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立法目的。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定出台了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
2、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坚持党的领导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同时“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3、工作。【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划分的规定。本条规定主管部门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并分别对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参与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相比,该条仅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
4、取意见” ,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只能说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在行政管理模式下的有限民主。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规定。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规定。2006 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开始试行事
5、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3 种类别。2011 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且要求事业单位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表明了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方向。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解读】本条是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程序性规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的部门参照
6、条例第3 条的规定。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规定。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 年,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此次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由于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
7、条例同时对对公开招聘的范围作了规定,即“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不实行公开招聘。但是,监督措施的缺失,有可能导致公开招聘流于形式,个别单位招聘“换汤不换药” ,打着公开招聘的幌子,依旧暗箱操作,实行“萝卜招聘” 、 “内部招聘” 。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督措施,以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目的真正实现。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开招聘
8、基本程序的规定。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因此,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内部竞聘基本程序的规定。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
9、有关规定进行交流。【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流动的规定。内部交流包括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为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而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 3 年。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个月。【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本条规定初次订立 3 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试用期 1
10、2 个月。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人员,通常是指应届毕业生。而对于已经就业,仅是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长期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三种情况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俗称“长期合同” ,分别是(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11、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本条例中,只有连续工作 10 年且离退休不到 10 年的职工,合同期才能一直签到退休,该条规定显然比劳动法苛刻得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过错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可以被单方解雇,本条将连续性旷工天数增加到 15 个工作日、累计旷工天数增加到30 个工作日,加大了对职工聘用合同的保护程
12、度。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条规定考核不合格的,没有培训的机会,仅能调整工作岗位,如不同意,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看似条例对于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比劳动合同法宽泛,但是,事业单位对于考核的时间跨度比劳动合同法严格的多,根据本条规定,要解聘一名员工,至少需要两年。第十七
13、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本条类似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赋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法定事实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但是,本条又增设了“例外条款”即“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离职,可能会变相限制了员工的单方解除权,不能实现本条的立法目的。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过错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开除系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方式。该处分的必然结局是解除聘用合同。
14、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与员工人事关系终止时间的规定。本条明确解除聘用合同的日期与人事关系终止的日期一致,实践中如果因为手续未办妥并不能导致人事关系持续。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规定。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 “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意味着考核应当确保职工的权利,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实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但是绩效考核的具体标准、考核的具体程序还需要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