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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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摘要)6.1.1 封面封面为必备要素,它应给出标示标准的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层次(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不适用于国家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等。如果标准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应给出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如果标准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还应按照 GB/T 20000.2 的规定在封面上给出一致性程度标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按附录 C 中 C.1 的规定,给出征集标准是

2、否设计专利的信息。6.1.2 目次目次为可选要素。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次是必要的。目次所列的各项内容和顺序如下:a) 前言;b) 引言;c) 章;d)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e) 附录;f) 附录中的章(需要时列出);g) 附录中的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h) 参考文献;i) 索引;j) 图(需要时列出);k) 表(需要时列出);目次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电子文本的目次应自动生成。6.1.3 前言前言为必备要素,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也不应包含公示、图和表。前言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a) 标准结构的说明。对于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第 1

3、部分中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分部分标准的每一部分中列出所有已经发布或计划发布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b) 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提及 GB/T 1.1。c) 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给出被代替的标准(含修改单)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d) 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以国外文件为基础形成的标准,可在前言中陈述或相应文件的关系。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的标准,应按照 GB/T 20000.2 的有关规定陈述与对应国际文件的关系。e) 有关专利的说明。凡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如果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则应

4、按照 C.2 的规定,说明相关内容。f) 标准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如果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或归口,则应在相应技术委员会名称之后给出其国内代号,并加圆括号。使用下述适用的表达形式: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提出。”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 “本标准由归口。”g) 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使用以下表述形式: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h)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针对不同的文件,应将以上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GB/T 的本部分”、“本部分”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5、6.1.4 引言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则给出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以及编制该标准的原因。引言不应包含要求。如果已经识别出标准设计专利,则在引言中应给出 C.3 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引言不应编号。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遍为 0.1、0.2 等。6.2.1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应置于范围之前。标准名称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标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必要的补充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可使用该标准的归口标准

6、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b)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上述领域内标准所涉及的主要对象;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d) 起草标准名称的详细规则见附录 D。如果标准名称中使用了“规范”(见 3.1)、“规程”(见3.2)、“指南”(见 3.3)等,则标准的技术要素的表述应符合7.1.3 规定。6.2.2 范围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如果标准分成若干个部分,则每个部分的范围只应界定该部分的标

7、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相关方面。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标准化对象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本标准规定了的方法。”“本标准规定了 的特征。”“本标准确立了 的系统。”“本标准确立了 的一般原则。”“本标准给出了的指南。”“本标准界定了的术语。”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不适用于”针对不同的文件,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GB/T的本部分”、“本部分”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6.2.3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见 8.1.3)的文件清单,这些文件经过标

8、准条文的引用后,成为标准应用时必不可少的文件。文件清单中,对于标准条文中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名称;对于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则不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标准祭文中不注日期引用一项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标准名称中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如果有)和主体要素(见附录 D)。文件清单中,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应在标准编号后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列出非标准类文件的方法应符合 GB/T 7714 的规定。如果引用的文件可在线获得,宜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

9、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文件的完整的网址(见 GB/T 7714)。为了保证溯源性,宜提供源网址。凡起草与国际文件存在一致性程度的我国标准,在其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所列的标准中,如果某些标准与国际文件存在着一致性程度,则应按照 GB/T 20000.2 的规定,标示这些标准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具体标示方法见 GB/T 20000.2 的规定。文件清单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含 ISO 标准、ISO/IEC 标准、IEC 标准)、ISO 或 IEC 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

10、有关文件。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文件清单不应包含: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上述文件根据需要可列入参考文献(见 6.4.2)。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6.3.1 技术要素的选择6.3.1.1 目的性原则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取决于编制标准的目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有

11、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一项标准或系列标准还可涉及或分别侧重其他目的,例如: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保障健康,保证安全,保护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控制接口,实现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以及品种控制等。在标准中,通常不指明选择各项要求的目的尽管在引言(见6.1.4)中可阐明标准和某些要求的目的。然而,最重要的是在工作的最初阶段(不迟于征求意见稿)确定这些目的,以便决定标准所包含的要求。在编制标准时应优先考虑涉及健康和安全的要求(见 GB/T 20000.4、GB/T 20002.1 和 GB/T 16499)以及环境的要求(见 GB/T 20000.5 和 IEC 指南 106)。6.3.1.

12、2 性能原则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设计和描述将性来表达,这种方法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如果采用性能特性的表述方式,要注意保证性能要求中不疏漏重要的特征。6.3.1.3 可证实性原则不论标准的目的如何,标准中应只列入那些能被证实的要求。标准中的要求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方法见 8.9)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足够坚固”或“适当的强度”等。6.3.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术语宜按照概念层级进行分类和编排,分类的结果和排列顺序应由术语的条目编号来明确,应给每个术语一个条目编号。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前,应

13、查找在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经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如果已经建立,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定义;如果没有建立,则“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只应定义标准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如果标准中使用了属于标准范围之外的术语,可在标准中说明其含义,而不宜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给出该术语及其定义。如果确有必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见 8.1.1)。如果不得不改写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定义既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附加的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形式给出。适用于量的单位的信息

14、应在注中给出。术语条目应包括: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可增加:符号、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例如:公式、图等)、示例、注等。术语条目应由下述适当的引导语引出:仅仅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适用时(例如,在一项分部分的标准中,第 1 部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几个或所有部分),使用:“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仅仅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6.3.3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清单。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所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 a、B、 b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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