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与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06 和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 版 ) 相 比 , 本 规 范 主 要 有 以 下 变 化 :1.合 并 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和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调整 了 两 项 标 准 间 不 协 调 的 要 求 , 将 住 宅 建 筑 的 高 、 多 层 分 类 统 一 按 照 建 筑 高 度划 分 ;2.增 加 了 灭 火 救 援 设 施 和 木 结 构 建 筑 两 章 , 完
2、善 了 有 关 灭 火 救 援 的 要 求 ,系 统 规 定 了 木 结 构 建 筑 的 防 火 要 求 ;3.补 充 了 建 筑 保 温 系 统 的 防 火 要 求 ;4.将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独 立 成 章 并 完 善 了 有 关 内 容 ; 取 消 了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和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设 计 的 要 求 , 这 些 系 统 的 设 计 要 求 分 别 由 相应 的 国 家 标 准 作 出 规 定 ;5.适 当 提 高 了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的 防火 技
3、术 要 求 ;6.补 充 了 有 顶 商 业 步 行 街 两 侧 的 建 筑 利 用 该 步 行 街 进 行 安 全 疏 散 时 的 防 火要 求 ; 调 整 、 补 充 了 建 材 、 家 具 、 灯 饰 商 店 营 业 厅 和 展 览 厅 的 设 计 疏 散 人 员 密度 ;7.补 充 了 地 下 仓 库 、 物 流 建 筑 、 大 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 液 氨 储 罐 、液 化 天 然 气 储 罐 的 防 火 要 求 , 调 整 了 液 氧 储 罐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8.完 善 了 防 止 建 筑 火 灾 竖 向 或 水 平 蔓 延 的 相 关 要 求 。【
4、 条 文 说 明 】 修 订 后 的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了 厂 房 、 仓 库 、 堆 场 、 储 罐 、民 用 建 筑 、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 以 及 建 筑 构 造 、 消 防 救 援 、 消 防 设 施 等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 在附 录 中 明 确 了 建 筑 高 度 、 层 数 、 防 火 间 距 的 计 算 方 法 。 主 要 修 订 内 容 为 :1、 在 “建 筑 构 造 ”一 章 中 补 充 了 建 筑 保 温 系 统 的 防 火 要 求 。2、 为 便 于 建 筑 分 类 , 将 住 宅 建 筑 原 按 层 数 划 分 多 层 和 高
5、 层 住 宅 建 筑 , 修 改 为 按 建 筑高 度 划 分 , 并 与 原 规 范 规 定 相 衔 接 ; 修 改 、 完 善 了 住 宅 建 筑 的 防 火 要 求 , 主 要 包 括 :1) 住 宅 建 筑 与 其 他 使 用 功 能 的 建 筑 合 建 时 , 高 层 建 筑 中 的 住 宅 部 分 与 非 住 宅 部 分 防火 分 隔 处 的 楼 板 耐 火 极 限 , 从 1.50h 修 改 为 2.50h;2) 小 于 等 于 100m 的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套 内 宜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并 对 公 共 部 位 火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6、设 置 提 出 了 要 求 ;3) 规 定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4m 的 住 宅 建 筑 应 设 置 可 兼 具 使 用 功 能 的 避 难 房 间 , 建 筑 高度 大 于 100m 的 住 宅 建 筑 应 设 置 避 难 层 ;4) 明 确 了 住 宅 建 筑 疏 散 楼 梯 间 的 前 室 与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合 用 的 条 件 ;5) 规 定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公 共 部 位 应 设 置 灭 火 器 。3、 适 当 提 高 了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的 防 火 要 求 :1)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建 筑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 从 1
7、.50h 修 改 为 2.00h;2)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建 筑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 不 能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减 少 ;23) 完 善 了 公 共 建 筑 避 难 层 ( 间 ) 的 防 火 要 求 , 高 层 病 房 楼 从 第 二 层 起 , 每 层 应 设 置避 难 间 ;4) 规 定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建 筑 应 设 置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或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5)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建 筑 中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备 用 电 源 的 连 续供
8、电 时 间 , 从 30min 修 改 为 90min。4、 补 充 、 完 善 了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和 老 年 人 建 筑 有 关 防 火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的 要 求 ; 对 于医 疗 建 筑 , 要 求 按 照 护 理 单 元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增 加 了 大 、 中 型 幼 儿 园 和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500m2 的 老 年 人 建 筑 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大 、 中 型 幼 儿 固 和 老 年 人 建 筑 应 设 置 火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规 定 ; 医 疗 建 筑 、 老 年 人 建 筑 的 消 防 应
9、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备 用电 源 的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 从 20min 和 30min 修 改 为 60min。5、 为 满 足 各 地 商 业 步 行 街 建 设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 系 统 提 出 了 利 用 有 顶 商 业 步 行 街 进行 疏 散 时 有 顶 商 业 步 行 街 及 其 两 侧 建 筑 的 排 烟 设 施 、 防 火 分 隔 、 安 全 疏 散 和 消 防 救 援 等防 火 设 计 要 求 ; 针 对 商 店 建 筑 疏 散 设 计 反 映 的 问 题 , 调 整 、 补 充 了 建 材 、 家 具 、 灯 饰 商店 营 业
10、 厅 和 展 览 厅 的 设 计 疏 散 人 数 计 算 依 据 。6、 增 加 灭 火 救 援 设 施 一 章 , 补 充 和 完 善 了 有 关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 救 援 入 口 等 的设 置 要 求 : 规 定 消 防 设 施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识 ,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和 室 外 消 火 栓 等 消 防 设 施的 设 置 , 应 考 虑 灭 火 救 援 时 对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 用 于 消 防 救 援 和 消 防 车 停 靠 的屋 面 上 , 应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建 筑 室 外 广 告 牌
11、的 设 置 , 不 应 影 响 灭 火 救 援 行 动 。7、 将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独 立 成 章 : 取 消 了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和 防 烟 排烟 系 统 设 计 的 内 容 , 这 些 系 统 的 设 计 要 求 分 别 由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作 出 规 定 。8、 补 充 了 地 下 仓 库 与 物 流 建 筑 的 防 火 要 求 , 要 求 物 流 建 筑 应 按 生 产 和 储 存 功 能 划 分不 同 的 防 火 分 区 , 储 存 区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其 他 功 能 空 间 进 行 分 隔 ; 补 充
12、了1105m3-3105m3 的 大 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 液 氮 、 液 氧 储 罐 和 液 化 天 然 气 气 化 站及 其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9、 完 善 了 公 共 建 筑 上 下 层 之 间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的 基 本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 补 充 了 地 下 商 店的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00m2 时 有 关 防 火 分 隔 方 式 的 具 体 要 求 。10、 适 当 扩 大 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置 范 围 : 如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艺 场 所 、 商 店 、
13、 展 览 建 筑 、 财 贸 金 融 建 筑 、 客 运 和 货 运 等 建 筑 ; 明 确 了 甲 、 乙 、 丙 类 液体 储 罐 应 设 置 灭 火 系 统 和 公 共 建 筑 中 餐 饮 场 所 应 设 置 厨 房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范 围 ; 增 加 了冷 库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范 围 。11、 在 比 较 研 究 国 内 外 有 关 木 结 构 建 筑 防 火 标 准 , 开 展 木 结 构 建 筑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和木 结 构 构 件 的 耐 火 性 能 试 验 , 并 与 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和 木 骨 架 组 合 墙 体 技
14、 术 规范 等 标 准 协 调 的 基 础 上 , 系 统 地 规 定 了 木 结 构 建 筑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2、 对 原 建 规 、 高 规 及 与 其 他 标 准 之 间 不 协 调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调 整 , 补 充 了 高层 民 用 建 筑 与 工 业 建 筑 和 甲 、 乙 、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 柴 油 机 房 等 的 平 面 布置 要 求 、 有 关 防 火 门 等 级 和 电 梯 层 门 的 防 火 要 求 等 ; 统 一 了 一 类 、 二 类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有关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的 建 筑 面
15、积 要 求 , 统 一 了 设 置 在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或 裙 房 内 商 店 营 业 厅 的 疏散 人 数 计 算 要 求 。13、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剪 刀 楼 梯 间 的 设 置 及 其 合 用 前 室 的 要 求 、 住 宅 建 筑 户 门 开 向 前 室的 要 求 及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与 裙 房 、 防 烟 楼 梯 间 与 前 室 、 住 宅 与 公 寓 等 的 关 系 , 完 善 了 建 筑高 度 大 于 27m, 但 小 于 等 于 54m 的 住 宅 建 筑 设 置 一 座 疏 散 楼 梯 间 的 要 求 。本 规 范 共 确 定 了 165 条 强 制
16、性 标 准 条 文 , 约 占 全 部 条 文 的 39%。 在 执 行 时 , 如果 某 一 强 制 性 标 准 条 文 中 含 有 允 许 调 整 的 非 强 制 性 要 求 时 , 仍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和 条件 进 行 确 定 , 如 本 规 范 第 4.4.2 条 强 制 要 求 进 行 分 组 布 置 和 组 与 组 之 间 应 设 置 防 火 间 距 ,3但 组 内 储 罐 是 否 要 单 排 布 置 则 不 是 强 制 性 的 要 求 , 而 可 以 视 储 罐 数 量 、 大 小 和 场 地 情 况进 行 确 定 。目 录41 总 则 .62 术 语 、 符
17、 号 .72.1 术 语 .72.2 符 号 .93 厂 房 和 仓 库 .103.1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103.2 厂 房 和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193.3 厂 房 或 仓 库 的 层 数 、 面 积 和 平 面 布 置 .243.4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323.5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393.6 厂 房 和 仓 库 的 防 爆 .423.7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 .473.8 仓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494 甲 、 乙 、 丙 类 液 体 、 气 体 储 罐 ( 区 ) 和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514.1 一 般 规 定 .51
18、4.2 甲 、 乙 、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524.3 可 燃 、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584.4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634.5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675 民 用 建 筑 .695.1 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695.2 总 平 面 布 局 .735.3 防 火 分 区 和 层 数 .765.4 平 面 布 置 .825.5 安 全 疏 散 和 避 难 .906 建 筑 构 造 .1106.1 防 火 墙 .1106.2 建 筑 构
19、件 和 管 道 井 .1136.3 屋 顶 、 闷 顶 和 建 筑 缝 隙 .1176.4 疏 散 楼 梯 间 和 疏 散 楼 梯 等 .1206.5 防 火 门 、 窗 和 防 火 卷 帘 .1276.6 天 桥 、 栈 桥 和 管 沟 .1296.7 建 筑 保 温 和 外 墙 装 饰 .1307 灭 火 救 援 设 施 .1337.1 消 防 车 道 .1337.2 救 援 场 地 和 入 口 .1367.3 消 防 电 梯 .1387.4 直 升 机 停 机 坪 .1408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1408.1 一 般 规 定 .1418.2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144
20、8.3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1458.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1528.5 防 烟 和 排 烟 设 施 .1549 供 暧 、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1569.1 一 般 规 定 .1569.2 供 暖 .1579.3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15810 电 气 .16510.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16510.2 电 力 线 路 及 电 器 装 置 .170510.3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17311 木 结 构 建 筑 .17612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18312.1 一 般 规 定 .18312.2 消
21、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18812.3 通 风 和 排 烟 系 统 .18912.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19112.5 供 电 及 其 他 .192附 录 A 建 筑 高 度 和 建 筑 层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193附 录 B 防 火 间 距 的 计 算 方 法 .194附 录 C 隧 道 内 承 重 结 构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试 验 升 温 曲 线 和 相 应 的 判 定 标 准 .195则1.0.1 为 了 预 防 建 筑 火 灾 ,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1 总 则61.0.1 为 了
22、预 防 建 筑 火 灾 ,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下 列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建 筑 :1 厂 房 ;2 仓 库 ;3 民 用 建 筑 ;4 甲 、 乙 、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5 可 燃 、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6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7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工 程 、 石 油 化 工 工 程 和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等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 当 有
23、专 门 的 国 家 标 准 时 , 宜 从 其 规 定 。【 条 文 说 明 】 1.0.2 本 规 范 所 规 定 的 建 筑 设 计 中 的 防 火 技 术 要 求 , 适 用 于 各 类 厂 房 、仓 库 及 其 辅 助 设 施 等 工 业 建 筑 , 公 共 建 筑 、 居 住 建 筑 等 民 用 建 筑 ,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 各 类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和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工 程 。其 中 ,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工 程 是 指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建 设 的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隧 道 及 其辅 助 建 筑 。 根 据 国 家 标
24、 准 城 市 规 划 基 本 术 语 标 准 GB/T50280-1998, 城 市 建 成 区简 称 “建 成 区 ”, 是 指 城 市 行 政 区 内 实 际 已 成 片 开 发 建 设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基本 具 备 的 地 区 。对 于 人 民 防 空 、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 石 油 化 工 、 酒 厂 、 纺 织 、 钢 铁 、 冶 金 、 煤 化 工 和 电 力等 工 程 , 专 业 性 较 强 、 有 些 要 求 比 较 特 殊 , 特 别 是 其 中 的 工 艺 防 火 和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本 质安 全 要 求 部 分 , 本 规
25、范 的 规 定 还 不 具 体 , 这 些 工 程 设 计 中 的 某 些 防 火 要 求 也 与 一 般 工 业或 民 用 建 筑 有 所 不 同 , 在 本 规 范 做 了 原 则 要 求 , 但 难 以 更 详 尽 地 确 定 这 些 工 程 的 某 些 特殊 防 火 要 求 , 因 此 设 计 中 的 相 关 防 火 要 求 可 以 按 照 这 些 工 程 的 专 项 防 火 规 范 执 行 。1.0.3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火 药 、 炸 药 及 其 制 品 厂 房 ( 仓 库 ) 、 花 炮 厂 房 ( 仓 库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 条 文 说 明 】 1.0
26、.3 火 药 、 炸 药 及 其 制 品 厂 房 ( 仓 库 ) 、 花 炮 厂 房 ( 仓 库 ) 有 关 建筑 设 计 中 的 防 火 要 求 在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工 程 设 计 安 全 规 范 GB50089、 烟 花 爆 竹 工厂 设 计 安 全 规 范 GB50161 等 规 范 中 有 专 门 规 定 。1.0.4 同 一 建 筑 内 设 置 多 种 使 用 功 能 场 所 时 ,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场 所 之 间 应 进 行 防火 分 隔 , 该 建 筑 及 其 各 功 能 场 所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 条 文
27、 说 明 】 1.0.4 本 条 规 定 了 在 同 一 建 筑 内 设 置 多 种 使 用 功 能 场 所 时 的 防 火 设 计 原则 。对 于 同 一 性 质 的 建 筑 , 如 民 用 建 筑 或 工 业 建 筑 , 当 在 同 一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两 种 或 两 种 以上 使 用 功 能 的 场 所 时 ,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区 或 场 所 之 间 需 要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以 保 证 火 灾 不 会相 互 蔓 延 。 为 此 , 首 先 要 考 虑 将 这 些 场 所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并 且 相 关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要 符 合本 规 范
28、及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例 如 住 宅 与 商 店 的 上 下 组 合 建 造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7与 办 公 、 写 字 建 筑 或 电 影 院 、 剧 场 与 商 业 设 施 合 建 等 等 。此 类 建 筑 及 建 筑 内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区 有 关 建 筑 的 平 面 布 局 、 建 筑 内 的 防 火 分 区 、 安 全 疏散 、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防 排 烟 和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等 其 他 设 计 要 求 ,需 根 据 该 建 筑 的 使 用 性 质 、 建 筑 高 度 、
29、 火 灾 危 险 性 等 , 按 照 本 规 范 及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对 不同 使 用 功 能 建 筑 的 防 火 规 定 和 防 火 分 隔 情 况 等 确 定 。 对 于 建 筑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消 防 车 道 的 设 置 和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等 , 则 需 按 整 体 建 筑 考 虑 , 有 关 建 筑 灭 火 等 消防 设 施 的 设 置 , 要 根 据 本 规 范 第 8.1.1 条 规 定 的 原 则 确 定 。1.0.5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 针 对 建 筑 及 其 火
30、 灾 特 点 , 从全 局 出 发 , 统 筹 兼 顾 ,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1.0.6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50m 的 建 筑 ,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外 , 尚 应 结 合 实 际情 况 采 取 更 加 严 格 的 防 火 措 施 , 其 防 火 设 计 应 提 交 国 家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题研 究 、 论 证 。1.0.7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规 定 。2 术 语 、 符 号2.1 术 语2.1.1 高 层 建 筑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7m 的 住 宅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m 的非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和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注 : 建 筑 高 度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A 的 规 定 。【 条 文 说 明 】 2.1.1 对 于 住 宅 建 筑 , 设 计 以 套 和 住 宅 单 元 为 基 础 , 对 不 同 建 筑 高 度 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