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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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南为 做 好 全 市 税 务 系 统 2018年 度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200979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关 联 申 报 和 同 期资 料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42号 )有 关规 定 ,特 编 印 本 政 策 指 南 。本 指 南 的 相

2、 关 事 项 ,如 在 2018年 度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前 有 新 的 规 定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一 、 汇 算 清 缴 范 围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查 帐 征 收 及 核 定 应 税 所 得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人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包 括 跨 广西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均 应 当 办 理 2018年 度 企 业 所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实 行 核 定 定 额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不 进 行 汇 算 清缴 。纳 税 人 无 论 是 否 在

3、 减 税 、免 税 期 间 ,也 无 论 盈 利 或 亏 损 ,均 应 当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二 、 汇 算 清 缴 时 间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于 2019年 5月 31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理 2018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并报 送相关资料, 结 清 全 年 应缴 应 退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不 能 按 期 办 理 2018年 度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的 ,应 按 规 定 申 请 延 期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应

4、在 完 成 2018年 第 四 季 度 预 缴 申 报 后 ,方 可 进 行 2018年 度 纳 税 申 报 。三 、 汇 算 清 缴 内 容纳 税 人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的 规 定 ,自 行 计 算 2018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根据 月 度 或 季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数 额 ,确 定 2018 年 度 应 补 或者 应 退 税 额 ,如 实 、正 确 填 写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附 表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5、 表 ,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 前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完 整 报 送 或 留存备查相 关 资 料 ,结 清 全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并 对 纳 税 申 报 的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负 法 律 责 任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总 机 构 计 算 分 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进 行 汇算 清 缴 。四 、 汇 算 清 缴 ( 含 关 联 申 报 ) 应 填 报 资 料纳 税 人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应 如 实 填 写 和 报送 下 列 有 关

6、 资 料 :(一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表查 账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类 ,2017年 版 )及 相 关 附 表 。实 行 按应 税 所 得 率 方 法 核 定 征 收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所 得 税 月 (季 )度 和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B类 ,2018年 版 )。(二 )企 业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年 度 内 与 其 关 联 方 发 生

7、 业 务 往来 的 ,在 报 送 年 度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应 当 附 送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2016年 版 )。企 业 年 度 内 未 与 其 关 联 方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但 符 合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关 联 申 报 和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42号 )第 五 条 规 定 需 要 报 送 国 别报 告 的 ,应 填 报 报 告 企 业 信 息 表 和 国 别 报 告 的 6张 表 。企 业 年 度 内

8、未 与 其 关 联 方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且 不 符 合 国 别报 告 报 送 条 件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关 联 申 报 。(三 )年 度 财 务 报 表企 业 在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附 送 相 应 的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四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资 料 报 送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时 ,总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 2017 年版)和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外 ,还 应 报 送 汇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9、 得 税 分 配 表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分 支 机 构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填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业 所 得 税 月 (季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 ,2018 年 版 )外 ,还应 报 送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或 年 度 财 务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10、 情 况 )和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的 说 明 。(五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以 预 售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完 工 年 度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时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35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

11、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国税发2009 31 号)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六 )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

12、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七 )发 生 企 业 重 组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事 项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年 第 48号 )要 求 ,在 该 重 组 业 务 完 成 当 年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向 主 管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企业重组所得特殊性税 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八 )发 生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涉 及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13、性 资 产 转 让 所得 ,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年 第 33号 ) 要 求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递 延 确 认 期 间 每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清 缴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递 延 纳 税 调整 明 细 表 。(九 )技 术 成 果 投 资 入 股 递 延 纳 税 事 项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权 激 励 和 技 术 入 股 所 得 税

14、征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62号 )要 求 向 主 管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备 案 资 料 。(十 )发 生 资 产 (股 权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事 项应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产 (股 权 )划 转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问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年 第 40号 )要 求 向 主 管 税 务机 关 报 送 备 案 资 料 。(十 一 )中 介 机 构 代 理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纳 税 申 报 的 ,应 出 具 双 方 签 订 的 代 理 合同 ,并 附 送

15、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包 括 纳 税 调 整 的 项 目 、原 因 、依 据 、计 算 过 程 、调 整 金 额 等 内 容 的 报 告 。(十 六 )其 他 有 关 资 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五 、 汇 算 清 缴 应 留 存 备 查 资 料纳 税 人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应 留 存 备 查 下 列有 关 资 料 :(一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事 项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16、年 第 23号 )相 关 规 定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采 取 “自 行 判 别 、申 报 享 受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的 办 理 方 式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以 及相 关 税 收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优 惠 事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符 合 条件 的 可 以 按 照 23号 公 告 附 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管 理 目 录(2017年 版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列 示 的 时 间 自 行 计 算 减 免 税额 ,并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17、 。同 时 ,按 照 23号 公 告 的 规 定 归 集 和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备 查 。所 称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是 指 与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凭 证 、证 书 、文 件 、账 册 、说 明 等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分为 主 要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和 其 他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两 类 。主 要 留 存 备 查资 料 由 企 业 按 照 目 录 列 示 的 资 料 清 单 准 备 ,其 他 留 存 备 查 资料 由 企 业 根 据 享 受 优 惠 事 项 情 况 自 行 补 充 准 备 。(二 )资 产 损 失

18、 税 前 扣 除 事 项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资 产 损 失 资 料 留 存 备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 第 15号 )规 定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扣 除 资 产 损 失 ,仅 需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纳 税 申 报 表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不 再 报 送资 产 损 失 相 关 资 料 。相 关 资 料 由 企 业 留 存 备 查 。(三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相 关 资 料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的

19、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 第 28号 )规 定 ,企业 应 将 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相 关 的 资 料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支 出 依据 、付 款 凭 证 等 留 存 备 查 ,以 证 实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四)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有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年 第 33号 ) 规 定 ,企 业 应 将 股 权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对 外 投 资 的 非 货

20、 币 性 资 产 (明细 )公 允 价 值 评 估 确 认 报 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明 细 )计 税 基 础 的 情况 说 明 、被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或 变 更 的 工 商 部 门 证 明 材 料 等 资 料 留存 备 查 ,并 单 独 准 确 核 算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情 况 。六 、 申 报 注 意 事 项(一 )2018年 度 申 报 享 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外,还应 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21、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的 企 业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纳 税 申 报 基 础 信 息 表 (A000000)中 “106国 家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业 ”时 应 仔 细 确 认 ,网 上 申 报 时 该 选 项 表 述 的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行业 ”系 统 默 认 “否 ”,一 般 情 况 无 需 修 改 ,否 则 将 无 法 享 受 该 优惠 。填 报 “103资 产 总 额 (万 元 )”时 应 注 意 填 报 单 位 是 “万 元 ”,不是 “元 ”

22、,以 免 因 虚 增 资 产 总 额 造 成 无 法 享 受 减 免 。(三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部 分 表 单 样 式 及 填 报 说明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 第 57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发 布 关 于 简 化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措 施 的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 第 58号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发 布 等 报 表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 第 26号 )规 定 ,本 次 汇 算 清 缴

23、使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报 表 及 其 附 表 较 以 前 年 度 发 生 了 变 化 ,请 纳 税 人 及 时 登 录 国 家税 务 总 局 柳 州 市 税 务 局 门 户 网 站(http:/ 击 首 页 的 “税 收 宣 传 ”下 拉菜 单 “税 收 文 件 ”,打 开 其 中 的 国家税 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表汇编文件进 行 下 载 学 习 相 关 表 单 及 填 报 说明 ,使 用 正 确 的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进 行 申 报 。(四 )近 两 年 来 ,为 推 进 “放 管 服 ”改 革 ,实 现 放 管 结 合 和 优化 服 务

24、 的 融 合 ,税 务 部 门 推 行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政 策 风 险 提示 服 务 系 统 ”。该 系 统 以 “互 联 网 +税 务 ”为 依 托 ,以 大 数 据 分 析为 手 段 ,通 过 “风 险 体 检 ”方 式 为 申 报 数 据 把 脉 ,生 成 风 险 分 析信 息 推 送 给 纳 税 人 ,帮 助 企 业 提 前 化 解 风 险 。今 年 将 在 汇 算 清缴 申 报 环 节 继 续 推 行 该 系 统 ,并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要 求 进 行 优 化 升级 ,相 信 会 为 企 业 提 供 更 好 的 风 险 扫 描 服 务 ,建 议 纳 税 人 积

25、 极应 用 该 系 统 开 展 自 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使 用 该 系 统 进 行 风 险扫 描 之 前 ,需 要 至 少 提 前 一 天 将 财 务 报 表 通 过 网 上 申 报 方 式 报送 。系 统 将 在 纳 税 人 提 交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数 据 时 进 行 风 险 扫 描 ,并将 可 能 存 在 的 填 报 问 题 反 馈 给 纳 税 人 。纳 税 人 针 对 系 统 反 馈 的可 能 存 在 的 填 报 问 题 进 行 确 认 ,若 经 核 实 不 属 于 填 报 问 题 的 可直 接 确 认 申 报 并 进 行 缴 税 操 作 ;确 实 存 在 问 题

26、 的 ,对 申 报 数 据进 行 修 改 后 ,可 通 过 网 上 申 报 平 台 再 进 行 申 报 并 缴 纳 税 款 。七 、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方 式2018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实 行 网 上 申 报 和 上 门 申 报两 种 方 式 。(一 )网 上 申 报 的 网 站 和 网 址 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 家 税 务局 网 站 (http:/)首 页 的 “广西电子税务局” 。(二 )上 门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可 直 接 持 纸 质 申 报 资 料 到 办 税 服务 厅 办 理 年 度 申 报 。八 、 违 章 处 理纳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或 未 按规 定 报 送 或 者 留 存 备 查 相 关 资 料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征 收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处 理 。2019 年 4 月 16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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