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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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 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7 年 10 月 30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一、直接减免税(一)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2、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77 号 )。(二)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

3、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第一条第一款。(三)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 2015 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 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师

4、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 (辅助器具)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

5、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 81 号)第一条。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一) 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 4000 元基础上上浮 30%,即 5200 元。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浮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 908 号) 第二条。(二) 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7、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 4000 元基础上上浮 50%,即 6000 元。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

8、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42 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上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9号) 第二条。三、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 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 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

9、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 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 50 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 75%;(五) 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 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

10、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65 号)。四、降低税率(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2.自 2015 年 1 月 1

11、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万元( 含 2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 号) 第一条。(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58 号) 。(三)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 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 号) 。五、所得减免(一) 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13、 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8.远洋捕捞。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 一)款。(二) 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三)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 2008 116 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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