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mment 11: 例:A 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销项税 170,进项税 50,减免税=(170-50)-1000*3%=90 (万元)软件企业税收政策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
2、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3、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4、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
5、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
6、的增值税政策。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 6%的税率。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
7、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四、 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四)
8、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六、 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9、中的一项:(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八、软件、
10、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 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 号)的规定执行,2016 年及以后年度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执行。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4 关于进一
11、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
12、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加计扣除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
13、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
14、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6 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
15、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7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 )职工
16、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执行。2.符合上述第 1 项前 4 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期间: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