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 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各地、各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据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实现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设置。二、我厅将于 2011 年底依据设置标准对全
2、区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学校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2012 年底仍不达标的学校,停止其学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三、自设置标准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依照设置标准进行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教育行政审定批准筹建立项,报我厅备案。学校筹建期为 2 年,筹建期内,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由批准筹建立项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我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由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我厅行文正式批准学校设置,取得我厅批准设置的学校方具有学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未通过评审的学校,其筹建资格自动取消,如继续申请办学,需按上述要求和程序重新进行筹建
3、立项和评审。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 标准 通知抄报:教育部。抄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编办、人社厅、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 年 11 月 16 日印发(共印 20 份)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 号)精神,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 设置中等
4、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 1200 人以上。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 60 人,师生比达到 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
5、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 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 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 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20%左右。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 33 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 20 平方米。体育用地:应有 200
6、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 30 册;报刊种类 80 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 10设置。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300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2500 元。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
7、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 台。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第十一条
8、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人口少于 30 万的县(市、区)或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 900 人以上;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 45 人;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 33 平方米;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18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 20 平方米;报刊种类 60 种以上;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225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1875 元。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 年 0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