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 缩写:-。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须载明自治区-市-区-街-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以-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可
2、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1)-;(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外省的投资者在自治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
3、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七)-。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
4、费-元;(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 100 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
5、不少于会员人数的 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最短不得少于 1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6、。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 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7、及奖罚;(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 50 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
8、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 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 10 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
9、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
10、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11、、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 1-2 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5 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 1 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 1 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二)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12、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
13、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14、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
15、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