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协议 甲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 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 : 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福建 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 市 民政局审批备案,确定 为五保供养对象,三方签订如下分散供养协议 : 1、甲方按照条例要求,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物质帮助。( 1)按规定发放给丙方生活费。( 2)丙方是未成年的 ,应保障其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 16 周岁,已结束在
2、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上报后,停止其分散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4)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2、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 村 组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 1)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五保户,委托 包户扶养,确实找不到包户扶养人的由村委会扶养。( 2)对未成年 五保户 的个人财产由甲、乙、丙方亲属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 看管,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时,丙方个人原有财产及时交还本人。( 3)监督村委托包户抚养人对丙方日常的生活照料。( 4)丙方被委托包户扶养人无正当理由(除死亡、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扶养能力的)
3、不得终止扶养丙方。包户抚养人确实无能力扶养丙方,应当及时交还丙方个人原有财产。 3、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民公约。( 1)有权向甲方索取规定的生活费。供养费由丙方凭五保供养证按季定期向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地点领取。( 2)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 3)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个人责任田地由乙方代管,实行转包代租,所得收2 益由乙方建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丙方应急开支。( 4)去世后,乙方要即时送到 福安 市殡仪馆进行火化 , 丧葬补助费 按市相关规定办理 。其遗产(包括责任田、
4、宅基地等)归社会所有。 4、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五保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两方申请、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后,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5、本协 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停止享受分散供养日、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年满 16 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停止享受分散供养时终止。 7、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包户扶养 (看管 )人一份, 市 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盖
5、章) 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丙方 签名: 受委托包养 (看管 )人签名 : 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丙 方直系近亲属签名: ,地址: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3 附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1、房屋间数: 房屋结构: 房屋估价: 2、承 包 地: 亩 3、自 留 地: 亩 4、宅基 地面积: 5、其它财产: ( 1) 估价: 元 ( 2) 估价: 元 ( 3) 估价: 元 以上所列财产估价合计 元,大写 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指纹留样: 乙方直系近亲属签字: ,地址: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