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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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21861-2014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B/T 3730

3、.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 21861-2014 2GB 7258和GA 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

4、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3.3 车辆唯一性检查 inspection for the identify of vehicle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3.4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inspection for the characteristic parameters of vehicle

5、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以确认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资料凭证的符合性。3.5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4 检验项目4.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见表 1。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检验要求执行。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

6、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 1 确定。表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适用车辆类型载客汽车序号 检验项目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它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专项作业车挂车 三轮汽车 摩托 车1 车辆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GB 21861-2014 3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唯一性检查车辆颜色和外形 2 联网查询 外廓尺寸 轴距 整备质量 核定载人数 栏板高度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客车应急出口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货厢 车身外观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轮胎 号牌及号牌安装 4车辆外观检查加装/

7、改装灯具 汽车安全带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尾部标志板 侧后防护装置 应急锤 急救箱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防抱死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5安全装置检查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GB 21861-2014 4副制动踏板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转向系 传动系 制动系 6底盘动态检验 仪表和指示器 转向系部件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7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其他部件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行车制动 a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 远光发光强度 前照灯远近光速垂直

8、偏移 车速表指示误差 8仪器设备检验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 1:车辆唯一性检查、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属于人工检验项目。注 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的全部车型, “”衷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的部分车型。注 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 “”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7 座及 7 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的车辆。注 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 “”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注 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 “”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

9、见第 6 章。注 6:对于申请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检验项目:对于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检验项目,a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5 检验方法GB 21861-2014 55.1 一般规定5.1.1 检验流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图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5.1.2 基本要求5.1.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

10、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5.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1.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2。表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 单位为秒最少检验时间检验工位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

11、货汽车 (三轮汽车除外)、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120 240底盘动态检验 60 60人工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40 10090制动 a 40 60 30前照灯 60b 60b 30仪器设备检验 车速表 20 车辆预检、登记车辆唯一性检查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仪器设备检验审核签章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调整 /整改/修理 路试制动检验资料收集归档异常情况不经调整/整改/修理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不适用于仪器设备制动检验的车辆不合格复检不合格项目GB 21861-2014 6a使用平

12、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 15s;b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 40s。5.2 检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见表3。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1 车辆唯一 性检查车辆颜色和外形 *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2 联网查询 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外廓尺寸 用长度侧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见附录 A

13、。轴距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整备质量 用地磅或轴(轮)重仪等装置称量,见附录 B。核定载人数 * 目视检查,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时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栏板高度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 目视检查。客车应急出口 * 目视检查,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 目视检查,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3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货厢 * 目视检查,目测货厢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

14、、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目测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 目视检查,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一测量相关尺寸。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并操作。4 车辆外观 检查轮胎 *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型号,目测胎压不正常、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时,使用轮胎气压表、花纹深度计等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参数。GB 21861-2014 7号牌及号牌安装 * 目视检查,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加装/改装灯具 目视检查。汽车安全带 * 目视检查并操作。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 目视检查。灭火器 * 目视检查。行驶记

15、录装置 * 目视检查,目测显示功能异常存疑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车身反光标识 *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车辆尾部标志板 *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侧后防护装置 * 目视检查,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应急锤 * 目视检查。急救箱 * 目视检查。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防抱死制动装置 * 打开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对于半挂车检查相关装置。辅助制动装置 * 操作驾驶区内操纵开关,有疑问时检查相关装置。盘式制动器 * 目视检查。紧急切断装置 * 目视检

16、查。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 目视检查。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副制动踏板 *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踩下踏板,判断踏板工作是否正常。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 目视检查。5 安全装置 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 目视检查。制动系 以不低于 20km/h 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转向系传动系起步并行驶 20m 以上,通过检验员操作车辆,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对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和转向力有疑问时,使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测量相关参数。6 底盘动态 检验仪表和指示器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转向

17、系部件传动系部件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行驶系部件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驾驶室操作人员配合;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检查时应GB 21861-2014 8制动系部件其他部件使用底盘间隙仪。空载制动率空载制动不平衡率加载轴制动率行车制动*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驻车制动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平板制动检验台、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等检验,见附录 C。远光发光强度前照灯 * 远近光速垂直偏移 采用前照灯检测仪检验,见附录 D。车速表指示误差 采用车速表检验台检验,见附录 E。8 仪器设备 检验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采用侧滑检验台检验,见附录 F。所有检验项目

18、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无法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随车人员。 半挂牵引车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也可单独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带“*” ,的项目应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检验监管的要求。6 检验要求6.1 车辆唯一性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6.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6.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

19、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上标

20、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6.1.2.1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6.1.3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6.1.3.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 GB 7258 的相关规定。GB 21861-2014 96.1.3.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1.4 车辆颜色和外形6.1.4.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

21、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6.1.4.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6.2 联网查询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a)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 10 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b)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6.3 车辆特征参数6.3.1 外廓尺寸6.3.1.1 机动车外

22、廓尺寸不得超出 GB 7258, GB 1589 规定的限值。6.3.1.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O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6.3.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OOmm。6.3.2 轴距6.3.2.1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Omm。6.3.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23、6.3.3 整备质量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1OOkg,摩托车不超过lOkg。6.3.4 核定载人数6.3.4.1 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 GB 7258-2012 中 4.5.2 至 4.5.6、11.6 的核载规定.6.3.4.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6.3.4.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3.5 栏板高度G

24、B 21861-2014 106.3.5.1 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 GB 1589 规定的限值。6.3.5.2 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6.3.5.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6.3.6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6.3.6.1 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6.3.6.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

25、、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6.3.7 客车应急出口6.3.7.1 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 GB 7258 的相关规定;且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6.3.7.2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 GB 7258、GB 13094、GB 18986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8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6.3.8.1 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

26、宽度应符合 GB 7258 的相关规定。6.3.8.2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还应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 GB 7258、GB 13094、GB 18986、GB 2440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9 货厢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6.4 车辆外观检查6.4.1 车身外观6.4.1.1 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 GB 7258 的相关规定;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f)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6.4.1.2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无损;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按 GB 7258 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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