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环境保护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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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独山子 区环境保护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下列情形之一,同时被依法处以罚款,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的排污者,一律予以环保 “ 黄牌 ” 警示: (一)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

2、的,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以下简称超总量); (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不足五十万元的;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以上(含二 十万元)不足五十万元的; (五)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同时被处罚款的。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一律予以环保 “ 红牌 ” 警示: (一)排污者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

3、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包括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被责令恢复原状的; (三)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包括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不予以“黄牌”警示的: 1.城镇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3.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书后,制作完成 独山子 区环境保护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

4、书,并依法送达。 第七条 排污者在被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 第八条 整改完成后,排污者要求撤销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的,应当向作出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撤销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的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撤销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制作完成 独山子 区环境保护局撤销(不予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书,并依法送

5、达。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自下达的环保 “ 红牌(黄牌) ” 企业名单以及撤销环保 “ 红牌(黄牌) ”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每年 6月 25日、 12月 25日将 “ 红黄牌 ” 制度实施情况及社会公布情况向 克拉玛依 市环境保护局报送。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独山子 区环境保护局 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通知书 XXXX: 我局于 X年 X月 X日对你单位做出 XXXX 处罚决定书(文号),现依据 独山子 区环境保护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第XX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并将警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你

6、单位应在警示期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你单位应当 依据 独山子 区环境保护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撤销环保 “ 红牌(黄牌) ”警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独山子 区环境保护局 撤销(不予撤销)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通知书 XXXX: 根据你单 位 X 年 X月 X日提出的撤销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的申请,经我局核查,决定撤销(或不予撤销)针对你单位作出的 X年 X 月 X 日的环保 “ 红牌(黄牌) ” 警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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