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连 云 港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江 宁 工 业 城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协 议 书(讨 论 稿 )甲 方 : 开 发 区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公 司乙 方 : 江 苏 连 云 港 港 宁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为 了 加 快 连 云 港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 实 施 江 苏 省政 府 南 北 挂 钩 联 合 发 展 战 略 , 本 着 诚 信 合 作 、 平 等 互 利 、 共 同 发展 的 原 则 , 甲 、 乙 双 方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就 共 建 连 云 港 经 济 技 术 开发 区 江 宁 工 业 城 ( 以
2、下 简 称 工 业 城 ) 事 宜 ,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本 协 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建 筑 法 、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 规 章 , 依 据 联 合 共 建 连 云 港 经 济技 术 开 发 区 江 宁 工 业 城 框 架 合 作 协 议 书 签 订 。第 二 条 在 本 协 议 书 签 订 之 前 ,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指 定 甲 方 委 托乙 方 为 组 织 实 施 江 宁 工 业 城 建 设 的 建 设 单 位 , 并 签 发 授 权 委 托 书 。在 委 托 书 中 , 甲 方 授
3、权 乙 方 为 本 协 议 项 目 的 投 资 主 体 即 建 设 单 位和 工 程 发 包 方 ,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行 使 业 主 权 利 并 全 面 组 织 实 施 本项 目 工 程 , 该 授 权 为 不 可 撤 消 独 家 授 权 。 该 授 权 从 委 托 书 签 发 之日 起 生 效 , 至 项 目 工 程 所 有 权 移 交 时 终 止 。2第 三 条 双 方 均 具 备 了 签 订 本 协 议 的 主 体 资 格 , 并 对 本 协 议内 容 具 有 完 全 履 行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能 力 。第 四 条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工 程 投 资 、 申 报 、
4、 施 工 、 质 量 、 监 理 、审 计 、 结 算 等 内 容 ,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约 定 ; 约 定 不 明 或 没有 约 定 的 依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法 律 、 法 规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的依 照 江 苏 省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连 云 港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章 项 目 建 设 内 容第 五 条 工 程 概 况1、 工 程 名 称 : 连 云 港 开 发 区 江 宁 工 业 城2、 建 设 地 点 : 连 云 港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3、 工 程 内 容 : 江 宁 工 业 城 规 划 红
5、线 内 所 有 道 路 、 桥 梁 、 给排 水 、 路 灯 、 园 林 景 观 、 交 通 标 志 、 区 域 水 系 整 治 、 供 电 、 燃 气 、通 讯 、 场 地 平 整 等 施 工 图 所 含 全 部 内 容 。4、 工 程 范 围 : 详 细 内 容 以 经 批 准 的 规 划 范 围 内 所 有 基 础 设施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以 后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为 准 。第 三 章 项 目 工 程 管 理第 六 条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由 乙 方 确 定 , 并 在 规 划 红 线 内 按 照国 家 和 省 市 规 定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标 准
6、及 规 范 进 行 勘 察 和 设 计 , 勘 察和 设 计 费 用 由 乙 方 先 行 支 付 , 待 年 终 结 算 时 计 入 结 算 总 造 价 。第 七 条 监 理 公 司 由 乙 方 依 法 招 标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3担 , 监 理 费 用 由 乙 方 先 行 支 付 , 待 年 终 结 算 时 计 入 结 算 总 造 价 。第 八 条 工 程 施 工 队 伍 由 乙 方 依 法 招 标 确 定 , 施 工 费 用 由 乙方 代 付 , 甲 方 委 派 现 场 代 表 对 乙 方 的 投 资 、 进 度 、 质 量 和 安 全 等方 面 进 行 监 管 。
7、第 九 条 涉 及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批 复 、 报 建 、 开 工 等 手 续 由 乙 方负 责 办 理 , 需 要 移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由 甲 方 移 交 至 乙 方 , 以 上 事 项 的费 用 由 甲 方 支 付 。第 十 条 位 于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施 工 场 地 的 地 面 上 下 的 全 部 障碍 物 的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由 甲 方 负 责 协 调 执 行 , 其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因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 乙 方 在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所 征 用修 筑 的 施 工 便 道 便 桥
8、 和 临 时 用 地 由 乙 方 提 出 , 经 甲 方 审 核 并 同 意后 方 可 实 施 ,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经 甲 方 审 计 后 计 入 本 协 议 书 项 目 工 程的 投 资 额 。第 十 二 条 为 保 障 和 推 进 工 业 城 的 开 发 建 设 , 由 甲 、 乙 双 方各 委 派 三 人 成 立 工 业 城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 协 调 小 组 负 责 双 方 的 沟 通衔 接 , 协 调 解 决 工 业 城 建 设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 全 过 程 地 对 本 工 程 项 目 建
9、设 期 间 所 发 生 地 工 程 变 更 和 工 程 其 他 费 用 及 时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承担 因 甲 方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审 核 确 认 而 导 致 引 起 地 工 程 延 误 责 任 , 由此 造 成 地 工 程 延 误 , 甲 方 给 予 认 可 。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非 甲 、 乙 双 方引 起 地 工 期 延 误 , 工 期 顺 延 。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甲 方 的 工4期 要 求 而 延 误 工 期 , 延 误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每 延 误 一 天 由 乙方 按 工 程 总 造 价 地 万 分 之 二
10、点 一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十 四 条 因 甲 方 要 求 增 加 原 工 程 新 的 建 设 内 容 , 或 提 高 建设 标 准 、 变 更 设 计 以 及 其 他 与 甲 方 有 关 的 因 素 造 成 的 工 程 延 误 ,工 期 顺 延 , 顺 延 的 工 期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确 认 。 由 于 甲 方 现 场 协调 问 题 不 及 时 , 造 成 乙 方 窝 工 、 机 械 设 备 闲 置 , 乙 方 应 给 予 充 分的 理 解 , 具 体 造 成 的 损 失 另 行 商 定 。 需 要 采 用 赶 工 措 施 的 , 经 甲方 确 认 后 ,
11、其 赶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十 五 条 该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完 毕 后 ,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 由乙 方 组 织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并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工 程 备案 。 在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由 乙 方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的 保 修 责 任 , 工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后 , 乙 方 组 织 保 修 期 满 验 收 , 自 保 修 期 满 验 收合 格 后 , 该 工 程 养 护 责 任 由 甲 方 负 担 , 但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所 发 生的 质 量 缺 陷
12、问 题 , 由 双 方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鉴 定 , 确 定 责 任 后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第 四 章 项 目 的 投 资 计 价 、 结 算 与 支 付第 十 六 条 工 程 计 价 与 审 计 原 则本 协 议 涉 及 的 工 程 量 计 价 概 算 预 算 和 结 算 根 据 国 家 建 设 部 国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GB50500 2003 建 设 工 程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的 苏 建 定 (2003)374 号 关 于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13、 价 项 目 指 引 的 通 知 , 以 及 20035年 12 月 2 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颁 发 的 苏 建 定 (2003)371 号 关 于 颁 发 江 苏 省 市 政 工 程 计 价 表 的 通 知 的 计 价 项 目 和 计 价 表 与 2004年 7 月 27 日 颁 布 的 连 云 港 市 建 设 局 的 连 建 管 (2004)385 号 关 于执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执 行 。 工 程 取 费 按 工 程 费 用 定额 浮 动 费 率 的 均 值 计 取 。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除 三 大 材 “钢 筋 、 水 泥 、木 材 ”按
14、 苏 建 定 (2003)409 号 及 连 云 港 市 建 设 局 连 建 管 (2003)792号 文 执 行 , 二 灰 结 石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 沥 青 砼 价 格 按 施 工 期 间 连云 港 地 区 信 息 指 导 价 执 行 , 其 他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执 行 单 项 合 同 签 订时 连 云 港 地 区 信 息 指 导 价 ( 需 由 甲 方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的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由 乙 方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并 收 取 采 购 合 同 总 价 的 1 现 场保 管 费 ) 。 人 工 单 价 按 施 工 期 间 江 苏
15、省 建 设 厅 及 连 云 港 市 建 设 局相 关 文 件 按 实 调 整 。 相 关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独 立 费 标 准 另 行 商 定 。 由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属 投 资 性 质 , 带 有 一 定 的 投 资 风 险 , 故 不 进 行 下 浮让 利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结 算1、 工 程 开 工 后 , 乙 方 必 须 在 十 五 日 内 编 制 出 施 工 图 预 算 ,按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原 则 经 开 发 区 造 价 管 理 站 审 核 后 作 为 工 程 预 算造 价 。2、 工 程 变 更 :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量 按 实 调 整 ,
16、若 变 更 内 容 在 本次 招 标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 则 单 价 按 预 算 审 计 后 单 价 作 为 结 算价 , 若 变 更 内 容 不 在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 则 按 第 十 六条 规 定 编 制 出 施 工 图 预 算 作 为 结 算 价 。63、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量 以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变 更 为 准 , 工 程 量 签 证 以甲 、 乙 双 方 代 表 、 监 理 现 场 计 量 为 准 (说 明 : 工 程 量 计 算 执 行 国 家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
17、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工程结算文件,甲方收到结算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造价站按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核,并应在三个月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的结算报告。在此期间,甲方因结算中的任何事项可向乙方质询、查证,乙方在收到甲方明确的书面质询、查证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资料,若乙方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不能提供质询、查证资料,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项计价的经济利益,咨询、查证时间不计入审计有效工作日。若因甲方原因在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或未在三个月有效工作日内做出工程结算结果,则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第十八条 资金
18、支付乙方对工业城实行高起点、高标准的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乙方先行投入总投资的 25%,其余部分由乙方负责招商,招商成功后,由甲方协调政府以工业城内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支付。以年度为单位,甲方每年度末对乙方工业城基础设施投入进行核定与结算,乙方先行投资的部分,在结算、移交工程后分三年以现金方式支7付。第一年支付 30,第二年支付 30,第三年支付 40。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十九条 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协商解决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由对方书面签收。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和鉴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二份。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鉴证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