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工补充医疗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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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工补充医疗保险一、 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2017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保险利益表保险项目 免赔额 保险金额 报销比例补充门诊医疗保险金 600 元 1500 元 70%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2600 元 70% 重大疾病保障内容:保险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重大疾病 首次确诊的 30种重大疾病,按保额赔付 1.5万 附加人身险保障内容:保险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 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额赔付 2万意外残疾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按残疾等级比例赔付 2万 保险利益说明:1. 补充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

2、外或疾病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挂号费 诊查费除外),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600 元(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按 70%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 1500 元;2.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 70%的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 2600 元。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需到我公司指定的 138 家医院 (参见附件一)就诊,但不包括其分院、外设门诊部、联合

3、诊所、家庭病房、挂床住院和特需部等;开放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校医院.急诊可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就诊,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特指以下情况:(一)高热(成人 38.5 度) ;(二)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三)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四)严重喘息、呼吸困难;(五)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六)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七)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八)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 ;(九)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它急性外伤;(十)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十一

4、)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3.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已患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的任何重大疾病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三十种重大疾病名称:(一)恶性肿瘤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二)急性心肌梗塞 (十七)严重

5、阿尔茨海默病(三)脑中风后遗症 (十八)严重脑损伤(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二十)严重度烧伤(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七)多个肢体缺失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九)良性脑肿瘤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二十六)严重的多发性硬化(十二)深度昏迷 (二十七)严重的1 型糖尿病(十三)双耳失聪 (二十八)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

6、萄胎)(十四)双目失明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十五)瘫痪 (三十)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4.意外 身故 保险 金 被保险 人因 遭受 意外 事故 , 并 自事 故发 生之 日起 180 日内 因该 事故 身故 的 , 本公司 按其 意外 伤害 保险 金额给 付意 外身 故保 险金 ,对该 被保 险人 的保 险责 任终止 。5.意外 伤残 保险 金 被保险 人因 遭受 意外 事故 , 并 自事 故发 生之 日起 180 日内 因该 事故 造成 本合 同所附 人身 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 所 列伤 残项 目 的 , 本公司依照 该标 准规定 的评定 原则对 伤残 项目进 行评定 ,

7、 并按 评定结果所 对应 该标准 规定的 给付 比例乘 以其意 外伤害 保险 金额给 付意外 伤残保 险金。 如 治 疗仍未 结束的, 按事 故发 生 之 日起 第 180 日的 身体 情况 进行伤 残鉴 定, 并据 此给 付意外 伤残 保险 金。被保险 人该 次意 外事 故导 致的伤 残合 并前 次伤 残可 领较严 重项 目意 外伤 残保 险金的 , 按 较严 重项目 标 准给 付 , 但前次 已给付 的 意外伤 残保险 金( 投保前 已有或 因责任 免除 事项所 致人 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 准 所列 伤 残的, 视 为 已给付 意外伤 残保险 金) 应予以 扣除。每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8、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及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意 外 伤 害保 险 金 额为限 ,累 计给 付金 额达 到其意 外伤 害保 险金 额时 ,对该 被保 险人 的保 险责 任终止 。二、理赔须知及除外责任 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 3 天用量,一般门诊限 7 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 14 天用量。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 1 个月内用量。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符合当地社会基本

9、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门急诊住院医疗的,不给付保障金: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疾病、

10、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8. 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按摩医院、挂床等治疗;9. 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 ,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a) 皮肤色素沉着、面部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

11、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项目的治疗;10. 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鼻鼾手术(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除外) 、平足等项目;11. 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12. 验光、配镜、装配假眼或助听器、屈光不正治疗和斜视眼的矫治手术;13. 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14. 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15. 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的诊疗项

12、目费用与药品费用;16. 被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引起的医疗费用;17. 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1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9. 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 ,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20. 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原始发票的费用;21.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22. 被保险人出险日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外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23. 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

13、;24. 非本协议约定的急诊情况在急诊治疗的费用;25. 代配药、外配药、代诊;26. 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7. 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8. 投保时告知有社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社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 (被保险人出差无法使用社保卡、无社保卡被保险人该项不作为除外责任) ;29. 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生效日起 15 天及 15 天内的医疗费用;30.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3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32. 因既往

14、疾病(投保前已患下列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为医疗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33.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心脏病(心功能不全 II 级及 II 级以上) 、心肌梗塞、白血病、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艾滋病、性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重大疾病的,不给付保障金: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15、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之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4)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

16、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5) 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6) 椎间盘突出症导致医疗费用(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医疗费用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按以下约定进行赔付:主被保险人及连带配偶的意外医疗及健康保险责任中,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

17、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二、 后续服务自助理赔、驻点收单双通道自助理赔服务平安开通手机自助理赔,操作简便,1 天结案扫描二维码,或直接搜索“平安好福利”,下载安装 APP软件。自助理赔操作步骤详见自助理赔使用手册上门服务保险公司指派服务专员根据各区/高校的需求,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或快递保险公司理赔单证(一)申请门、急诊保障金需填写团体门诊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凭证:1. 含医药费清单或收费明细单的医疗费原始收据(医保发票)2. 单次就诊或当天就诊金额400 元的,必须递交收据相对应的门急诊病历复印件3. 检查费用200 元的,必须提

18、供检查报告复印件(二)申请住院保障金需填写团体人身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凭证:1. 教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2. 住院医疗原始收据(医保发票)3. 含医药费清单、收费明细清单复印件4. 出院小结复印件5. 若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获理赔,需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公司理赔明细清单复印件(三)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需填写团体人身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凭证:1.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还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3.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19、、殡葬/火化证明;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 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7. 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办理理赔申请、领款的委托书;(四)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需填写团体人身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凭证: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件;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需填写团体人身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凭证:1、被保险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2、保险人认

20、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影像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理赔时效1.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 1 个月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2. 对理赔高峰时期或需要调查的案件,在 2 个月内作出理赔决定。3. 对于超过 2 个月未进行理赔的案件,必须向申请人或投保人作出说明,并协调解决。 注意事项1.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仍然保留索取门(急)诊病史复印件或原件的权利;2.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

21、,不再受理理赔申请,若教职工或其受益人没有提出赔偿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保险金;3. 如您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请提供其他保险公司的赔付清单,我公司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4. 如果教职工需要退还原始发票的,请在交寄的信封中附寄一个空信封(写明需回寄的地址、邮编、收信人姓名,并贴足挂号邮资 邮局收费 3.8 元) ,并同时提供原始发票的复印件;5. 续保的客户沿用原理赔转帐帐号,教职工如帐号发生变化,请书面通知我公司办理变更;6. 理赔申请时所提供的医疗发票须是医保专用发票;7. 请准确提供转帐的银行帐号,我公司支持所有在上海开户的银行账号; 理赔金转帐帐号变

22、更教职工理赔金转帐帐户如有变化,可信函寄至我公司本部或者传真至我公司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银行存折(卡) (复印件)加盖工会章 邮寄地址:常熟路8号501室 邮编 200040 夏璐 收 传真电话:62078824投保单位(学校名):被保险人姓名(教职工): 证件号:理赔金转帐变更后信息开户行(如工行等): 帐号:理赔查询电话:62078884 62078654附件(一)我司指定的 上海市 138 家医院名录名称 地址 电话宝山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原名:宝钢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院)漠河路 280 号 56691101

23、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原名:吴淞中心医院) 同泰北路 101 号 56162417上海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原名: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 友谊路 181 号 56601100宝山区仁和医院(别名:华山医院宝山分院) 长江西路 1999 号 56731199宝山区中医医院 友谊支路 301 号 56691940宝山区大场医院 大场少年村路 1 号 56680702宝山区罗店医院 罗店镇罗溪路 121 号 56861995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同泰北路 531 号 56174273长宁长宁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同仁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同仁医院) 仙霞路 1111 号 62909911长宁区同仁

24、医院/上海市同仁医院(东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同仁医院(东院) 愚园路 738 号 62524259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 新华路 540 号 62805833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武夷路 773 号 62288686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 娄山关路 868 号 62418056华山医院分院(别名:东方乳腺疾病医院 江苏路 796 号 62489999电力医院 延安西路 937 号 62512188虹口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武进路 85 号 63240090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甘河路 110 号 65161782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门诊) 同心路 921 号

25、63062125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原名:第四人民医院) 四川北路 1878 号 56663031上海海员医院 东长治路 505 号 65414600虹口区江湾医院 场中路 22 号 65422593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保定路 230 号 65415910建工医院 中山北二路 2199 号 65366688黄浦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山东中路 145 号/闵行区江月路 2000 号 58752345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上海长征医院) 凤阳路 415 号 63610109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制造局路 639 号 63138341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方斜路 419

26、号(新增:沈阳路 128 号) 63455050黄浦区中心医院 四川中路 109 号 63212487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黄家路 163 号 63774871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多稼路 1 号 33760126黄浦区传染病医院 中山南一路 256 弄 63168211黄浦区妇幼保健院 中华路 1515 号 63280026静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华山路 499 号/宝山区陆翔路 108 号 62489999上海市华东医院 延安西路 221 号 62483180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长乐路 536 号/浦东新区耀华路 395 号/浦东新区高科西路 2699 号54035206上海市儿童医院 北

27、京西路 1400 弄 24 号/泸定路 355 号(2-27) 62474880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康定路 380 号 62672724静安区中心医院 西康路 259 号 62474530上海邮电医院 长乐路 666 号 54047060黄浦(原卢湾)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瑞金二路 197 号/新增:嘉定区希望路 999 号 64370045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普安路 185 号 53821650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卢湾区中心医院) 重庆南路 149 号 63864050黄浦区香山中医医院 复兴中路 528 号 53061730黄浦区妇幼保健院 丽园路 712-1

28、 号 53510224瑞金医院分院(市政医院) 徐家汇路 573 号 63864050黄浦区东南医院 瞿溪路 987 号 63037638闵行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鹤庆路 801 号 64308151闵行区中心医院(原名:瑞金集团闵行医院) 莘松路 170 号 64923400闵行区吴泾医院 吴泾剑川路 155 号 64502371闵行区妇幼保健院 顾戴路 805 号 64502371闵行区肿瘤医院 瑞丽路 106 号 64629290浦东新区仁济医院浦东分院 东方路 1630 号 58752345曙光医院浦东分院 浦东张江张衡路 528 号 51328888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东方路 1678

29、号 38626161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即墨路 150 号 38804518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新区苗圃路 219 号 58858730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川沙镇川环南路 490 号 58981990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浦东新区中西医结合 医院 高桥镇大同路 358 号 58670561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浦东南路 2400 号/临沂路219 号(14-4-20) 58892700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华夏东路 3018 弄 46 号 58924080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红枫路 599 号 50306088浦东新区中医医院 绣川路 340 号 58989669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秦嘉岗路 1569 号 5

30、8560169龙华医院浦东分院 上钢二村 45 号 58835753浦东新区东方医院南院 云台路 1800 号 38804518普陀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新村路 389 号 56051080普陀区中心医院 兰溪路 164 号 62572723普陀区人民医院(纺一医院) 江宁路 1291 号 32274550普陀区妇婴保健院 长寿路 170 号/同普路 517号 62994352普陀区中医医院 曹杨路 1261 号 62602922普陀区利群医院 桃浦路 910 号 52780030徐汇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枫林路 180 号 64041990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宛平南路 725 号 6

31、4385700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宜山路 600 号/浦东新区南汇新城环湖西三路 222 号 64369181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零陵路 399 号 64175590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汾阳路 83 号/浦东新区耀华路 389 号(14-6-6) 64377134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闵行区万源路 399 号 64931990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衡山路 910 号 64070434上海市胸科医院 淮海西路 241 号 62821990徐汇区中心医院 淮海中路 966 号 54037810徐汇区大华医院 老沪闵路 903 号 64535555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漕宝路 8 号

32、 34284588徐汇区枫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名:宛平医院) 双峰路 450 号 64399271斜土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原名:徐汇区日晖医院) 零陵北路 2 号 64042337杨浦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控江路 1665 号 65790000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上海长海医院) 长海路 174 号 25070684上海市肺科医院 政民路 507 号 65115006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别名:第二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长海路 225 号 25070862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 腾越路 450 号 65690520杨浦区控江医院 双阳路 480 号 654

33、33625杨浦区安图医院 延吉东路 200 号 55820464杨浦区市东医院(纺二医院) 市光路 999 号 65882999杨浦区妇幼保健院(所) 江浦路 667 号/长阳路 1389弄 75 号乙 55212090杨浦区中医医院 眉州路 34 号 65430470静安(原闸北)第十人民医院(原名:同济大学附属铁路中心医院)延长中路 301 号/皮肤病分院:上海市虬江路 1057 号 66300588上海市中医医院 芷江中路 274 号 56639828上海市北站医院 南星路 29 号 63549199上海市市北医院 共和新路 4500 号 56482208静安区中医医院 延长中路 288

34、 号 56037285崇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原名:崇明县中心医院/仁济医院崇明分院)南门港街 25 号 69699367上海市崇明县第三人民医院(原名: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 庙镇镇为民街 24 号 59361643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原名:崇明县堡镇人民医院) 堡镇向阳东路 66 号 59421307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城桥镇利民路 518 号 69622008崇明县妇幼保健所 城桥镇一江山路 616 号 59622997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崇明县长兴乡凤南路 59 号 56857950嘉定嘉定区南翔医院 南翔镇众仁路 495 号 59178340嘉定区中心医院

35、城北路 1 号 69987008嘉定区中医医院 博乐路 222 号 59529068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嘉定镇高台路 1216 号 39911712嘉定区安亭医院 安亭镇昌吉路 204 号 59579914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嘉定新院 嘉定区墨玉北路 700 号 25070862金山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龙航路 1508 号 57949999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中山医院南院(2014-11-17) 金山区漕廊公路 2901 号 37990333金山区中心医院(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 朱泾镇健康路 146 号 57317312金山区亭林医院 亭林镇寺平北路 80 号 57232481金

36、山区妇幼保健所 朱泾镇南圩路 12 号 57311290金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名:金山区中心医院枫泾分院) 枫泾镇白牛路 291 号 57351423金山区漕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名:金山区中心医院漕泾分院) 漕泾镇中一东路 99 号 37250156青浦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青浦镇公园东路 1158 号 69719190朱家角人民医院 朱家角镇新风路 167 号 59240924青浦区中医医院 青浦镇青安路 95 号 59733301松江松江区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 中山中路 748 号 67720001松江区泗泾医院 江川北路 108 号 57610801松江区方塔中医医院 中山

37、东路 39 号 57833754松江区乐都医院 乐都路 279 号 57822129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乐都路 193 号 57723112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南部 新松江路 650 号松江区九亭医院 九新公路 155 号 57635959奉贤奉贤区中心医院 南桥镇南奉公路 9588 号 57420702奉贤区奉城医院 奉城镇川南奉公路 9983 号 57522565奉贤区中医医院江海路 338 号、华苑路 4 号/变更为:奉贤区南奉公路9588 号(14-4-15 )57420840奉贤区古华医院 南桥镇南奉公路 9220 号 57411471浦东新区(原:南汇区)上海市浦东医院(原名:南汇区中心医院) 惠南镇拱为路 2800 号 58014052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原名:南汇区周浦医院) 周浦镇关岳路 135 号/周园路 1500 号(2013-1 以后) 68135590浦东新区光明中医院(原名:南汇区光明中医医院) 惠南镇东门大街 43 号 68019059浦东新区年华医院(原名:南汇区南华医院) 惠南镇城北门路 71 号 58020135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原名:南汇区妇幼保健所) 惠南镇人民东路 3030 号 58020175浦东新区老年医院(原名:南汇区老年医院、南汇区结核病防治院)沪南公路张家桥车站(北首) 5818150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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