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编号:CZJM-201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1 修订日期:2016 年 08 月 30 日“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CZJM-201“浙江制造”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第一版)文件编号:CZJM-201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2 修订日期:2016 年 08 月 30 日1前言为了加强对“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威性和“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信誉,制定并执行本规范。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所有组织。3职责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
2、实施“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4认证证书内容与格式4.1 认证证书内容“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认证合格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根据认证类别不同,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证书名称应明确产品认证领域(认证制度) ,如“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等字样。(2)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地址;(3)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5)认证标准;(6)认证模式;文件编号:CZJM-201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3 修订日期:2016 年 08 月 30 日(7)产品名称;(8)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
3、9)发证机构公章、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公章及签发人。4.2 认证证书格式“浙江制造”认证证书一般有中、英文两种版式,一般提供中文证书,需要时可提供英文证书;当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证书为准。4.3 证书变更5认证标志的图案与说明“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由方形和品字的基本图形,“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中文简写为“浙江制造” 、英文简写“ZHEJIANG MADE”组成。方形和品字象征着“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浙江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 “浙江制造”表明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和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责任。“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如下:文件编号:CZJM-2
4、01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4 修订日期:2016 年 08 月 30 日6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1)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可在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浙江制造”认证证书。(2)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可在认证合格产品及其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使用方法可依据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制定的“浙江制造”品牌规范手册规定要求进行。(3)获证企业应保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持续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标志。(4)获证企业应保证发生法律法规、生产场所、认证产品、组织结构等影
5、响证书有效性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发证机构,并接受监督评审,监督评审前及监督评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标志。(5)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可申请补发。(6)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部分出示或部分复印。(7)获证企业应确保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应包括有效期内的年检证明) ,确保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合同的合法有效。(8)企业在使用“浙江制造”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文件编号:CZJM-201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5 修订日期:2016 年 08 月 30 日放大或缩小
6、复制,一般不得改变标志颜色,如必须改变颜色,则仅可使用纯白色或纯黑色标志。(9)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7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7.1 监督途径(1)获证方的信息报告;(2)定期、不定期的监督评审和再认证;(3)顾客/市场、新闻媒介、政府机关的信息。7.2 误用认证证书或标志类型(1)在认证范围以外的场合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2)未经许可使用认证证书与标志;(3)发证后发现认证产品有危险。具体包括:a) 认证标准不适当;b) 未预料到产品的最终用途;c) 制造缺陷。(4)在任何资料中发现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5)未经“浙江制
7、造”国际认证联盟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变造证书;(6)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失效,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合同失效或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7)标志未按照规定与相关标准一起使用;文件编号:CZJM-201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6 修订日期:2016 年 08 月 30 日(8)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期间、注销或撤消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9)转让给其他组织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10)其他类型认证证书或标志的误用。7.3 误用认证证书或标志的处理(1)发现误用“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发证机构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继续使用,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通
8、报纠错有效性。(2)发证机构负责采取适当方法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无效的,按照规定暂停或撤销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权;(3)被撤销的认证注册资格后仍继续使用证书、标志,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必要时,成员机构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4)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对伪造、贩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侵权行为,成员机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7.4 未用认证标志的处理当认证机构在第一次监督评审时,发现企业未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出具认证标志使用提示报告,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标志使用方案,必要时,进行实物或现场验证。当认证机构在第二次监督评审时,发现企业
9、仍未使用认证标志时,可对其证书予以暂停,并予以公示。文件编号:CZJM-201发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7 修订日期:2016 年 08 月 30 日获证企业在三年内均未使用认证标志的,认证机构不再受理其再认证。8认证证书、标志的变更管理8.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获证组织应当重新换发证书(1)使用新的商标名称;(2)生产地址、申请人、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描述性变更;(4)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8.2 换发证书程序(1)获证组织出现上述变更,应按相关要求重新换发证书。(2)对符合换发证书规定的,由认证机构办理证书换发,换发证书应注明换发日期,证书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