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6222-2005 代替 GB62221986工 业 企 业 煤 气 安 全 规 程自 2005-1-1 起执行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5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6 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7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8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9 煤气柜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11 煤气事故处理12 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 GB62221986I 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本标准与 GB6222-1986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 4 章基本要求中
2、;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 5 章);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 6 章);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 7 章)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 9 章);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 11 章);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 12 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
3、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本标准于 1986 年首次发布,2004 年第一次修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 12105Pa(1.2210 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因采用新技
4、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
5、台GB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1966)GB16912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195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235 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6 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计算压力 computation pressu
6、re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3.2 煤气设施 gases equipment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3.3 隔断装置 curtain appliance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3.4 粗煤气 untreated gases未经净化的煤气。3.5
7、剩余煤气放散装置 pressure control piping system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3.6 炉顶余压透平 top residual pressure turbine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4 基本要求4.1 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4.2 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
8、的技术文件。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4.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 GB50235 的规定。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4.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4.6 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
9、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7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4.8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4.9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
10、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 3 (24ppm)。4.11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4.12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4.13 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
11、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4.14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4.15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 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 的规定。5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1.1 区域布置5.1.1.1 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 GB50195 的规定。5.1.1.2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的常年最小
12、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5.1.1.3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 的规定。5.1.1.4 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5.1.1.5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5.1.1.6 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 GBJ16 的有关规定。5.1.1.7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5.1.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5.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厂房
13、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 22 区火灾危险环境;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5.1.2.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 8 章的规定;焦油泵房、焦油库属 21 区火灾危险环境;煤场属 23 区火灾危险环境;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 22 区火灾危险环境;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
14、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5.1.3 设备结构5.1.3.1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5.1.3.2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5.1.3.3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 GB50195 执行。5.1.3.4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
15、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5.1.3.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5.1.3.10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
16、,并应定期检查;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煤气含氧量达 1;煤气压力低于 50Pa(5.1mmH 2O);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 25);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 1时,禁止并入网路。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3103
17、Pa 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 150mm,但不小于 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 3103Pa110 4Pa 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 1.5 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104Pa 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 500mm。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 7.2.2.1 的规定。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 50mm。5.1.4 气密性试验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 6.4.6 的有关规定。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2.1 区域布置5.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
18、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5.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5.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5.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5.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5.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
19、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 GBJ16 的有关规定。5.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 GB50058 防爆要求设计。5.2.3 设备结构5.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5.2.3.2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
20、3.3、5.1.3.4 的规定。5.2.3.3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5.2.3.4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至少加 500mm。5.2.3.5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 2.5103Pa3.910 3Pa(255mmH2O398mmH 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 5102Pa(51mmH 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 0.6;大于 0.6时,应
21、发出报警信号;达到 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5.2.4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 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 1时,该炉必须停车。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5.3.1 区域布置5.3.1.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0m。5.3.1.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 10m 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5.3.1.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
22、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5.3.1.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 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5.3.1.5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5.3.1.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 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 3m。5.3.2 设备结构5.3.2.1 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软探尺的箱
23、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 5m 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
24、采用外接触。5.3.2.2 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5.3.2.3 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 1.5 倍,且不小于 3m;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
25、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5.3.2.4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 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 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5.3.2.5 布
26、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5.3.2.6 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 1s 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
27、信号;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5.3.3 气密性试验压力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 6.4.6 的有关规定。5.4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5.4.1 区域布置5.4.1.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 1000m 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5.4.1.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5.4.1.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5.4.2.1 新建焦煤
28、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 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0m。5.4.2.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 4.1.3 及 5.1.1.45.1.1.6 的规定。5.4.2.3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 10m;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10m。5.4.3 设备结构5.4.3.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
29、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 5m 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
30、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1.8m;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 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5.
31、4.3.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 5.1.3.10 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 1时报警,达 2时切断电源。5.4.4 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 6.4.6 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 5103Pa(
32、510mmH2O)做泄漏试验,20min 压力降不超过 10为合格。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5.1 区域布置5.5.1.1 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 l000m 以上,煤气产量小于 50000m3h 者,不小于 500m。5.5.1.2 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5.5.1.3 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30m。5.5.2 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 4.13 及 5.1.1.45.I.I.5 的规定。5.5.3 厂房
33、建筑的安全要求5.5.3.1 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5.5.3.2 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5.5.3.3 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5.5.4 设备结构5.5.4.1 炭化炉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 100mm;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
34、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 4m 以上;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 2 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1.5m,并应设防护栏杆。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 103Pa(102mmH 2O);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5.5.4.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 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
35、与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 5.4.3.2 的规定。5.5.5 炭化炉煤气系统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6 的规定。5.6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5.6.1 区域布置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1m。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 8 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