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财产保险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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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0 个财产保险案例例 1:某外贸企业于 1995 年 5 月 8 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 500 万元。6 月 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保险金额100%=500 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 62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 500 万元。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 ,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 45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 万元80%=400 万元。又如货物在出

2、险时市价为 60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 400 万元。例 2:某企业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1998 年 4 月 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 120 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 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少于金额为 120 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 万元在

3、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 120 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 120 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 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 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30 万元在例 2 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 80 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 30 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 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 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 80 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 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 万元;例 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分析:游

4、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例 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 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例 7-1-3:A 银行向 B 企业发放抵押贷款

5、50 万元,抵押品为价值 100 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 1998年 1 月 1 日至该年 12 月 31 日。银行于 1998 年 3 月 1 日收回抵押贷款 20 万元。后此机器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 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 50 万元而只有 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 50 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

6、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 50 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后又于 1998 年 3 月 1 日收回抵押贷款 20 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 30 万元。当机器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 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 30 万元保险赔款。例 5: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 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7、 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例 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8、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例 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

9、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例 8:李某于 1988 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 1992 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 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 1988 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

10、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例 9: 1996 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 月投保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期限 20 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 年 2 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例 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 24 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

11、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 24 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 24 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例 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 1998 年 10 月 2 日零时至 1999 年 10 月 1 日二十四时。1999 年 1 月 1日投保人将

12、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 月 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 1 月 15 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

13、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例 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银行于同年 11 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 12 月 30 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14、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例 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分析: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例 14: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分析: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15、例 7-3-4: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 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 80 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 80 万元。例 15: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 12 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 12 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 10 万元的赔偿。例 16: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

16、保时的市价为 50 万元,保险金额按 50 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1)当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 6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 40 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 40 万元; 而当房屋市价涨至 60 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 50 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 50 万元。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且屋主已

17、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 20万元。例 17: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 100 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 100 万元,应提折旧 40 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分析: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 100 万元,而不必扣除 40 万元折旧。例 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 10 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 10 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 3

18、0 万元。问家属应否把 10 万元还给保险公司?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 30 万元后,不要把 10 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例 19: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 20: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

19、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例 21: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10000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 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

20、外伤害保险的 10000 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 3000 元。例 22:一栋房屋价值 60 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分析: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代为原则正

21、是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的基本原则。例 23:某车主将其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 50 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背包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 10 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 10 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则;(1) 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 8 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2) 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 12 万元,又应如何处理?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 8 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10 万元,故追得的 8 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 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 10 万元,

22、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 2 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例 24: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分析: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例 25:王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20 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分析: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例 26:二次大战期间,英

23、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分析:因为物上代位的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例 27:某投保人将价值 50 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40 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损失额为 30 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分析:在本案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

24、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4 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2 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2 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 48 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7.5 万元,丙保险公司的

25、赔偿金额=4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7.5 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 30 万元。例 28: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例 29:一企业为职工投

26、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老张以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例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例 30: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 10

27、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5 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 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5 万元。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 6 万元,而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根据 “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 4 万元保险

28、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 4 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例 31: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 40 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 15 万元,第二次受损 20 万元,第三次受损 8万元,第四次受损 45 万元,第五次受损 6 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

29、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 15 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 20 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 8 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 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 40 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例 32: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辆损失 1 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 8 万元;乙车车辆损失 2 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 5 万元,车上货物损失 6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 70,乙车负次要责任 30。问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承担什么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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