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 学号:年级: 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 6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30 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2、,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 :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公平原则
3、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答: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具体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 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
4、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中, (1) (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5、能力”;(3)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4)(7)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 1) 合 同 :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关 于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民 事 关 系 的 协 议 。 合 同是 引 起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发 生 的 最 主 要 、 最 普 遍 的 根 据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 产 的 增 加 , 致 使 他 人 不 应 减 少
6、的 财 产 减 少 了 ;也 可 能 表 现 为 得 利 人 应 支付 的 费 用 没 有 支 付 , 致 使 他 人 应 当 增 加 的 财 产 没 有 增 加 。 不 当 得 利 一 旦 发 生 , 不 当 得利 人 负 有 返 还 的 义 务 。 因而,这 是 一 种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 为 。 无 因 管 理 行 为 一 经 发 生 , 便 会 在 管 理 人 和 其 事 务 被 管 理 人 之 间 产 生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其事 务 被 管 理 者 负 有 赔 偿 管 理 者 在 管 理
7、 过 程 中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的 费 用及 直 接 损 失 的 义 务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6)当事人的单独行为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答 :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 又 称 刑 法 的 使 用 范 围 , 是 指 刑 法 在 时 间 、 空 间 范 围 的 效 力 。 我 国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民 权 规 定 于 第 6条 至 12条 中 , 包 括 对 地 的 效 力 , 对 人 的 效 力 以 及关 于 普 遍 管 辖 的 的 规 定 。 我 国 刑 法 对 地 的 效 力 体 现 在 刑 法 第 6、 10、 11条 中 , 包 括在 我 国 领 域 内
8、 的 效 力 和 在 我 国 领 域 外 的 效 力 。 刑 法 第 6条 规 定 :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的 , 出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都 使 用 本 法 。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舶 或 航 空 器 内 犯 罪 的 , 也 使 用 本 法 。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者 结 果 有 一 项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 的 , 就 认 为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它 包 括 三 个 内 容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领 域 的 含 义 是 指 我 国 国 境 以
9、 内 的 全 部 区 域 , 具 体 包 括 领 陆 、 领 水 、 领 空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船 舶 或 航 空 器 , 包 括 民 用 或 军 用 的 , 也 包 括 航 行 或 停 泊 在 公 海 或 外国 领 域 的 , 对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的 理 解 。 刑 法 11条 规 定 :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和 豁 免 权 的外 国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解 决 。” 刑 法 第 90条 规 定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不能 全 部 适 用 本 法 规 定 的 , 可 以 由 自 治 区 或 者 省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10、会 根 据 当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经 济 、 文 化 的 特 点 和 本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 制 定 变 通 或 者 补 充 的 规 定 , 报 请 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施 行 。”关 于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的 实 用 的 规 定 。 适 应“一 国 两 制 “的 规 定 。 我 国 刑 法 不 在 香 港 、 澳 门 地 区 实 用 。 台 湾 与 大 陆 的 统 一 问 题 ,也 适 用 “一 国 两 制 ”的 方 针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的 认 定 。 犯 罪 的 行
11、为 或结 果 有 一 项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就 认 为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也 即 适 用 行 为 地 兼 结 果 地 的 原 则 。 关 于 我 国 刑 法 在 领 域 外 的 使 用 问 题 。 我 国 刑 法 第10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外 犯 罪 的 , 依 照 本 刑 法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 虽 然经 过 外 国 审 判 , 仍 然 可 以 使 用 本 法 , 但 是 在 外 国 受 过 刑 罚 惩 罚 的 , 可 以 免 除 或 者 减轻 处 罚 。二、案例
12、分析:(共 4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2013 年 7 月 5 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 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 2 000 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 3000 元,但我想 2000 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 2000 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乙是无权代理,甲可以追认该行为。2、王某,女,19
13、92 年 5 月出生。2005 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 年 12 月,她用自己积攒的 1000 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不支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11 条第 1 款 规 定 : 18 周 岁 以 上 的 公 民 是 成 年 人 , 具 有完 全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可 以 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
14、是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即 年 满18 周 岁 , 就可 享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 可 以 实 施 法 律 不 禁 止 的 任何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对 于 未 满 18周 岁 , 但 已 满 16周 岁 且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源 的 , 民 法 通 则第 11条 第 2 款 规 定 : 16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8 周 岁 的 公 民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本
15、案 中 , 王某已满 16 周 岁 并 以 自 己 的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 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生活外,还 略 有 积 蓄 , 所 以 王 某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可 以 对 自 己 购 买 贵 重 物 品 的 行为 负 责 , 父母 的 要 求 不 应 得 到 支 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 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 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
16、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 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 2 万,房屋 1 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 1 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 8 间(设每间价值 2 万元) ,存款 20 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 4 万元) 。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 本案刘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有 40 万元.本案中在遗产未分割时刘某 2 个儿子及幼女都已相继去世,所以方某顺理成章的成为了第一顺继承人分得财产23.5 万元;长子刘甲先于刘某去世,妻子吴某及养女刘丁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吴某也为第一顺继承人,和养女刘丁代为继承财产各分得 3 万元;
17、次子刘乙去世后王某改嫁,而刘戊随方某生活,所以刘乙的财产由刘戊代位继承,且遗嘱中写明分给刘戊 2 万元,最后刘戊可分得 7 万元;刘丙为幼女,且在刘某去世后未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去世,所以财产由丈夫陈某及其儿子陈戌转继承,陈某分得2 万元,陈戌分得 5 千元;遗嘱中写明分给赵玉山 1 万元,所以赵玉山可获得刘某财产遗赠 1 万元4、某甲,1995 年 10 月出生,某乙,1996 年 5 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 年 12 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
18、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 5 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答:本案某甲涉嫌盗窃罪。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 周 岁 ) 且 具 备 刑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人 均 能 构 成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物。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 甲乙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犯罪时某甲已满 16 周 岁
19、,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龄 , 且具 备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而 某 乙 未 满 16 周 岁 , 属 未 成 年 人 , 所 以 不 用 承 担 刑 事 责任 。三、论述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至今形成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框架的归责体系。 免责条件: 条件之一:审计自身固有局限。审计本身是一种公允性审计,由于审计自身的特性、审计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现代审计技术的局限,审计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审计固
20、有的局限性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如果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并执行了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说明其主客观上皆没有过错。此时,虽然没有审计出错弊,但因没有过错,则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件之二:外部证据存在瑕疵。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主要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财务资料为准,其审计范围通常局限在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资料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等方面。基于审计成本效益原理、审计技术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 若干规定认为事务所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仅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而非绝对的保证责任。基于独立审计的天然缺陷性,并非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的舞弊行为都能被审计出
21、来。独立审计的重要基础就是:技术永远是技术,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必然要假定一部分事实和资料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去识别的,即独立审计对于外部证据存在依赖性和局限性。诸如,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债权,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对该银行债权进行了函证,银行对账单在得到债权银行确认为真实后,就没有必要再去怀疑银行函证和对账单的真实性。再如,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后,也没必要再去核实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否则,审计成本将无限提高,违反正常的审计理论。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以虚假或不实的外部证据为基础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情形下,只要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然不能审查出外部
22、证据瑕疵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之三:错误舞弊已予披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规定,所谓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所谓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可见,错误是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而舞弊则是故意的误述或忽略。根据会计和审计实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手段通常表现为: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等存在错
23、误和舞弊时,应当提出警告或者披露或指明;如果予以指明或披露,则会计师事务所因已经依法或依执业准则尽到职业谨慎之义务,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四: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在审计实践中,在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出具验资报告后,被审计单位依据该验资报告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后被审计单位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债务实际状况不符。在上述情形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执业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该验
24、资报告是真实的。但由于被审计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后抽逃资本,从而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实际状况不符的结果。鉴于这种情形下的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资产状况不符,并非会计师事务所过错所致,而是因为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造成的,因此属于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五:出资人嗣后补足资金。最高人人民院法发(2002)21 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 4 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情形之一即是在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 若干规定沿袭了该通知所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的理由在于:尽管
25、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登记时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但由于出资人在注册登记后又补足的出资,利害关系人并未因出资不实而受到损害;即便在出资未补足之前受到损害,但该损害亦因补足出资而获得弥补,因此利害关系人之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
26、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 8 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