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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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 证 民 营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九、基金收益分配 .19十、基金信息披露 .20十一、基金费用 .2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5十四、基金管理

2、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十五、禁止行为 .28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十七、违约责任 .31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2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3二十、其他事项 .3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5托管协议5-1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3、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托管协议5-2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邮政编码

4、:518048法定代表人:何如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

5、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托管协议5-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

6、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5-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7、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8、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9、、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10、托管协议5-5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11、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12、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

13、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14、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5-6(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15、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5-7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16、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17、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5-8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

18、.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19、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方式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通过股票认购方式募集的全部股票转入证券认购专户,将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将该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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