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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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蒙古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印 发 的 通 知内 教 发 200929号 各 盟 市 教 育 (教 体 )局 : 为 促 进 自 治 区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依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结 合 自 治 区 实 际 情 况 ,我 厅 研 究 制 定 了 内 蒙 古 自 治区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与 设 置 标 准 (暂 行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适 合 本 地 区 民办 教 育 发 展 的 实 施 办 法 。 20

2、05年 印 发 的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和 审 批 办 法 (暂 行 )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学 校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内 教 发 200513号 )同 时 废 止 。 民 办 学校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与 设 置 标 准 (暂 行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我 区 民 办 教 育 的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民 办 学

3、 校 是 指 国 家 机 构 以 外 的 社会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家 财 政 性 、合 法 经 费 ,面 向 社 会举 办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民 办 小 学 、民 办 初 中 、民 办 高 中 、民 办 中等 职 业 学 校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各 类 民 办 教育 培 训 机 构 。 第 三 条 公 办 学 校 参 与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不 得 利 用 国 家 财 政性 经 费 ,不 得 影 响 公 办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并 经 审 批机 关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批

4、 准 。公 办 学 校 参 与 举 办 的 民 办 学校 应 当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具 有 与 公 办 学 校 相 分 离 的 校 园和 基 本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实 行 独 立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独 立 招 生 ,独 立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 参 与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公 办 学 校 依 法 享 有举 办 者 权 益 ,依 法 履 行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义 务 ,防 止 国 有 资 产流 失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公 办 学 校 不 得 转 为 民 办 学 校 。 第 四 条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5、本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求 ,具 备 教 育 法 和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条 件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由 国 务 院 和 自 治 区 两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依 批 准 权 限 审 批 。 第 五 条 民 办 学 校 的 设 置 标 准 ,应 当 满 足 教 育 教 学 的 基 本需 要 ,并 基 本 达 到 同 级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的 设 置 标 准 。 第 六 条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分 为 筹 设 和 设 立 两 个 阶 段 。经 评 估未 达 到 设 置 标 准 要 求 的 ,

6、可 以 申 请 筹 设 。 申 请 筹 设 民 办 学 校的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可 分 期 到 位 ,首 期 达 到 30%的 ,教 育 行 政部 门 应 当 批 准 筹 设 。筹 设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筹 设 期 内 不得 招 生 。筹 设 期 超 过 三 年 仍 未 达 到 设 置 标 准 要 求 的 ,筹 设 期自 行 终 止 。仍 要 举 办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重 新 申 报 。第 七 条 申 请 筹 设 民 办 学 校 ,申 办 者 应 当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提 出 申 请 ,需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一 )筹 设 报 告 。内

7、 容 主 要 包 括 :培 养 目 标 、办 学 层 次 、办学 规 模 、专 业 设 置 、办 学 条 件 、建 设 方 案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经费 筹 措 与 管 理 使 用 办 法 等 ; (二 )举 办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材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 (三 )办 学 资 金 来 源 、数 额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并 载 明 产 权 ;属 捐 赠 性 质 的 校 产 须 提 交 捐 赠 协 议 ,载 明 捐 赠 人 的 姓 名 、所捐 资 产 的 数 额 、用 途 和 管 理 方 法 及 相 关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四 )学 校 的 建 设 规

8、划 ; (五 )举 办 学 校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和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必 要 的其 他 材 料 。 第 八 条 达 到 设 置 标 准 要 求 的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可 以 直 接申 请 正 式 设 立 ,向 审 批 机 关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一 )设 立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培 养 目 标 、办 学 层 次 、办学 规 模 、专 业 设 置 、办 学 条 件 、办 学 形 式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经费 、管 理 使 用 办 法 等 ; (二 )学 校 章 程 。实 行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制 度 的 民 办 学 校

9、 ,须 报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章 程 和 组 成 成 员 名 单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实 行 其 他 决 策 制 度 的 学 校 须 报 相 应 的 材 料 和 组 成 成 员 名 单 及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三 )校 长 、副 校 长 、教 师 及 财 会 人 员 的 名 单 和 资 格 证 明文 件 ; (四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二 )、(三 )、(四 )、(五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 第 九 条 批 准 筹 设 的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在 三 年 内 申 请 正 式 设立 ,举 办 者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本 办 法 第 七

10、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和筹 设 情 况 报 告 。 第 十 条 民 办 学 校 的 审 批 管 理 权 限 ,应 按 照 国 家 同 级 同 类公 办 学 校 的 审 批 管 理 权 限 执 行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民 办 学 校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由 旗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和 管 理 ;高 中 阶 段 的民 办 学 校 (含 完 全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面 向 本 盟 市 招 生 的民 办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由 盟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和 管 理 ; 非 学 历高 等 教 育 机 构 以 及 面 向 全 区 招

11、生 的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由 自 治 区 教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和 管 理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审 批 后 ,应 报 上 一 级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以 职 业 技 能 教 育 为 主 的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学 校 由 自 治 区 或 盟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门 审 批 ,并 抄 送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民办 高 等 学 校 ,由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备 案 ,或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转 报

12、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自 治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学 校 主 要 以 公 办为 主 。旗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需要 ,与 举 办 者 签 订 协 议 ,委 托 其 承 担 部 分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旗 县级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民 办 学 校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的 ,应 当 根 据 接受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的 数 量 和 当 地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公 办 学 校 的 生均 教 育 经 费 标 准 ,拨 付 相 应 的 教

13、 育 经 费 ,学 生 享 受 “两 免 一 补 ”政 策 。 第 十 一 条 以 民 族 语 授 课 的 民 办 学 校 ,以 及 农 村 牧 区 申 请设 立 民 办 学 校 的 ,在 审 批 时 应 适 当 降 低 初 设 条 件 。 第 十 二 条 申 办 单 位 或 公 民 个 人 每 年 应 在 年 底 前 向 审 批机 关 报 送 申 办 报 告 ,填 写 申 请 登 记 表 ,审 批 机 关 应 于 次 年 四月 份 前 作 出 审 批 结 论 。审 批 办 学 机 构 原 则 上 一 年 审 批 一 次 。 第 十 三 条 审 批 机 关 应 在 受 理 申 办 者 申 请

14、一 个 月 内 ,召 开 专 家委 员 会 会 议 ,并 在 受 理 申 办 材 料 三 个 月 内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申 办者 的 办 学 条 件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和 评 估 ,形 成 考 察 报 告 ,提 出 专家 组 评 估 意 见 。 审 批 机 关 根 据 专 家 组 的 评 估 意 见 和 本 地 区 民办 学 校 发 展 的 总 体 规 划 ,提 出 同 意 设 立 或 不 同 意 设 立 的 意 见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将 是 否 同 意 设 立 的决 定 书 面 通 知 申 办 者 。经 正 式 批 准 设 立

15、 或 批 准 筹 设 的 民 办 学校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筹 设 批 准 书 。 第 十四 条 民 办 学 校 的 冠 名 必 须 规 范 ,要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并 应 体 现 学 校 性 质 、地 域 、所 设 专 业 等 特 征 。 第 十 五条 经 正 式 批 准 的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在 当 年 开 始 招 生 。三 年 内 未 招生 的 学 校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收 回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取 消 其办 学 资 格 。 第 十 六 条 民 办 学 校 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16、 ,应 当 报 审 批 机 关备 案 。民 办 学 校 对 社 会 发 布 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如 与 备 案 内 容不 符 ,审 批 机 关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止 招 生直 至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十 七 条 盟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参 照 自 治 区教 育 厅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的 通 知 (内 教发 展 字 200819号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依 法 制 定 民 办

17、中小 学 设 置 补 充 规 定 。盟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也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结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民 办 幼 儿 园 设 置 的 补 充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新 的 标 准 实 施 后 ,各 级 审 批 机 关 应 按 新 的 规 定 审 批民 办 学 校 。已 经 审 批 设 置 的 各 类 民 办 学 校 应 在 二 年 内 达 到 相应 的 设 置 标 准 。二 年 后 经 年 检 评 估 未 达 到 新 的 设 置 标 准 的 学校 ,应 当 依 法 取 缔 。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05年 3月

18、30日 公 布的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与 审 批 办 法 (暂 行 )同 时废 止 。 附 件 :1.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幼 儿 园 设 置 标 准 2.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中 小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3.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4.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标准 5.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幼 儿 园 设 置 标 准举办者及管理体制(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

19、者,要具备基本的幼儿教育理念,有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情怀,具有办园的财务投资能力。(二)民办幼儿园要具备法人资格,管理体制健全,具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有完善的议事决策章程,明确幼儿园长的职责,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三)民办幼儿园的园长,要求品德高尚,具有丰富的幼教工作经验, 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幼儿师范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四)民办幼儿园要从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出发,明确办园理念、办园目标、办园规模、办园方式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五)民办幼儿园要立足实际建立幼儿学籍和保教管理制度,并且为每一位幼儿建立幼儿成长档案。二、办园设

20、施配备标准(六)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庭院作园舍,符合国家的园舍建筑安全标准,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区、危险区和噪音区。(七)租借园舍及场所举办幼儿园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 3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八)民办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活动场所和绿化环境能满足日常办园需要。活动空间:幼儿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1 平方米,寄宿制幼儿班必须有单设的卧室和幼儿单人床,全日制幼儿班的卧室允许与活动室合并设置,但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90 平方米。有全园共用的音体游艺室,其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有

21、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陆地活动面积人均 3 平方米以上。有 30 米直跑道。户外活动要配备相应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 、饲养角和种植园地等 。园内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 1 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玩具配备:户外大型玩具(滑梯、转椅、攀登架、平衡木、翘翘板等至少各 1 套)6 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每园 1 套,6 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每园要配备 2 套。室内大型(或中型)玩具每班 1 套,不同种类的桌面玩具人均 5 件(套)。(九)幼儿园应单独设活动室、儿童厕所 、盥洗室 、保健室 、办公用房和厨房,并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和家长接待室等必要的活动场所。(十

22、)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 、玩具柜 、毛巾架、饮水设施、水杯柜、消毒柜、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 、玩具 、幼儿图书和乐器等。确保每名幼儿一张床、一套床上用品。(十一)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要经常保持干净整洁,符合安全 、卫生、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活动室、厕所 、盥洗室、厨房等要定期进行消毒。三、教职工配备与建设(十二)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十三)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幼儿数量配备相应数量教师,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幼儿,具有

23、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专职教师和幼儿比不超过 1:15。每个班级至少配备 1 名保育员。(十四)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幼儿园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师。营养师(配餐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营养保育职业培训,取得自治区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要按照 1:50(厨师与幼儿比例)配备厨师,厨师中至少有 1 人接受烹饪专业训练。(十五)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全保卫

24、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并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备接送幼儿的校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幼儿园工作者要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有健康合格证。慢性传染病、有传染病史者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十七)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培训园长、副园长和教师等相关人员。其他保障条件及要求(十八)民办幼儿园在园舍 、设施设备等按标准配齐后,办园启动资金城镇不低于 30 万元,农村牧区不低于 10 万元。每年从幼儿园的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按 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保教、设备购置、维护等。(十九)幼儿园要合理设置幼儿园规模和严格控制幼儿班级人数。具体要求:幼儿园最小规模不得少于 6 个班,最大规模不超过 20 个班。按年龄编班:小班(3-4 周岁)每班不超 25 人;中班(4-5 周岁)不超 30 人;大班(5-6 或 7 周岁)不超 30 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 周 岁)每班不超 20 人。寄宿制幼儿园按以上每班减少 10 人。(二十)民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突出办园特色,克服“ 小学化”倾向, 为幼儿创造丰富多彩的成长环境。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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