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伙人协议书甲 方 ( 合 伙 人 ) 名 称 : 北 京 冀 志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代 码 : 乙 方 ( 合 伙 人 ) 名 称 : _ 身 份 证 件 号 : 第 一 条 合 伙 宗 旨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促 进 发 展 、 加 强 合 作 的 原 则 , 以 充 分 发 挥 双 方 的 资源 优 势,达到增创经济效益的目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乙 方 愿 意 参 与甲 方 的 项 目 工 程 合 作 , 并 成 立 独 立 核 算 的 项 目 部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部 ) 。为 明 确 有 关
2、 事 项 , 特 订 立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合 伙 期 限合 伙 期 限 为 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到 期 续 签 协 议 。第 三 条 股 份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及 财 务 核 算1、 甲 方 以 取 得 的 项 目 建 设 合 同 金 额 的 5 %提 成 业 务 费 万 元 作 为 项 目 部 的投 入 , 占 项 目 部 的 股 份 比 例 为 % ; 乙 方 ( 或 团 队 成 员 ) 以 现 金 货 币 万 元 参股 占 项 目 部 股 份 比 例 为 %。2、 项 目 部 前 期 由 乙 方 投 入 项 目 启 动 资 金 为 万 元 ,
3、协 议 期 间 若 因 项 目 追 加 投资 总 额 的 , 合 伙 人 都 应 按 所 持 股 份 比 例 以 货 币 方 式 进 行 追 加 。3、 合 伙 期 间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均 为 共 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4、 协 议 期 内 , 项 目 部 拥 有 乙 方 工 程 技 术 的 独 家 所 有 权 , 且 甲 方 对 该 项 目 部 有 管理 和 决 策 权 。第 四 条 盈 余 分 配 与 债 务 承 担1、 盈 余 分 配 : 以 本 协 议 甲 、 乙 双 方 合 伙 人 所 持 的 股 份 为 依 据 ,
4、按 比 例 定 期 分 配 。2、 债 务 承 担 : 项 目 债 务 先 由 合 伙 财 产 偿 还 , 合 伙 财 产 不 足 或 不 能 清 偿 时 , 以 各 合 伙人 所 持 的 股 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 五 条 退 伙 及 股 权 转 让1、 退 伙 条 件 : 需 有 正 当 理 由 方 可 退 伙 ; 不 得 在 合 伙 不 利 时 退 伙 ; 退 伙 一 方 需 提 前 3个 月 告 知 其 它 合 伙 人 并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 退 伙 后 以 退 伙 时 的 财 产 状 况 进 行 清 算 , 不 论 何 种 方 式 退 伙 , 均 以 等 价 财 产
5、结 算 ; 未 经 一 方 合 伙 人 同 意 而 擅 自 退 伙 给 另 一 方 合 伙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进 行 赔 偿 。2、 股 权 转 让 : 合 伙 人 若 转 让 自 己 的 项 目 合 伙 股 份 , 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如 确 需 转 让 其 股 份 给 第 三 方 的 , 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方可转让。第 六 条 合 伙 人 权 利 与 职 责1、甲 方 指 定 为 项 目 部 甲 方 代 表 人 , 甲 方 权 利 与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 负 责 对 外事 务 的 开 展 与 协 调 , 相 关 手 续 的 办 理 以 及 对
6、 外 合 同 的 签 订 ; 对 项 目 进 行 日 常 监 督与 管 理 ; 财 务 及 税 务 管 理 ; 业 务 的拓展与外联。2、 乙 方 担 任 项 目 部 经 理 , 每 月 由 项 目 部 支 付 生 活 费 3000 元 , 项 目 其 它 成 员 的生 活 费 参 照 执 行 , 权 利 与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 负 责 项 目 部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运 营 ; 负 责项 目 部 采 购 支 出 资 金 的 管 理 , 单 笔 支 出 超 过 5000元 以 上 需 报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 配 合 财 务 管 理 ; 开 展 与 外 界 优
7、 势 资 源 的 嫁 接 和 利 用 。第 七 条 禁 止 行 为1、 未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 禁 止 任 何 合 伙 人 私 自 以 合 伙 名 义 进 行 与 项 目 部 相 关 的业 务 活 动 。2、 禁 止 合 伙 人 再 加 入 与 项 目 部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业 务 。3、 禁 止 合 伙 人 擅 自 支 出 或 采 购 与 本 合 伙 项 目 部 无 关 的 公 共 费 用 。4、 禁 止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期 间 做 违 背 合 伙 协 议 及 有 损 合 伙 项 目 部 形 象 的 行 为 。5、 如 有 合 伙 人 违 反 上 述 条 约
8、 , 应 按 合 伙 实 际 损 失 双 倍 赔 偿 。第 八 条 合 伙 的 终 止1、 合 伙 因 以 下 事 由 之 一 发 生 , 得 以 终 止 : 合 伙 期 届 满 未 续 约 的 ;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终 止 合 伙 的 ; 合 伙 项 目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继 续 的 ; 合 伙 项 目 违 反 法 规 被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撤 销 的 ; 法 院 根 据 有 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的。2、 合 伙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 即 行 推 举 清 算 人 , 并 邀 请 中 间 人 (或 公 证 员 )参 与 清 算 ; 清 算 后 如 有 盈 余,则
9、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 可 作 价 卖 给 合 伙 人 或 第 三 方 , 其 价 款 参 与 分 配 ; 清 算 后 如 有 亏 损 或 债 务 , 不 论 合 伙 人 出 资 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 九 条 纠 纷 的 解 决合 伙 人 之 间 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共 同 协 商 , 本 着 有 利 于 合 伙 项 目 部 发 展 的 原 则 予 以 解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诉讼法院。第 10条 附 则1、 本 协 议 自 甲 、 乙 双 方 合 伙 人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本 协 议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应 由 合 伙 人 集 体 讨 论 后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内容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协 议 正 本 壹 式 贰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合 伙 人 各 执 壹 份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盖 章 ):代 表 人 签 字 :乙 方 :签 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