、争优”的教风体现出对学生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又突显老师群体之间和谐相助、积极进取的精神,与学校办学宗旨紧密相扣。7. “我要学、我会学、我能行”的学风是专指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方法与信心。 】第七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2、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的规定。依据:1正文前两句的表述源于义务教育法(2006 年修订) 第三十条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2正文中“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源于教育法第八条。3正文中“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 ”源于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 6 项、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 28 项“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及学校法人证书表述的学校隶属关系。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说明:本条是对教学语言、

13、文字的规定。依据:51本条正文源于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 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 7 项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体系,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3由于学校所处的地域特点,粤、客家、潮汕等方言成为本地居民的主流语言。为规范教育教学用语,因此学校依法使用普通话。 】第二章 学校成员【说明:本章是对学校成员的规定。依据:1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五个方面

14、阐述了“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学校章程要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理应将“学校成员”置在章程的重要位置。2 “有学生,才有学校;有好老师,才有好学校” 。基于这种认识,本章程将“学校成员”作为仅次于“总则”的重要地位,排在“第二章” 。 】第一节 学生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的受教育者。【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定义的规定。1 “学校依法录取” ,是学校贯彻义务教育法并执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 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 ,按照划定的招生地段受理学位申请,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位统筹安排。2 “国家统一

15、学籍” ,系依据 2013 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表述。2014 年秋,全国使用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为每名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对学生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的义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公平的素质教育;(三)按规定的条件参加校本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习;(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六)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

16、服务、科技创新、文体6活动与社团活动;(七)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八)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力的规定。依据:1本条第 1 项、第 2 项的制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第一章第 2 项“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 16 款的相关表述。2本

17、条第 3 项中“按规定的条件” ,主要是指某些课程受到教育资源(场地)或师资的制约,只能在某个年级或某些学生中开设。如游泳课,学校每年安排在五年级开设。3本条第 4 项的制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 3 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表述。4本条第 5 项的制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 10 项“要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行表述。5本条第 6 项的制定,根据义务教育法 (修改版)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第四项“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

18、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进行表述。6本条第 7 项的制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 2 项进行表述。7本条第八款的制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 4 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 15 项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力。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表述。】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的义务:(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9、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7(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说明:本条是对学生义务的规定。依据:1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2013 年 12 月)的相关内容。2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相关内容。3国家教育部 2004 年 3 月 25 日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 、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中的相关内容。4 “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系学校对学生进

20、行“爱校”方面教育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学生上课、课间、考试、集会、安全、就餐、课外活动、爱护公物等日常管理制度,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与习惯。学校建立学生服务中心,及时为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提供帮助。同时建立起符合法治原则下的校内学生救助制度与学生申诉制度。【说明:本条是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方面的规定。依据:1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国家教育部 2004 年 3 月 25 日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 、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中的相关内容。3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

21、治校实施纲要第 18 项“学校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职能部门”及 20 项“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内容。4深圳市中小学章程建设指导意见“基本内容”第 4 项中的相关内容。】第二节 教职员工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教职员工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术人员所组成。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和其他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团结和依靠教职员工,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供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供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员工的定义、

22、工作条件与维护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1本节的主题词为“教职员工” 。为学生服务的群体,而“教师”虽然占了这个群体的大部分,但还不能涵盖群体的全部,所以准确表述应为“教职员工” 。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五个方面阐述了“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 ,说明了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2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200687 号) ;事8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3本条第二款的制定,系依据教育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3 项及第二十九条第3 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落实教职员工各项管理制度。(一)学校实

23、行聘用合同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二)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学校根据编制、人事部门确定的岗位总数,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三)学校实行执证上岗制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是教职员工从事相关岗位的前提条件。(四)学校实行职称评聘合一制度。学校成立职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制定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按规定的条件开展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实现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五)

24、学校实行学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制度。学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员一年工作的总结评价。学校根据实际,按照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特点,全面考核工作人员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学年度考核以平时绩效考核为基础,确定考核等次。师德考核在每学年末、学年度考核前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六)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也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

25、效工资发放办法,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七)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教改、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做出重大贡献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教师法 教育法等法规政策和我校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八)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 ,构建陈述申辩的平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所做的重大奖惩决定应当听取学校工9会的意见。【说明:本条是

26、对聘用管理与之相应制度的规定。依据:1 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相关内容。 ”2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3

2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已经 201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 4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内容。 】4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16 项规定, “学校要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 ”“制定权利义务均衡、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聘任教师,认真履行合同。要依法在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育教

28、学改革与实验;(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享受国家与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以及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大事项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宜有知情权;(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七)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员工权力的规定。依据

29、:1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10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 16 项、17 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30、;(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教学)安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国防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多元发展、特长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七)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八)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员工义务的规定。

31、依据:1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3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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