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为 充 分 调 动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责 任 感 , 对 员 工 的工 作 绩 效 进 行 客 观 、 公 正 的 考 评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合 理 科 学的 考 核 机 制 , 促 进 员 工 更 好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不 断 加 强 和提 升 员 工 绩 效 和 公 司 绩 效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 制 订 本 管 理 规定 。第 一 章 原 则 第 一 条 坚 持 公 平 、 公 正 、 科 学 、 合 理 的 原 则 。 第 二 条 坚 持 公 司 总 体 绩 效 任 务 目 标 逐 层 分 解 ,
2、 强 化 目标 一 致 原 则 。 第 三 条 坚 持 逐 级 考 核 , 落 实 层 层 负 责 制 的 原 则 , 对 晋升 考 核 坚 持 上 级 考 核 与 民 主 测 评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坚 持 考 核 与 指 导 反 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五 条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及 部 门 责 任 人 。 2第 三 章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第 六 条 考 评 权 限 绩 效 考 评 根 据 公 司 的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 部 门 责 任 人 由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考 评 。 部 门 责 任 人 以
3、下 人 员 由 部 门 责 任 人 进 行 考 评 。 第 七 条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由 公 司 领 导 组 成 , 负 责 对 年 度 考 评 结 果 的最 终 审 定 。 第 八 条 考 核 周 期 员 工 考 核 周 期 为 月 度 、 年 度 。 部 门 责 任 人 考 核 周 期 为 季 度 、 年 度 。 第 九 条 考 核 内 容 月 度 : 工 作 任 务 达 成 情 况 、 工 作 态 度 。 季 度 : 工 作 任 务 达 成 情 况 、 工 作 态 度 。 年 度 : 工 作 任 务 达 成 情 况 、 工 作 态 度 、 述 职 报 告 。
4、第 十 条 考 核 内 容 、 数 据 来 源 、 绩 效 考 核 人 及 相 关 权 重见 下 表 :3绩效考核内容 数据来源 考核人 考核权重 汇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绩效任务目标的分解 80%绩效任务目标工作态度 根据工作态度考核指标得分标准评估主管领导20%人力资源第 十 一 条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绩 效 评 分 是 针 对 各 级 员 工 工 作 绩 效 达 成 程 度 的 评 价 方 法 ,采 用 100分 制 体 系 来 标 明 员 工 的 绩 效 等 级 。评 分 采 用 自 评 与 上 级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考 核 周 期 结 束后 首 先 由 员 工
5、 自 评 , 自 评 结 果 只 做 参 考 不 计 算 得 分 , 然 后 由绩 效 考 核 人 考 核 。 第 十 二 条 年 度 考 核 评 分 要 求 年 度 考 核 评 分 要 求 , 月 ( 季 ) 考 核 评 分 占 80%, 年 考核 评 分 占 20%。 第 十 三 条 绩 效 等 级 评 定 绩 效 等 级 : 公 司 在 月 ( 季 ) 终 和 年 终 对 全 体 员 工 绩 效评 定 等 级 。 绩 效 等 级 包 括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需 要 改 进 、 不合 格 五 个 等 级 , 用 以 评 价 考 核 期 内 员 工 工 作 绩 效 的 整 体
6、 表 现 ,4确 定 绩 效 奖 励 的 标 准 。 评 定 方 法 : 分 别 以 各 部 门 为 单 位 , 通 过 0-100分 的 评定 , 将 所 有 员 工 进 行 比 较 , 确 定 为 优 秀 ( A等 ) 、 良 好( B等 ) 、 合 格 ( C等 ) 、 需 要 改 进 ( D等 ) 、 不 合 格 ( E等 ) 五 个 评 定 等 级 , 划 分 如 下 :绩效考核总分 90分以上 80-90分 (不含90分)60-80 (含80分) 50-60 (不含60分) 50分以下 (不含50分)绩效评定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要改进 不合格 第 十 四 条 绩 效 考 核
7、评 价 等 级 的 限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年 绩 效 评 等 不 得 列 为 合 格 等 ( 含 )以 上 ; 无 故 旷 职 时 间 累 计 达 3日 ( 含 ) 以 上 ; 当 年 度 累 计 请 假 达 3个 月 ( 含 ) 以 上 者 。 第 四 章 绩 效 奖 惩 第 十 五 条 月 度 绩 效 奖 惩 优 秀 ( A等 ) : 奖 励 月 绩 效 工 资 的 20%; 良 好 ( B等 ) : 奖 励 月 绩 效 工 资 的 10%; 合 格 ( C等 ) : 月 绩 效 工 资 不 做 调 整 ; 5需 要 改 进 ( D等 ) : 扣 除 月 绩 效 工 资
8、 的 10%,累 计 3次 ,扣 除 一 个 月 绩 效 工 资 ; 不 合 格 ( E等 ) : 扣 除 月 绩 效 工 资 。 第 十 六 条 年 度 绩 效 奖 惩 由 公 司 根 据 考 评 结 果 确 定 , 不 合 格 ( E等 ) 不 给 予 年终 奖 励 。 第十七条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取 消 当 事 人 当 月 ( 季 ) 绩 效 工 资 , 并 按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及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 给 予 警 告 、 降 薪 或 降 级 使 用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因 工 作
9、需 要 发 生 岗 位 变 更 的 , 按 任 职 时 段 考核 及 计 算 绩 效 薪 酬 。第五章 绩效考核流程 第 十 九 条 绩 效 计 划 依 据 公 司 年 度 及 各 阶 段 的 总 体 目 标 , 绩 效 任 务 人 与 绩效 考 核 人 在 每 个 月 ( 季 ) 考 核 周 期 的 前 5个 工 作 日 ( 年 度考 核 周 期 前 两 周 ) 内 确 定 绩 效 目 标 , 确 定 衡 量 方 法 与 考 核 指6标 , 填 写 员 工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表 , 签 字 确 认 后 交 人 力 资源 。 第 二 十 条 绩 效 执 行 与 调 整 各 部 门 在 保
10、 证 公 司 年 度 绩 效 任 务 目 标 落 实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本 部 门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对 绩 效 任 务 进 行 相应 的 调 整 ,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与 绩 效 任 务 人 沟 通 、 面 谈 达 成 共 识后 执 行 。 各 部 门 因 不 可 抗 力 及 特 殊 原 因 调 整 部 门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计划 , 必 须 报 经 营 控 制 部 、 公 司 领 导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执 行 ,调 整 结 果 报 人 力 资 源 备 案第 二 十 一 条 绩 效 评 估 等 级 评 定 的 时 间 : 月 ( 季
11、 ) 度 绩 效 等 级 的 评 定 工 作 在 次月 5日 前 完 成 , 年 度 绩 效 等 级 的 评 定 工 作 在 年 度 结 束 后 两 周内 完 成 。 绩 效 评 估 方 法 : 考 核 周 期 结 束 后 , 绩 效 考 评 负 责 人 在 绩 效 考 核 表 中 填 写 目 标 达 成 率 、 工 作 态 度 分 值 , 考 核表 将 自 动 生 成 分 值 与 等 级 。 工 作 态 度 打 分 标 准 参 考 工作 态 度 考 核 指 标 得 分 标 准 。 7绩 效 考 评 负 责 人 要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绩 效 考 核 表 、 绩 效 考 核 面 谈
12、 表 反 馈 到 人 力 资 源 统 计 、 汇 总 。 如 果 在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能 完 成 月 度 考 核 , 绩 效 考 评 负 责 人 应 事 先 告知 人 力 资 源 。 人 力 资 源 原 则 上 按 上 月 的 考 绩 等 级 计 算 本 月绩 效 奖 金 。 没 有 特 殊 理 由 而 不 及 时 提 交 考 核 结 果 的 , 则 该 负责 人 的 考 绩 等 级 将 在 所 评 定 等 级 基 础 上 下 调 一 级 。 第 二 十 二 条 绩 效 结 果 应 用 月 ( 季 )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员 工 月 ( 季 ) 度 绩 效 奖 励 的 依据
13、。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员 工 的 年 度 奖 励 的 依 据 。 对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优 秀 者 , 提 供 学 习 机 会 及 职 业 生 涯 发 展平 台 。 对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差 者 , 对 其 进 行 相 应 辅 导 与 培 训 , 促 进其 达 成 绩 效 任 务 目 标 。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绩 申 诉 被 考 核 人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申 诉 权 。 如 果 被 考 核 人 对 考 核 结果 存 在 异 议 , 可 以 在 接 到 考 核 反 馈 后 一 周 内 向 人 力 资 源申 诉 或 申 请 复 议 。 8第 二
14、十 四 条 组 织 协 调 人 力 资 源 负 责 考 核 的 组 织 、 协 调 、 监 控 与 管 理 工 作 , 接受 有 关 投 诉 或 咨 询 , 并 有 权 对 考 核 的 结 果 提 出 意 见 ; 必 要 时还 可 以 向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有 关 情 况 。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核 结 果 的 保 管 和 查 询 考 核 资 料 由 人 力 资 源 负 责 放 入 员 工 个 人 考 核 档 案 保 管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个 人 资 料 , 相 关 领 导 及 人 力 资 源 应 予 以保 密 。 经 人 力 资 源 批 准 , 员 工 可 以 查 询 自 己 或 本 人 直 接 下属 的 考 核 结 果 。 考 核 原 始 资 料 的 保 管 期 限 一 般 为 2年 , 离 职 人 员 的 考核 资 料 , 自 其 离 职 之 日 起 保 管 半 年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由 人 力 资 源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