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知识点摘要2、总则、术语2.1.11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3、厂房和仓库3.1.1 厂房分类总结:甲类厂房甲类液体、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乙类厂房乙类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丙类厂房非甲乙类液体、可燃固体;丁类厂房高温对不然物进行加工;戊类厂房常温不燃物加工。当生产或使用的可燃物较少时可另做分析。3.1.3 仓库分类总结:甲类仓库存放甲类液体、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乙类仓库存放乙类液体,爆炸下限
2、不小于 10%的气体,丙类仓库非甲乙类液体、可燃固体,丁类仓库存放难燃烧物品,戊类仓库存放不燃烧物品。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3.2.1 耐火等级3.3.1 厂房防火分区3.3.2 仓库防火分区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仓库之间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安全距离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3.7.2 安全出口的设置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
3、积不大于 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
4、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2.1 甲乙丙类储罐区、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3、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5、 室外变、配电站
5、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4.2.9 储罐与道路安全距离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安全距离注:1、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安全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按上表规定增加 25%,密度小时可按表执行。2、容积不大于 20m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储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0.5D。4.3.3 氧气储罐防火间距注:1、固定容器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存储压力(绝
6、对压力,10 5Pa(常压) )的乘机计算。2、容积不大于 50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0、110 5Pa)下 800m的气态氧。4.2.5 液氧储罐周围 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4.3.6 气体储罐与道路4.4.1 液化石油气安全间距注:1、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 25%确定。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5.1 可燃物料堆场安全间距4.5.3 可燃物料堆场与道路安全距离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7、。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6.2.9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人
8、员密集场所设有门禁时,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既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7、灭火救援设施7.1.1 消防车道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口不宜大于 2m。7.1.8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
9、小于 12m 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 18m。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1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 超过 5 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 4 层的厂房或仓库;3 其他高层建筑;4 超过 2 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0的地下建筑(地下室)。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00ms 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拴
12、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 的厂房和仓库;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3 体积大于 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3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8.2.
13、2 本规范第 8.2.1 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 8.2.1 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l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3 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5000m3 的戊类厂房(仓库):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5000m的其他建筑。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 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 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