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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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 习 背 景,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6241规定: 定期组织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管理知识教育与技能的培训,每人每年12个学时,第一部分: 法 律 (10部),1. 母婴保健法 ( 1994 10 27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 12 29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 6 26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 2 28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10 2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12 29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 8

2、 28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1986 4 12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10. 28)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12. 26),第二部分 : 行政法规 (22部)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 11 2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 12 3 ) 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 1 14 ) 4.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 12 27 )5.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988 12 27 ),6.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9 1 13 ) 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3、 1989 10 2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 12 6 ) 9.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992 10 14 ) 1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2 26 ) 1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 12 30 ),1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8 9 22 ) 1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 1 4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6 20 ) 1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6 13 ) 1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 4 4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4、 8 4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 4 7 ) 1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 5 9 ) 2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 6 16 ) 2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 8 5 ) 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11 12 ),第三部分 : 部门规章(31部),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 8 12 ) 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 9 12 ) 3.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1991 12 20 ) 4.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 10 7 ) 5. 核设施放射

5、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2 10 31 ),6. 护士管理办法( 1993 3 26 )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8 29 ) 8.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1994 10 8 ) 9.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 4 27 ) 1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 6 2 ) 1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 6 5 ),12.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1998 9 21 ) 13.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 7 16 ) 14.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 7 16 ) 15.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 2

6、20 ) 16.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001 2 20 ) 17.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 8 26 ),18.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 10 23 ) 1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 1 22 ) 20. 消毒管理办法( 2002 3 28 ) 2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 3 28 ) 2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 7 31 ) 23.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 7 31 ),24.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 12 13 )2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2 7 31 ) 26. 传染性非典

7、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 5 12 )2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 10 15 ) 2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 11 7 ),.,29.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 3 4 )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 5 2 ) 31.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2005 2 28 ),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护士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江泽民主席签署1998年6月2

8、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二)享有的权利,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疗活动;,2. 获得执业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二)享有的权利,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三)承担的义务,1.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 3. 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有知

9、情同意权 ;,(三)承担的义务,4. 保护患者的隐私; 5.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 遇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上级调遣; 7.按 规定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四)禁止性规定,1.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保护性规定

10、,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惩罚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惩罚性规定,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11、、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六)惩罚性规定,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 医疗的;,(六)惩罚性规定,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患者非正常死

12、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二、护士条例,温家宝总理签署2008年1月23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一)适用主体,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二)享有的权利,1. 获取工资报酬、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2. 有获得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3. 有参加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 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民主管理的权利,(三)承担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及时向医师报告患者病情变化 3. 紧急情况下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4.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报告

13、5. 保护患者的隐私 6. 服从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四)惩罚性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四)惩罚性规定,1.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 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 泄露患者隐私的; 4. 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5.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胡锦涛签署200

14、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15、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

16、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出台,医德规范,(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17、时刻为病 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 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医德规范,(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 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 系。(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 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通过,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共计七章63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

18、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

19、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

20、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护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非法行医

21、,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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