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
3、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
4、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
5、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 难燃烧物品戊 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
6、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墙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
7、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8、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性液体的多层丙类
9、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和 2.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1.00h。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中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11、和 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墙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2、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 一级二级 宜采用单层 40003000 30002000 乙 一级二级 不限 6 50004000 40003000 20001500 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
13、限200040001000戊 一、二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1000级三级四级31500015003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
14、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
15、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适用或不允许。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
16、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 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1、3、4 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乙2、5、6 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1 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丙2 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
17、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4 独立建造的
18、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切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2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
19、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8 “”表示不适用或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课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
2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
2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
22、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3、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是,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 3.0 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24、报警系统。作业区的防火要求可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9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
25、层名 称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 四级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 12 14 13 12 14 16 13一、二级12 10 12 13 10 12 14 13单、多层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乙类厂房高层一、二级13 13 15 13 13 15 17 1325 50一、二级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单、多层四 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25 20丙类厂房高层一、二级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一、二级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丁、戊类厂房单、多层四 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18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