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UDC G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P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201166 发布 20118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国 家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 1042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0-2011,自2011 年8 月1 日起
2、实施。其中,第3.2.1 、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 、6.2.3 、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2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 200988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
3、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防火管理。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 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 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
4、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3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立新 肖绪文 倪照鹏 陈富仲 张 磊杨建康 金光耀 刘激扬 卞建峰 申立新马建民 朱 蕾 肖曙光 张 强 李宏文孟庆彬 倪建国 谭 青 华建民 郭 伟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许溶烈 郭树林 范庆国 王士川 陈火炎曾 杰 丁余平 杨西伟 焦安亮 高俊岳- 4 -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5、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2 防火间距3.3 消防车道4 建筑防火4.1 一般规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3 在建工程防火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器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4 应急照明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4 其他防火管理 - 5 -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1 总 则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
6、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2 术 语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 锅炉房、 发电机房、 变配电房、库房等。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 、临时道路、材料堆 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
7、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 临时给排水、供电、供 热管线 等。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 临时疏散通道等。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施工现场中供人
8、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7 -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2 场内临时道路;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 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5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9、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 条及第3.2.2 条要求。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3.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8 -3.2 防火间距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
10、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 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表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名称间距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
11、库房厨房操作间 、锅炉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办公用房、宿舍4 4 5 5 7 7 10发电机房、变配电房4 4 5 5 7 7 15可燃材料库房5 5 5 5 7 7 10- 9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5 5 5 5 7 7 10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7 7 7 7 7 10 10固定动火作业场7 7 7 7 10 10 12易燃、易爆物品库房10 10 10 10 10 12 12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3.3 消防车道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