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150212合同编号: 建设 工程造价 咨询合 同( 示 范 文 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制 定国 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总 局1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
2、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
3、,应注意以下事 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 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3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1-目 录第一 部分 协议 书 .1一、
4、工程概况 .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三、服务期限 .1四、质量标准 .1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2七、词语定义 .2八、合同订立 .2九、合同生效 .2十、合同份数 .2第二 部分 通用 条件 .3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3-2-1.1 词语定义 .31.2 语言 .4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1.4 适用法律 .42.委托人的义务 .52.1 提供资料 .52.2 提供工作条件 .52.3 合理工作时限 .52.4 委托人代表 .52.5 答复 .52.6 支付 .53.咨询人的义务 .5-3-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63.2 咨询
5、人的工作要求 .6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7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74.违约责任 .7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7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85.支付 .85.1 支付货币 .85.2 支付申请 .85.3 支付酬金 .8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8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86.1 合同变更 .86.2 合同解除 .96.3 合同终止 .10-4-7.争议解决 .107.1 协商 .107.2 调解 .107.3 仲裁或诉讼 .108.其他 .10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108.2 奖励 .108.3 保密 .108.4 联络 .108.5 知识产权 .11第三 部分 专用 条件 .12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1.2 语言 .12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5-1.4 适用法律 .122.委托人的义务 .122.1 提供资料 .122.2 提供工作条件 .122.4 委托人代表 .122.5 答复 .123.咨询人的义务 .12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2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3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3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34.违约责任 .13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3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35.支付 .135.1 支付货币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