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7 页合同编号:液 化 天 然 气 购 销 合 同购气方: 供气方: 签 订 地: 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业务经理:王 15829396927第 2 页 共 7 页购 气 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邮 编:邮 箱:供 气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人:电 话:邮 编: 邮 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目前乙方和甲方液化天然气的产、供、用实际情况,就液化天然气(LNG)购销事宜,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本购销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购销合同
2、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0(293.15K) 、绝对压力为 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1.2 “液化天然气” (英文简称:LNG) ,指在常压或在装车的压力下、在沸点或沸点以下呈液态的天然气。1.3 “标准立方米” ,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以下简称“立方米”) 。1.4 “合同有效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效力终止的连续日历期间。1.5 “供气起始日” ,指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和接收天然气开始的日期。1.6 “气质” ,指液化天然气的质量。1.7 “日供气量” ,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提出的并经双方
3、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每日供气量。 1.8 “月供气量”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月度供气量。1.9 “交接点” ,指符合以下规定的交气点:1.9.1 如果由乙方负责配送,交气点指乙方 LNG 槽车卸液口与甲方 LNG 接收设施接口处。1.9.2 如果由甲方自提,交气点指乙方 LNG 工厂装车设施与甲方 LNG 槽车装液口处。1.10 “供气日” ,指任何一个公历日 08:00 时开始到下一个公历日 08:00 时结束的一段期间。1.11 “供气周”指星期日 00:00 时起至下一个星期六 24:00 时止。1.12 “月度采购计划” 指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
4、一合同月内向乙方提交的月度需求计划。1.13 “临时新增采购量” 指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合同月内除月度采购计划量外,另向乙方提交的该月内临时需要增加的采购需求。第 3 页 共 7 页1.14 本购销合同中凡提及利息的计算或累计,利息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且按照每年三百六十(360)天来计算。1.15 “指定程序” ,指双方为实现在合同期内交付/提取液化天然气而提前通知 计划数量和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工作程序。1.16 “液化天然气价格” ,指乙方在交接点向甲方交付的每吨液化天然气价格或者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作为本购销合同项下合同价的组成部分。1.17 “不可抗力” ,见
5、条款 11.1 的定义。1.18 本购销合同中“双方” ,指乙方和甲方。 “一方” ,指乙方或甲方.1.19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压力或气压均为表压。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2.1 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 2014 年 10 月 21 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第三条 供气量和提取量3.1 甲方于每月 25 日向乙方发出月度采购计划,乙方根据工厂的实际产量,在供应能力范围内核准可供给甲方的液化天然气气量,并以确认函的形式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甲方(双方加盖公章) 。3.2 若甲方有临时新增采购量需求,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临时新增采购计划 。3.3 对于甲方提出的临时
6、新增采购量,甲方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支付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全额货款。乙方应在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予以调配,若无法满足此新增采购量,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4 若由于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或原料气供应不足等情况,乙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5 以一周为统计,日均购液量为八十吨以下,按市场零散客户定价;日均购液量达到八十吨以上,按常年大客户价定价。具体价格以价格确认函为准。第四条 气量交接4.1 本合同约定交付点:按第一条第 1.9 款中的约定执行。4.2 液化天然气(LNG)装载时,乙方操作人员负责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承运单位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
7、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若甲方导致乙方站内设备、工具或部件损坏,应当赔偿相应损失。4.3 乙方将液化天然气在交接点交付甲方时,该液化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给甲方。4.4 乙方配送车辆到达甲方接收站后,甲方须在 24 小时内完成卸气,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气的,每超过 24 小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1200 元/24 小时的压撬费。 4.5 乙方配送时,每增加一个卸液点卸货,乙方按照 300 元/点收取多点卸液费。第五条 供气质量5.1 液化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类天然气标准。5.2 乙方应在首次供用气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用气方提供国家权
8、威机构出具的所交付天然气的质量检测报告 及计算说明书,确保提供合格的 LNG 产品,并约定产品密度、温度等区间。5.3 供应方提供给用气方的天然气应符合乙方所提供的气质报告中所标明的气质组分。第六条 天然气计量6.1 液化天然气按重量(单位:吨)计量,计量结果以乙方的货运单中记录的过磅重量为准。6.2 单点卸液,每单磅单计量差在1%(200 公斤)之内的,属正常误差。甲方要求乙方第 4 页 共 7 页提供配送服务的,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在1%(200 公斤)以内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气费及运费均按出厂时过磅重量结算。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超出+200 公斤的,由甲方承担;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
9、差超出-200 公斤的,由乙方承担。两点卸液,每单磅单计量差在1.5%(300 公斤)之内的,属正常误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配送服务的,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在1.5%(300 公斤)以内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气费及运费均按出厂时过磅重量结算。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超出300公斤的,差额部分由双方协商承担。每增加一点卸液,磅差的正常误差范围增加0.5%(100 公斤) 。6.3 因甲方场地、设备、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卸气不净或其它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按照出厂时过磅重量结算气费及运费。6.4 若甲方对乙方的过磅重量有异议,应在货运单上签字,并注明异议内容,且先按乙方的过磅重量进行结算、付款。甲方书面
10、提出过磅重量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同时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不合格,从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乙方修正计量值并对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计量进行调整,即根据双方确定的调整计量的增减情况当月底进行多退少补;若检定合格,甲方应承担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的检定及陪检人员、机具的总费用。6.5 乙方对甲方接收站过磅重量有异议,乙方应在过磅后立即向甲方接收站相关人员提出口头异议,并在过榜单中写明异议内容。经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计量检测。若检定不合格,过磅重量以乙方出具的货运单记录重量为准,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承担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的检定及陪检人员、机具的总费用;若检定合格,过磅
11、重量以甲方过磅计量设备显示的过磅重量为准,短缺的气量价差由乙方承运单位负责补差,并承担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的检定及陪检人员、机具的总费用。6.6 双方对过磅重量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解决。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7.1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液化天然气(LNG)的价格根据市场、提气量等因素综合决定,以双方盖章的购销确认函为准。7.2 乙方供给甲方的天然气均以人民币结算,价格为乙方含税交货价第八条 预付款及结算 8.1 提货款:乙方按月度采购计划确定最终供气时间后,甲方需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将月度采
12、购计划中约定的周采购计划下的全部货款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货款次日按该笔货款所对应的周采购计划开始发货,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甲方的货款或货款不足,乙方有权不向甲方供气,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8.2 结算款:双方约定每月 15 日和 25 日(节假日顺延)进行账目核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对账单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加盖公章) 。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金额,在 3 个工作日内开具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并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甲方。如果甲方的开票信息有变,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第九条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9.1 乙方的义务及责任9.1.
13、1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应液化天然气。9.1.2 乙方除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年度检修外,还需对供电线路及相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从而保证正常的气源供应;若因该项定期检修需要,需停止一定期限的气源供应,乙方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给甲方预留时间,做好停气前的储气准备工作。第 5 页 共 7 页9.1.3 若乙方年度计划设备检修将导致无法供气,应在检修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9.1.4 若突发线路、设备和其他故障造成供气停止,应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9.2 甲方的义务及责任9.2.1 按照合同采购计划量接气。9.2.2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货运单结算、
14、付款;9.2.3 年度计划设备同步检修,应在检修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检修结束后,甲方在恢复用气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9.2.4 突发性装置及设备故障和运行中发生的紧急停接气,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9.3 甲方设备异常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9.4 甲方交接天然气时应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因甲方原因导致人员或财产发生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并作出赔偿。第十条 保密条款10.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合同有效期届满后 5 年内,任何一方对本购销合同签订履行期间获取的对方信息以及双方的合同、往来函件(统称为保密信息)均需保密。除 10.2 条规定外,双方不得以任何
15、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允许双方各自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人、代理人或关联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但本购销合同第 11.2 款规定允许的除外。10.2 任何一方仅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各自的与本购销合同之履行有关的股东、关联方、专业顾问、贷款人、雇员或潜在诚意受让人。法律、相关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规定的人员;和另一方事先同意(该等同意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的其他人员。在允许披露的情况下,披露方应尽合理的努力,以确保收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对该等保密信息加以保密。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时不能
16、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但任何一方缺乏资金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为避免疑义,不可抗力包括下述任一事件或情况。11.1.1 任何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大气干扰、雷电、暴雨、暴雪、季风、龙卷风、土壤侵蚀、塌方下陷、必经之路中断等) ;11.1.2 任何灾难(包括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民乱、流行病、破坏行动、内战、封锁和恐怖主义活动) ;11.1.3 罢工、工厂关闭、骚乱或劳资纠纷;11.1.4 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包括由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中国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其任何部门或任何中
17、国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或实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1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暂时中止履行该等义务,而不视为违约。11.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同时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11.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
18、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第 6 页 共 7 页知另一方。11.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履行合同,并相应地免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在该期间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11.6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11.7 对于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在逾期履行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
19、要延期履行,其违约责任不能免除。11.8 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30 天,任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1.9 若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可在其克服不可抗力事件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但本合同已到期的应收、应付款的义务除外。第十二条 价格调整12.1 结合柴油、液化石油气等生产成本、燃料市场价格状况、物流运费以及液化天然气(LNG)的供需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可根据市场价格适当调整液化天然气的价格。12.2 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调整有关天然气气源价格,改变了本合同乙方所
20、供应液化天然气的气源价格,乙方将按调整后的气源价格调整本合同第七条中液化天然气的供应价格,价格调整前已履行部分仍按原价格执行。12.3 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对 LNG 运输车辆所使用的燃料、乙方液化工厂供应电价进行调整,改变了乙方液化天然气的运输、生产成本,乙方将按调整后的成本相应调整本合同第七条中液化天然气的价格,价格调整前已履行部分仍按原价格执行。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3.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改变,并且该种改变确实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13.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
2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13.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13.3.1 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或社会公共利益;13.3.2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的;13.3.3 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 10 个工作日或发生严重影响双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13.3.4 对本合同(包括附件)的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和补充) ,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13.3.5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该变更、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应享有和履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2、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14.1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双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其他15.1 合同有效期内,如需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任何一方无权自行转让第 7 页 共 7 页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任何权利和承担的任何义务。15.2 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联络,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并以书面形式确认。15.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4 本合同为双方之间就液化天然气购销所达成的最终的正式协议,并取代本合同签署之前双方之间就此达成的所有协议、合同、承诺或备忘录等。15.5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若由委托代理人签署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复件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15.6 本合同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15.7 本合同签订地为 X。供气方(盖章): 购气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