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WF2009-01合同编号: 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 徽 省 旅 游 局二 00 九年八月使用说明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 、 旅行社条制定2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协商的原则,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确认后,方可签订本合同。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
2、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五、用语须准确清晰,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应出现“准星级” 、 “豪华” 、 “优秀导游服务” 、 “仅供参考” 、 “以为准” 、 “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
3、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七、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费用。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其他费用。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九、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安徽省 市
4、、县(区)旅游部门地址: 旅游质量监督电话: 邮编: 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8 号邮编:230022 投诉电话:12301 0551-2821763安徽省旅游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8 号 邮编:230022 电子邮箱:安徽省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12315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组团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3诚信通代码: 经营范围: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标的旅游路
5、线名称: 团号: 。组团方式: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 )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途径地点: 。目的地: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如附计划书,须含下列要素)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 。游览时间 。景点名称 。景点游览时间 。往返交通 ,标准 。游览交通 ,标准 。住宿天数 ,旅游饭店名称 ,标准 。用餐次数 ,标准 。自选项目名称 ,费用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购物场所名称 。购物次数 ,时间 。地接社名称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应填
6、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元。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4成人:¥ 元人;几童:身高 1.4 米以上的儿童按成人标准收费,身高不足 1.4 米的含 1.4 米)的儿童由双方协商收费¥ 元人;(对未按成人缴纳旅游费用的儿童不提) 、 、 、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费用付款期限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第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
7、决: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为散客拼团,费用如有增减,由旅游者补足或由组团社退回。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二、义务1、按照合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
8、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在出团前把计划书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资质要求的导游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5、应当为旅游者配备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有无突发病史和急救方式、有无药物过敏史、应急联络方式等)。6、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5向旅游者提示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7、不得因旅游者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同一团队中其他旅游
9、者不同的合同事项。8、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在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 90 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9、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10、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11、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
10、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二、义务1、旅游者与组团社签订合同和填写各种报名资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2、旅游者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组团社联系不到旅游者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5、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
11、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6、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6队人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7、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8、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事先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协议或未听从旅行社警示、提醒而丢失的,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10、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第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1、组团社与旅
12、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
13、,组团社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九条 组团社转团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或者在旅游目的地由地接社拼成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和委托的地接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
14、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7一、不同意转团、不同意延期出团和不同意改为散客拼团的合同解除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不同意转团、不同意延期出团、不同意改为散客拼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本条第 2 项、第十一条第 l款相关约定处理。二、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三、行程中的合同解除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 2 款相关约定处理。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
15、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组团社的违约责任1、组团社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金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 5 日(不含第 5 日当天)前通知到旅游者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出发前 5 日至 3 日(不含第 3 日当天)前通知到旅游者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不含第 1 日当天)前通知到旅游者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出发前 1 日通知到旅游者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旅游者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如上述违约金
16、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组团社安排的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8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
17、费用总额的 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或委托地接社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s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
18、旅游者予以赔偿。6、组团社委托的第三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组团社违约,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7、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二、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 5 日(不含第 5 日当天)前通知到组团社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出发前 5 13 至 3 El(不含第 3 日当天)前通知到组团社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出发前 3 El 至 1 日(不含第 1 日当天)前通知到组团社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出发前 1 日通知到组团社的,支付全部旅游
19、费用的 。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组团社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组团社在扣除业务损失费与违约金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3、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9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5、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组团社遭受损害的,应由
20、旅游者赔偿损失。6、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三、其他责任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黄金周旅游周的特别约定:春节、 “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提前告知时间 旋行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出发前
21、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采取下列方式解: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组团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10补 充 条 款附件一:国内旅游行程计划书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附件三:地接社名单附件四:委托书签约地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