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GB 50236-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备和工业金属管道焊接工程的质量,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合金钢、铝及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工业纯钛、镍及镍合金的手工电弧焊、氩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埋弧焊和氧乙炔焊的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施工现场组焊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工程。1.0.4 焊接工程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1.0.5 焊接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通用规定2.0.1 设计文件标明母材、焊
2、接材料、焊缝系数及焊缝坡口的形式,并对焊接方法、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及焊接检验提出要求。2.0.2 焊接人员及其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2.0.2.1 焊接技术人员应由中专及以上专业学历,有 1 年以上焊接生产实践的人员担任。焊接技术人员应负责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和焊接技术措施,指导焊接作业,参与焊接质量管理,处理焊接技术问题,整理焊接技术资料。2.0.2.2 焊接质检人员应由相当于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焊接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焊接质检人员应对现场焊接作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负责确定焊缝检测部位,评定焊接质量,签发检查文件,参与焊接技术措施的审定。2.0.2.3 无损探伤人
3、员应由国家授权的专业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并应按考核合格项目及权限,从事烛接检测和审核工作。无损探伤人员应根据焊接质检人员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评定焊缝质量,签发检验报告,对外观不符合检验要求的焊缝应拒绝检验。2.0.2.4 焊工必须按本规范第 5 章的规定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施焊。焊工应按规定的焊接作业指导书主焊接技术措施进行施焊,当遇至工况条件与焊接作业指导书及焊接技术措施的要求不符合时,应拒绝施焊。2.0.2.5 焊接热处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焊接热处理人员应按规范、烛接作业指导书及设计文件中的有半规定进行焊缝热处理工作。2.0.3 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2.0.3.1 施工
4、单位尖建立焊接质量管理体系,并应有符合第 2.0.2 条规定的焊接技术人员、烛接质检人员、无损探伤人员、焊工和焊接热处理人员。2.0.3.2 施工单位的焊接工装设备、检验试验手段,应满足相应焊接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2.0.3.3 在烛工考试和工程施焊前,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2.0.4 施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2.0.4.1 焊接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焊件焊接所需的足够温度和焊工技能不受影响。2.0.4.2 烛接时的风速不应超过下列规定,当超过规定时,应有防风设施。(1) 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氧乙炔焊:8m/s。2(2) 氩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2m/s。2.0.4.3 焊接电
5、弧 1m 范围内的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铝及铝合金焊接:不得大于 80%。(2) 其他材料焊接:不得大于 90%。2.0.4.4 当焊件表面潮湿、覆盖有冰雪,或在下雨、下雪刮风期间,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应进行焊接。2.0.5 对不合格烛缝的返修,返修前应进行质量分析,当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两次时,应制订返修措施并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返修。补焊工艺应与原焊缝施焊工艺相同,且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0 条的规定。3 材料3.0.1 焊接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3.0.2 材料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0.3 材料
6、使用前,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设计选用的新材料,应由设计单位提供该材料的焊接性资料。3.0.4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 低合金钢焊条GB5118、 低温钢焊条JB2385 、 不锈钢焊条 GB983、 堆焊焊条GB984 、 铝及铝合金焊条GB3669、 铜及铜合金焊条GB3670、 镍及镍合金焊条GB/T13814 的规定。3.0.5 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用钢丝GB1300、 焊接用不锈钢丝GB4242、 铝及铝合金焊丝GB10858、 铜及铜合金焊丝GB9460、 钛及钛合金焊丝GB3623、 焊接用高温合金冷拉丝GBn8110、 二氧化碳
7、气体保护焊用焊丝GB8110 的规定。3.0.6 施工现场的焊接材料贮存场所及烘干、去污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条质量管理规程JB3223 的规定,并应建立保管、烘干、清洗、发放制度。3.0.7 埋弧焊所采用的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负埋弧焊剂GB5293 及低合金埋弧焊用焊剂GB1270 的规定。3.0.8 氩弧焊所采用的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氩气GB4842 的规定,且纯度不应低于 99.96%。3.0.9 手工钨极氩弧焊,宜采用铈钨极或钍钨极。3.0.1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采用的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 99.5%,含水量不应超过0.005%,使用前应预和干燥。当瓶内气体压力低于
8、 0.98MPa 时,应停止使用。3.0.11 氧乙炔焊所采用的氧气纯度不应低于 98.5%,乙炔气的纯度和气瓶中的剩余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解乙炔GB6819 的规定。当采用电石制备乙炔气时,电石的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确定,其硫、磷含量不应超过母材的标准值。4 焊接工艺评定4.1 一般规定4.1.1 在确认了材料的焊接性后,应在工程焊接前对被焊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4.1.2 焊接工艺评定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章的规定。4.1.3 焊接工艺评定试件(以下简称评定试件)的坡口加工、组对及清理等工艺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4.1.4 评定试件应由技能熟练的焊工施焊。
9、4.1.5 焊接工艺评定过程中应做好记录,评定完成后应提出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由焊接技术负责人审签。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条的规定。4.1.6 施焊前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一个焊接作业指导书可依据一个或多个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一个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用于编制多个焊接作业指3导书。焊接作业指导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0.2 条的规定。4.1.7 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内的不同施工单位,当满足本规范第 2.0.3 条的规定时,对同一项焊接工艺评定可不必重复进行。4.2 评定规则4.2.1 焊接工艺评定应采用坡口对接焊缝试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亦可用于角焊缝。4.2.2 评定试件应采用管状试件或板状试件,板状试件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可用于管状焊件,管状试件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亦可用于板关焊件。4.2.3 母材应根据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按表 4.2.3 的规定进行分类分组,对不能按表 4.2.3 的规定分类分组的母材应单独进行焊接工艺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