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XXXX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地:年 月 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位于 kW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发包人接受承包人以人民币 圆整(¥ 元 )承担本工程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1、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
2、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申请电力接入和相关验收工作,电力接入费用和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承担项目监理费用和项目本身的财产等保险类费用。2、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1) 合同协议书;(2)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3) 其他有关文件。3、总承包合同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 圆整(¥ 元 )。4、安全目标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3、5、质量目标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行业合格标准。6、工期目标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预付款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签字: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编号为 总承包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
4、款及附件、双方同意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可能明确列入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1.2 发包人:指 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1.3 承包人:指 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1.4 本项目: kW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系统装机容量 KW。1.5 项目经理:指发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约定。1.7 合同价款:指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 3 条款中约定,
5、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项目总额。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内容或者合同没有涉及到项目内容,所产生的费用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 方式追加的合同价款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 小时或日或工作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
6、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5 天,法定节假日不算工作日。1.13 关键设备验收:指关键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在承包人组织下,由发包人或监理方检查关键设备的外观、数量及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关键设备指光伏组件、光伏并网逆变器。1.14 验收:由发包人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1.15 最终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的符合国家电网分布式
7、电源项目并网验收验收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电站综合验收标准的验收。1.16 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第二条 付款方式和条件 2.1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2.2 本合同采用分期付款。2.3 本项目 kW 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合同总价 元,大写: 圆整)2.3.1 预付款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 5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额的 40%款项,共计: 元(大写: 万圆整) 。2.3.2 工程进度款本项目承包人关键设备到场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 5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额的 30%款项,共计: 元(大写: 圆整
8、) 。2.3.3 验收款承包人本项目施工安装完成后,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 5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额的 25%款项,共计: 元(大写: 圆整) 。2.3.4 质保金本项目合同价款的5%款项,共计: 元(大写: 圆整) ,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发包人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以本工程最终验收日期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有涉及到验收的项目,双方均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签字确定为准,日期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签署的日期次日起计算。第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3.1 开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工申请批复后,且发包人执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条款付款方式和条件后,承包人组织进场施工。3.2 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
9、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3.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事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48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3.2.2 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设计的;3.2.3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2.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12 小时;3.2.5 按施工准备规定,发包人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3.2.6 发包人未按约定
10、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经书面催告后 15 日后仍未提供相关书面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关键设备的验收4.1 承包人应在关键设备到货后 2 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委派人员或监理参加验收。4.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关键设备验收通知单,需 2 个工作日内参加验收,如接到承包人验收申请通知超过 5 个工作日未验收视为自动验收合格。4.3 发包人对承包人供应关键设备的验收仅限于对产品外观完整情况及产品型号的验收,验收结果双方签字确认。以上
11、验收不涉及对产品性能的验收,产品性能验收将统一在系统整体验收时进行验收。4.4 通过验收后的产品有承包人保管,如在保管权移交前若发生产品破损、丢失等情况,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关损失,在项目整体通过最终验收后进行保管权移交。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5.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5.1.1 本工程安装主材、安装辅材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验收质量要求自行选择厂家进行采购。5.1.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5.1.3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保管。5.1.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1.5 发包人发
12、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与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6.1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6.1.1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6.1.2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6.1.3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6.1.4 负责办理正式项目建设许可;6.1.5 负责协调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路。6.1.6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6.2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6.2.1 在
13、开工前 5 个工作日内搞好承包人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6.2.2 在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6.2.3 工程开工前 10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 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 8 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并在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6.2.4 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
14、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6.2.5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6.2.6 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6.2.7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6.2.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第七条 变更设计7.1 发包人变更设计发
15、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 7 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已经施工的工程,发包人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材料积压,应由发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7.2 承包人变更设计7.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分享。7.2.2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承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通知发包人,由承包人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 48 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承包人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
16、此增减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延期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7.2.3 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违背发包人招标要求或设计出现重大失误)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材料积压,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并赔偿由此带给发包人的损失。第八条 暂停施工发包人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12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在 12 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相应顺
17、延工期,发生费用有发包人承担;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第九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有权要求返工、修改,由此而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承包人全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条 安装调试与工程验收10.1 安装调试10.1.1 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发包人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10.1.2
18、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承包人技术人员的错误或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损坏,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0.1.3 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 2 个工作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承包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10.1.4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调试。10.2 工程验收10.2.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12 小时内、其它项目(分部、分项工
19、程)完工后 12 小时内,承包人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 12 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10.2.2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2.3 验收工程完工后 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或合同的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承包
20、人应绘制竣工图一式 2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发包人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后 5 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验收因承包人安装施工原因存在缺陷,则承包人则应该按照发包人提出消缺单的内容,进行逐一负责消缺,直至验收通过。如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本项目验收合格。10.2.4 最终验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组织的最终并网验收。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和保修11.1 所有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11.2 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11.2.1 本工程设计、施工符合行业标准,均有资质公司设计和施工,项目符合嘉兴市光伏发电系统验收标准。11.2.2 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11.3 本工程从最终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保修期 1 年,如系统出现故障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故障报告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