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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监督,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中医监督科主任 主任医师 闫中集,1,养生保健在我国的历史,养生,即保养身心,袪病延年。在中国古代华夏大地上,“养生”一词最早见于《庄子》。养生的内涵是延长生命的时限和提高生活的质量。但中华传统文化的色彩亦极为浓厚。当古代先民们形成了人是万物中最高贵的概念后,爱惜身体,延长寿命,便成为自觉的要求。“君王众庶,尽欲全形”( 《素问·宝命全形论》 ),“世之人主贵人,无贤不肖,莫不欲长生久视”( 《吕氏春秋·重己》 )。彭祖寿高八百之类的传说也就应运而生,他反映了人们追求长寿甚至成仙不死的愿望。,2,养生保健在我国的历史,古人在生存过程中,首先面对的是恶劣的自然条件。《素问·移精变气论》所谓“往古人居禽兽之间,动作以避寒,阴居以避暑”,可以说是原始人最初的自我保健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前进,人们从“寒头而煖足”(马王堆帛书《脉法》 )的自我调适,到发明种种养生术,如模仿各种动物的“熊经”导引之类。同时,人们面临的战争、掠夺、欺压、盘剥等诸多社会问题,又在不同的层面上影响着健康与生命。因此。目的在于益寿延年的养生学又不能忽略人际与社会问题。先哲们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纷纷提出针对自然,社会及人们精神生活的养生理论和方法,见诸于传世文献和出土医经文献,3,养生保健的发展,以前吃饱肚子为目的。 现在追求身体健康、长寿 健身、足疗、按摩、养生。 国家提倡鼓励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对外交流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现代高新技术产品相结合,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与互联网、养老、旅游、体育、餐饮、酒店、会展、气象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新型产业。 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扩大服务消费、吸纳就业以及创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国 家对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5,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监督检查,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以及增进健康的活动。 养生保健服务: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养生馆、养生堂、艾灸馆等 机构提供养生保健服务--医疗机构、生活美容院和公共洗浴等 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营业不需要卫生许可准入。提供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可以有卫生许可证,如医疗机构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生活美容院和公共洗浴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本章重点讲解非医疗机构提供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检查。,6,二、医疗机构和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养生保健服务的 区别,(一)医疗机构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实施的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7,,(二)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包括生活美容院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8,第二节 检查内容及方法,一、现场检查内容 (一)提供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检查方式 1、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不需要卫生许可准入,他有别于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是以一般性巡查与特定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 2、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提供养生保健服务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对公共场所(美容院)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提供的养生保健服务是否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检查,收集违法证据。,9,(二)检查内容,1、是否使用医疗用语虚假宣传。 2、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3、是否开具药品处方,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4、是否开展诊疗活动。,10,,二、现场检查方法 (一)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行为,要告知经营者遵守的法律规则,要留下监督痕迹。要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内容是: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 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不得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一联交给被检查者,另一联存档。 (三)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物品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有条件可携带行政执法记录议,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或拍照录像。,11,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五、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建设 (一)创新监管方式 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中医药监督检查事项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检验、检测体系。探索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将检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12,第二节 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一、认定违法主体资格的证据收集 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收集相关证据加以证明。1、调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2、个人调取其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所有资料均加盖印章或个人指印,并注明提供者和时间,若是复印件的须注明“此件系原件复印,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于....”),13,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收集,主要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笔录主要记录现场检查的场所、人员、设备、药品、器械、医疗废物、处方、病历(治疗患者登记簿)、收费票据及其他证据等。 ·《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4,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一)检查发现,现场使用“中医”等字样的医疗用语 《现场笔录》重点记录现场发现的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使用的“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以及上述标识的名称、设置的地点、宣传治疗作用和违法内容,要将违法内容现场拍照。《询问笔录》要对负责人询问是否开展了相应的诊疗服务.,15,(二)现场发现医疗诊疗为,1、《现场笔录》重点记录现场检查的场所地址、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开展诊疗服务名称、使用的诊疗方法、诊疗人员、医疗废弃物、处方病历(治疗患者登记簿)收费票据、药物、医疗器械(牵引设备、针刺针等)等。 22,16,,2、《询问笔录》要对负责人、开展诊疗服务人员、被服务人员以及知情人员进行分别询问。重点询问负责人和服务人员在该机构的身份、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的过程、有无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该活动是否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服务起始时间,是否在3个月以上,是否给患者造成过伤害。使用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被服务人重点询问接受服务的名称、过程、起始时间和次数。 服务项目的名称要重点询问,使用了针刺、瘢痕灸、发泡灸、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等的哪一种以及服务过程。 3、开具药品处方,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名称。,17,三、其他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互联网机构的门户网站广告和周边居民的询问 1、在网上收集该机构的网页(站)是否宣传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 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疾病治疗的效果;介绍使用药品及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用于该机构治疗疾病的证据;网上的证据可以转化为书面材料,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 2、了解周围居民是否在该机构接受过上述服务,机构是否发生过医疗纠纷。,18,四、涉案物品,涉案物品可先行登记保存,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做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做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9,,告知当事人: (一)经核查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 (二)经核查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 (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前款第(二)项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可以写为“由于当事人x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x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x年x月x日立案,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物。” 需要调取电脑及电子产品相关证据等,电子数据要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现场不能转化为书面材料的,可以对证据载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第三节 法律适用,一、养生保健 与 非法行医有关法律文件,21,(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22,(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目前,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加强对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23,(三)非法行医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25,,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6,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2001年7月4日由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27,28,“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9,,7、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行医准入的条件。养生保健机构不是医疗机构,因此开展的一切诊疗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法律上属于无证行医查处范畴。,30,二、养生保健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法律适用,(一)检查发现,现场使用“中医”等字样的医疗用语的查处 现场发现的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项目介绍中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了“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没有发现相应的诊疗行为。 查处方式: 1、立即拆除“中医”等字样的医疗用语。 2、制作执法文书移交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处 理。,31,(二)现场发现医疗诊疗行为,现场检查中发现,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开展医疗诊疗活动:可以按《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处罚;也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按照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制作法律文书。按照“无证行医查处流程”取缔。 被取缔的非法行医场所应作为重点巡查对象,要进行复查。每次复查要进行拍照,记录巡查拍照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三)场所地址要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一致。如果营业执照的地址和实际场所地址不符,移交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四)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或者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非法行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32,如何使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于医师未经批准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但从两个法律规范的违法主体上看,可以看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主体是“医师”,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医师来说,《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下位法。对执业的医师应适用《执业医师法》。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行为属牵连性违法行为 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目的是行医,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只是为了达到行医的目的采取的一个方法,虽然这一牵连性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两个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比较,《执业医师法》显然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后果严重,因此,根据牵连性违法行为择一重罚处理原则,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医师,应使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33,使用建议,一、根据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否同一人分别适用法律 (一)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 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对行医者,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二)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二、视违法主体是“医师”或“非医师”分别适用法律 (一)违法主体是非医师:(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属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对行医者,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二)违法主体是医师:(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相牵连,按上位法特别规定择一重罚)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34,第四节 无证行医案件查处,无证行医是指不具备从事医疗活动的资质,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35,一、无证行医特征,行医行为是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取得相应资质及许可后,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活动,是社会公共卫生活动的一部分。由于医疗行为涉及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医疗行为的主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从这一意义上讲,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非法行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只是由表面上对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的违反所引起的,而是由于非法行医行为对不特定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性所引起和体现的。因此无证行医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从根本上讲,是不特定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证行医行为即使没有损害某个具体的就诊人的健康和生命,也是对社会公共卫生的侵害。 无证行医表现形式: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或拒不校验;3、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5、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36,二、无证行医查处流程,发现非法行医 受理 立案 现场调查 取缔、查处 涉嫌犯罪移送 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3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一)案件来源,38,其它部门移送案件证据转换,注意: 其它部门调查证据不能直接使用,必须进行证据转换 方式: 询问笔录 当事人确认移送来 的案件证据真实!,,39,案件的受理,无证行医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 并进行核实。,40,立案报告,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41,现场调查,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案件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2、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 3、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 4、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和工具等相关物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42,现场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1、《现场笔录》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对涉案物品,监督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43,无证行医案件取缔、查处,1、对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制作《取缔决定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下达“取缔”决定立即停止无证行医行为。注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取缔的法律依据、取缔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法、途径和期限)。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4,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为:    (1)在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公告栏或者网站公告;    (2)在无证行医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45,无证行医单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 非法卫技人员,不宜再按使用非卫处理。,1.使用非卫人员是无证行医的方法和手段; 2.无证行医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严格意义《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例》48条责任主体资格。 3. 《条例细则》77条,已将“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作为“无证行医”从重处罚情节。,46,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47,国家平台信息录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48,第五节 无证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符合非法行医犯罪移送条件的要件: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   (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二OO一年七月九日,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50,二、案件的移送,(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必须是行政部门将案件移送到同级公安机关。不能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51,(二)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移送。 (三)公安机关提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案件,一定要按时答复。,52,(三)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 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问题需要征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除案情复杂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答复。 答复内容: 1.机构有无资质 2.人员有无资质 3.实施了非法行医犯罪行为,53,三、移送的文书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材料要求是原始材料即原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复印原件留档备查。,54,四、移送案件需注意的其他问题,(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罪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再次无证行医的,应当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通报其社区矫正地的司法机关。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或者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在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发现违法宣传医疗诊疗行为欺骗消费者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部门。 (四)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的证据转换。其他部门调查的证据不能直接使用,必须进行证据转换。询问当事人确认移送来的案件证据真实性。,55,《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高检会[2006]2号),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 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 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 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过程中 及时,处罚后 十日内,现场 立即,,,,,56,司法程序优先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移送司法机关后还要作行政处罚吗?,A.要作行政处罚。 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58,移送司法机关后还要作行政处罚吗?,B.不作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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