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842.3 机关业务相关的规章信息索取号 00616281-0020300-121028-0001信 息 名 称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内 容 概 述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生 成 日 期 2012-10-28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 Word 文档信 息 内 容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聘任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应 当具备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于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基础教育;(三)曾担任副厅(局)级
2、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四)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退(离)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具有以下工作 职责:(一)参加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工作的督导;(二)参与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文件的拟定工作;(三)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提出建议;(四)可接受邀请,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督导活动;(五)完成国家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从省、部 级 干部中聘任督学由国家教育委 员会提名商中央组织部,征得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选聘。 从厅(局)级干部中聘任督学由各省、自
3、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商议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选聘。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的任期 为两年。期满后根据个人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85情况及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第六条 聘任的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 职权。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门应邀请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参加由国家教育委 员会组织的督导活动,所需的费用以及在京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参加当地组织的督导活动所需费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承
4、担。第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门应支持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的工作,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其退(离)休 严格按中组发19889 号文件 办理。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任免的 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索取号 00616281-0020300-121028-0002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86信 息 名 称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内 容 概 述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生 成 日 期 2012-10-28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 Word 文档信 息 内 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5、(1997 年 7 月 14 日发布)教电19973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 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 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6、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1、拟定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2、收集、购置、 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 设备、设施。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
7、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第七条 中小学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87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
8、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与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 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9、。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 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
10、、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88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第十七条 中上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 备、师训部门保
11、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
12、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信息索取号 00616281-0020300-121028-0003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89信 息 名 称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内 容 概 述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生 成 日 期 2012-10-28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 Word 文档信 息 内 容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 年 6 月 10 日发布)教基199219 号第一条 为加强
13、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 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 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 、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第四条 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校园
14、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 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 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 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 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 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90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 学校
15、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 阅览室、 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 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 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 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 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
16、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 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 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 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
17、校 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91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 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 200 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
18、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 坟茔 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 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
19、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 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索取号 00616281-0020300-121028-0004信 息 名 称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内 容 概 述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92生 成 日 期 2012-10-28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 Word 文档信 息 内 容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1994 年 9 月 24 日发布)教基199419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
20、 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 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 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第四条 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1、民政府对在 2000 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 2000 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 2000 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第六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第七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 95左右。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
22、到 80左右,其他县达到 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浏阳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93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 1以下和 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 1左右和 3左右。 3、完成率:15 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 98左右。17 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文盲率:15 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 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第八条 对 2000 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
23、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1、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 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 3以下。 3、15 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15 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 5左右。 5、适龄女童入学率、 辍学率和 15 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1、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 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 1995 年前亦不得低于 70。3、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4、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1、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