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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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 (本题 20 分)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 2 月 23 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 (摘自新华社北京 2013 年 2 月 24 日电)材料二:到 2010 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 236 件、行政法规 690 多件、地方性法规 8600 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摘自 20

3、11 年 3 月 10 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参考答案】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

4、的重要变化,更汇聚着全党、全国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4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

5、制统一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二、(本题 22 分)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

6、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 ,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 2 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 15 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 15 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 5 万元,其余 1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 1

7、0 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

8、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 。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

9、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4 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 (1)构成。理由: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无论丙对 10 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 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

10、,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2)不构成。理由:10 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 。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解析】对于司法部公布的前三问的答案,异议观点认为:1.甲成立为毁灭罪证(人证,但属于对象错误)而当场使用暴力

11、的抢劫罪。理由:(1)依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 “为”表明目的, “罪证”包括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一切证据以及证据线索,自然包括人证在内,所以为了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成立事后抢劫罪。题目中明确说“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 ,已经明确了甲是为了掩盖罪迹才杀人的,为何答案中却说“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那么依出题者意思,甲到底是为何目的杀人呢?(2)出题者可能也强调被害人未醒这一事实。但是行为人甲并不知道这一点,对甲而言,是对象错误,误将熟睡的人当作已醒的或者随时会醒的人杀害。对象错误并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2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

12、情况下,继续伤害的,应该成立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理由:(1)警察明确告知甲乙自己的身份,作为一般人,甲乙就应该进一步核实警察的身份而不是继续伤害,此时甲乙二人继续使用暴力的,是不能排除对危害结果有间接故意的。司法部答案中写道:“对于伤害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 ”然后就硬生生得出了“主观上有过失”的结论,中间并没有任何说理。甚至看前面的理由应该是得出间接故意的结论,可是结果却来了个和理由毫无关系的判断!(2)最终做出“故意犯罪”判断的,是基于题目中这样的描述:“程某边退边说” 。被害人已经后退,甲乙继续追打,即使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此时继续实施

13、暴力的,也应成立故意伤害罪。3、甲乙高速蛇行防止谢某超车,属于严重违规的驾驶行为,与谢某的肇事事件有因果关系,并且依据交通责任认定,应当负全责,自然应该为谢某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出题者也承认: “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有条件关系” ,但是突然话锋一转, “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所谓“规范判断的角度” ,就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是否不法风险的实现,也即要先考虑在道路管理法规中甲乙是否为谢某制造了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出题者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追尾,就一定是后车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其实题目中并未说明是“追尾” ,原

14、文是“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其次,追尾事故中也存在着前车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的情况,如图:甲乙走蛇形防止超车,其实就是在道路上不断并线,干扰正常行驶的汽车,此时导致车辆相撞的,由甲乙承担全责。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谢某自担责任。最后,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刑法案例题考出需要熟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题目来难为学生,有什么意义呢?对学好刑法有什么指向性作用呢?三、 (本题 22 分)案情:李某于 2012 年 7 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 年 4 月,单位有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

15、,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 年 7 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问题: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

16、特殊要求?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答案】1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2.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

17、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18、。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4根据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19、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 (本题 22 分)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 1 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

20、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 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 A 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

21、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为什么?1.【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解析】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据此,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李某可通过代付租金,对抗出租人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 【答案】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23、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张某违反合同义务,约定提供高端热水器而没有提供,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该损害未超过李某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李某有权就此损失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3 【答案】可以。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

24、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据此,因张某不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李某自行维修后,有权请求张某承担维修费用。4 【答案】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解析】首先,李某与张某的

25、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出租人提供空调的义务,因此,张某不提供空调,不构成违约,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其次,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承担费用。题中李某经出租人同意安装空调的行为,是一种装修装饰行为,对于空调的费用没有特别约定,此时,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费用。5 【答案】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

26、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有约定义务,在没有履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可能有违约责任。 侵权法第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为特殊侵权的情形下,要成立侵权责任,加害人必须有过错这一要件。张某和李某对于黄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也没有侵权责任。综上,对于黄某的损害,张某、李某均无责。6 【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当承担赔

27、偿责任。因为郝某是 B 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 B 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 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郝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黄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 B 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8、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据此,受害人黄某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B 公司是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 【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 B 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解析】如题目所述,木箱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产品缺陷所致,此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销售者,B 应当承担责任。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29、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使用木箱,没有搬出浴室,将其放在墙边,尽管有不当之处,对于因热水器缺陷而造成接口处迸裂导致热水喷溅不止而导致的损害,难以预见,因此,并不能认定为过错,故李某没有责任。换一种情形,如果是因为木箱长期在浴室,因潮湿导致衣物之损失,则李某对于此种损害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 (本题 18 分)案情:2012 年 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 年 5 月

30、 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 年 6 月 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与现金 100 万元。2013 年 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

31、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 5 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 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甲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 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 2013 年 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

32、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 1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1 【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 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设立中的公司作为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2 【答案】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

33、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 2012 年 6 月初之 130 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 第 9 条、第 16 条。【解析】 公司法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 (三) 第 9 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34、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 16 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以未经评估的设备出资,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在 2012 年 6 月初,公司成立之时,该套设备的价值为 130 万元,后来因为市场贬值而在 2013 年 1 月评估为 80 万元,该套设备的合理价值应当以公司成立之时的 130 万元为准。所以,甲应当在出资不实的 20 万的额度内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3 【答案】满钺应承

35、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 第 15 条。【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 第 15 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答案】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

36、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解析】马祎因为遗嘱继承而获得其父遗留的厂房,该厂房被马玮无权占有,马玮显然不能获得该厂房的所有权。所以,马玮将厂房出资给兴平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兴平公司知情(其董事长为马玮) ,不能对该出资构成善意取得。同理,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出资给大昌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大昌公司知情(其董事长为马玮) ,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马祎是厂房的所有权人,而大昌公司是厂房的无权占有人,马祎有权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5 【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

37、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解析】从合同效力而言,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甲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乙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的代理权限(仅有伪造的签名是不够的) ,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丙、丁不予追认,则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从物权变动而言,因为丙、丁的股权登记在丙、丁的名下,甲以丙、丁的名义从事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无权处分,根本不存在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性。6 【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

38、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 第 26、28 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解析】乙转让给吴耕的股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乙自己的股权,一部分是登记在乙名下的丙、丁的股权,前者通过正常合法的交易转让给吴耕,后者则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对此, 公司法解释(三) 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 ”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

39、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这些规定明确肯定的股权的善意取得,本题属于类似情形。六、 (本题 21 分)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

40、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 4 月 10 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 6 月 18 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 【答案】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4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 22 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据此,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其不作为。 行政复议法31 条第 1 款规定:第“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42、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据此,本案中省政府复议审理期限自受理之日(4 月 10 日)起算,复议审理期限于 6 月 9 日届满。 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起诉期限于 6 月 24 日届满。张某于 6 月 18 日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2 【答案】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

43、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解析】 政府采购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0 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据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该条例第 13 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

44、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据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才须与申请人特殊需要相关。3 【答案】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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