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 主任医师,石滨,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训班,法学基础概论强制法、处罚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五次审议的草案,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12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
十年磨一剑,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前题条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强制措施,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强制分类,一、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二者区分的关健在于
“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否分离,5,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2)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即执行终结,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该罚款不会回转。,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7,《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 行政强制依法设定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限性)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除外﹚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只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章不充许设定﹚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2 设定行政强制应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9,《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3 适用例外(排除优先适用)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突发事件(必须是宣布为突发事件后)
2.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3.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10,《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3 适用例外(排除优先适用)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4 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正式执法人员实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12,《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5 扣押发生的保管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13,《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6 禁止扣押个人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14,《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7 不得使用损毁所查封财物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15,《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8 查封扣押处理时限限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16,注意:,查封、扣押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长期限<30+30天)
A.情况复杂、(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有书面程序性文书)
B.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17,及时处理原则:,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处理决定:
1.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处罚时间提前:必须在期限 (30天+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18,《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由卫生部颁布,属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期限,因此针对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处理期限只能是30天或30+30天内,而不能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
三个月内行政处罚期限 查封、扣押处理期限,≠,19,《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9 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20,《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0 “非常”执法叫停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21,《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1 执行罚(滞纳金)限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数额 金钱给付义务数额,≤,22,《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3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需事先催告!,23,《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不缴纳申请费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4,《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三个月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5,注意: 180日规定不再适用!,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180日期限比本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超出一倍。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为三个月,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180日﹚将不再适用。
2.规定的三个月即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之说。,26,《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6 有条件中止执行满三年消灭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27,《行政强制法》亮点:,亮点17 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8,《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 施行
《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 施行,,行政法基本法,29,《行政处罚法》,共八章六十四条。
总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30,行政处罚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1,行政处罚原则,(1)法定;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
(5)职能分离;
(6)“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
(7)一事不再罚。,32,行政处罚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性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33,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34,行政处罚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
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
财产罚—罚款;没收。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执照。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35,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36,行政处罚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7,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必须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
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三)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必须违反行政法律规范,38,行政责任能力,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 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八周岁以上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精神病人不予行政处罚,39,无证经营责任主体认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
1.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证经营 设置者 直接责任人,40,切切注意:,无论无证生产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店招)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将其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店招)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设置者(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41,承包(租赁)经营主体认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是指机构在保持其所有制性质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承包(承租)方自主经营。但因为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只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内部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该合同约定不产生行政法律责任的转移。所以承包(承租)方仍以发包(出租)方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所为行为之后果,当然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约定不产生行政法律责任的转移!
任何机构的内部承包或租赁不影响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2,单位内部食堂主体认定,单位内部食堂(如学校食堂、医院食堂)为非经营性机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以设置该食堂的单位为责任主体(千万不能把该内部食堂作为责任主体认定);但如果该食堂单独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则可视为该食堂为巳取得相应法律资格的独立的经营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该食堂《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作为责任主体予以认定。,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单独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所属单位为责任主体,该食堂为责任主体,,,43,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只要行为人从事了行政违法行为,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和重要条件,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否为故意或过失。这就是说,卫生行政处罚只需要依据行为人客观上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证据,而不需取得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44,“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必须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45,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时间 : 1.当 场 处 罚 时
2.发现违法行为时;
3.调查违法事实时。
形式: 书面。
要求: 切实可行。
禁用无期限责令改正,46,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7,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1) 多个不同的行为违反了同一种行政法规的,或以由行政机关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2)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律规范的,由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48,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3) 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规范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改施另外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范畴。,49,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4) 行政违法中的屡犯,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后,没有得到纠正,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给予处罚;行为人因某一违法行为被除数处罚后不久,又重新实施与已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重新实施的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重点是上次处罚时责令整改期限
与复议申请与诉讼时效时间无关,50,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5)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机关采取罚款的方式促使其改造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当行为人被除数施以行政处罚后,又拒不改造行政处罚决定所设的义务(如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再处以罚款经促使其履行处罚义务,这时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义务的执行,而不在于惩罚违法。即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可以对违法者一并适用,而且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约束的范围。,51,注意:,1.一个行为可以有多个反映点,但仍只能属一个行为。
如一个医疗机构的内科、骨科、影像科均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仍只能算该医疗机构一个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为,而不是三个违法行为。更不能分别三次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2,,2。在一个法律条款中明确列举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处罚幅度的,不能有行为之一就重复适用该罚则一次,而只能在总的罚则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数量、情节等,自由裁量处罚决定额度,但不论有多少个明确列举的违法行为﹙法规将其列为一类违法行为﹚,其最高处罚额度绝不能超出法条规定的最高限度。,5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5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55,不予处罚条件,(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看管和治疗。,56,不予处罚条件,(3)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2年”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4) 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8,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效分为追究时效和裁决时效。
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一律不得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追究时效为消灭时效不得中断延长,59,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含义,l. 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秩序的事实,在2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所谓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发生之日 完成∕停止之日,,60,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成立之日是指违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而不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
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状态。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后即该违法行为成立以后的2年内,又基于同样的故意实施了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61,从轻或减轻的重要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可者减轻行政处罚的。,62,《行政处罚法》52条,(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63,如何从轻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形式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从轻:低限以上,靠近低限;减轻:低限以下,生效行政处罚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个人)无权减免变更!,64,,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5,简易程序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
第二,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第三,处罚轻微,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66,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权利,第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权利
第二,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说明理由的权利
第三,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权利的权利
第四,对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67,普通程序适用,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暂扣薯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罚款数额公民在50元以上法人在1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68,普通程序适用,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普通程序处理。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分歧,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9,普通程序步骤,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
陈述与申辩 审议与决定 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70,案件受理条件,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71,立案条件:,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72,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应当在行政处罚书上写明。
法律规定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73,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宝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第一款,,项,74,被许可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7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7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7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当事人
只有时间规定并无地点限制,78,听证条件,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四川规定)
非经营活动:>1000元
经营活动: >20000元,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 2004年9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80,收缴物品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买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81,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含星期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4.诉讼文书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4条,82,期间的计算,至于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截止的日期,应当是截止那个月的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如果没有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的,那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届满的日期。,83,期间的耽误及处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其丧失了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4,本数计算,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5条,85,行政许可法,86,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点活动的行为。
属于外部行为: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管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属于羁束行为:有一定的权限、范围、程序。
属于应申请行为。
属于授益行为:
对“一般禁止”或者“限制”的解除;
取得许可,可以从事许可规定的特点活动的权利;
从事特点活动,一般不得转让。除法律规定的除外
5. 属于要式行为:即书面。
特别注意:行政许可一般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作出,但不排除行政许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作出。即: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87,行政许可的种类,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与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权利型许可和附义务性许可
权利型许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许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承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性许可
长期性许可: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是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注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
附期限性许可: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时效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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