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20050715发布 2005100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GB50140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05年 10月 1日中
2、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为强制性条文(共15条)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3、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 OOO二 OO 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2.增加了“灭 B
4、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 A类火,不能灭 B 类火的状况;3.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 调整为0.08m;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A 类灭火器配置基准;6.B 类灭火器配置基准;7.灭火器的减配系数;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9.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10.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1.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12.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本规范若需
5、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 ,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西藏自治区消防局中煤国际工程集团
6、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青岛市消防局重庆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南京板桥消防器材厂安徽华星芜湖铁扇消防集团主要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刘保平诸 容南江林张之立郭秀艳陈庆沅张学魁赵 锐刘 康高晓斌衣永生王宝伟赵伦元奚正玉目 录1 总则-012 术语和符号-012.1 术语-012.2 符号-02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023.1 火灾种类-023.2 危险等级-034 灭火器的选择-044.1 一般规定-04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045 灭火器的设置-055.1 一般规定-05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066 灭
7、火器的配置-076.1 一般规定-07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07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087.1 一般规定-087.2 计算单元-087.3 配置设计计算-08附录 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11附录 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13附录 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录 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录 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附录 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 则1.0.1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
8、安全,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1.0.3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104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2.1.3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2.1.5 灭火级别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A2.2 符号2.2.1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 或 B)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 2)U- A 类或 B 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 2/A 或 m2/B)K -修正系数Q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 或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