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Q/LS GL RL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2016-0- 发布 2016-03- 实施xx 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目 录Q/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 / 24前 言 .2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31 适 用 范 围 .32 原 则 .33、 职 责 划 分 .44、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55、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86、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97、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98、 保 密 约 定 .119、 员 工 培 训 .1210、 争 议 处 理 .1211、 附 则 .1212、 附 表 .12Q/
2、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 / 24前 言为 规 范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订 立 和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 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 结 合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本 制 度 为 2016 年 新 发 布 。本 制 度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本 制 度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归 口 管 理 。本 规 定 起 草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Q/LS GL RL
3、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 / 24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1 适 用 范 围本 管 理 制 度 适 用 于 集 团 所 有 下 属 公 司 及 与 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员 工 。2 原 则2.1 合 法 原 则 : 合 同 双 方 订 立 和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以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本 准 则 。2.2 诚 信 原 则 : 合 约 双 方 不 得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2.3 平 等 协 商 原 则 : 合 同 双 方 订 立 和 变
4、 更 劳 动 合 同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原 则 , 对 于 合 同 中 争 议 以 平 等 协 商 作 为 首 选 处 理 方 法 。3、 职 责 划 分3.1 合 同 申 请 人 职 责 : 合 同 续 签 员 工 须 在 收 到 本 人 劳 动 合 同 续 约 申 请 表 ( 后 附 )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决 定 ,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续约 申 请 表 填 写 意 见 。3.2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职 责 :3.2.1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新 录 用 员 工 的 工 作 考 核 :
5、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在 新 员 工 入 职 前 制 定清 晰 可 行 的 考 核 标 准 , 并 定 期 与 新 员 工 进 行 沟 通 , 保 留 完 整 考 核 资 料 ( 须 有 被 考核 人 签 字 ) , 督 办 新 员 工 月 度 跟 进 记 录 (后 附 )。3.2.2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结 束 前 ,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督 办 员 工 填 写 员 工 转 正 考 核表 (后 附 )并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 并 于 员 工 试 用 期 结 束 5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该 表 及 全 部考 核 资 料 移 交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3
6、.2.3 负 责 对 部 门 合 同 期 内 员 工 的 考 核 ( 须 有 被 考 核 人 签 字 ) 。3.2.4 负 责 对 合 同 期 满 员 工 的 表 现 进 行 工 作 评 价 , 并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同意 申 请 人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 并 于 劳 动 合 同 续 约 申 请 表 填 写 意 见 。 如 不 同 意 员工 合 同 续 签 , 应 及 时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沟 通 , 并 将 全 部 考 核 资 料 移 交 人 力 资 源Q/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 24管 理 中 心 。3.2.5 负 责 部
7、 门 离 职 员 工 的 工 作 交 接 工 作 。3.2.6 新 入 司 的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以 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考 核 及 上 述 表 单 督 办事 宜 , 由 其 上 级 直 接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3.3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劳 动 关 系 专 员 职 责 :3.3.1 负 责 在 新 员 工 入 职 当 天 与 新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到 劳 动 部 门 备 案 。3.3.2 负 责 新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办 理 。3.3.3 负 责 合 同 到
8、 期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续 约 申 请 表 的 发 放 、 跟 踪 与 回 收 。3.3.4 负 责 公 司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档 案 的 管 理 。3.3.5 负 责 离 职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失 业 手 续 办 理 。3.3.6 负 责 离 职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 住 房 公 积 金 封 存 手 续 的 办 理 。3.3.7 负 责 公 司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信 息 、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的 更 新 统 计 。3.4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人 : 负 责 对 劳 动 关 系 专 员 工
9、作 的 监 督 , 负 责 对 员 工 合同 签 订 工 作 的 审 批 。3.5 所 有 劳 动 合 同 须 经 董 事 长 或 授 权 人 批 准 后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4、 劳 动 合 同 订 立4.1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公 司 委 托 代 理 人 需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4.2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拟 订 和 修 改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总 裁 批 准 后 使 用 。4.3 新 员 工 须 真 实 填 写 入 职 登 记 表 , 使
10、用 欺 诈 手 段 (其 中 包 括 提 供 伪 造 或 过期 的 离 职 证 明 、 身 份 证 明 、 户 籍 证 明 、 学 历 证 明 、 健 康 证 明 、 及 其 它 入 职 登记 表 中 应 提 供 的 应 聘 信 息 )入 职 , 公 司 视 为 重 大 违 纪 处 理 ,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Q/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6 / 24并 不 支 付 违 约 金 。员 工 应 使 用 与 本 人 身 份 证 一 致 的 姓 名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所 填 住 址 应 为 本 人有 效 联 系 地 址 , 如 地 址 变 更 应 及 时 告 知
11、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更 正 , 否 则 由 员 工 承 担相 关 法 律 责 任 。4.4 劳 动 合 同 作 为 新 员 工 入 职 的 要 件 ,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者 不 得 入 职 。4.5 所 有 员 工 均 须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4.5.1 正 式 录 用 员 工 入 职 前 须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并 及 时 提 供 办 理 用 工 所 须 资 料 :4.5.1.1 本 县 员 工 : 失 业 证 或 离 职 证 明 , 填 写 员 工 入 职 登 记 表 ( 人 力 资源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 , 个 人 社 会 保
12、险 编 号 ( 献 县 县 内 ) ,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移 手续 ,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签 字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 一 式 两 份 ) 。4.5.1.2 外 来 员 工 : 填 写 员 工 入 职 登 记 表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 , 个 人社 会 保 险 编 号 ( 献 县 地 区 ) 或 者 保 险 转 移 手 续 ,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移 手 续 , 劳 动合 同 文 本 签 字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 一 式 两 份 ) 。4.5.1.3 由 于 本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13、 时 提 供 以 上 材 料 者 , 本 人 应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并 承 担相 应 法 律 责 任 。4.5.2 离 退 休 人 员 和 协 保 人 员 可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4.5.3 临 时 员 工 和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人 员 签 订 临 时 用 工 协 议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领 取 )。4.5.3.1 因 公 司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 须 聘 用 临 时 用 工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临 时 用 工审 批 表 ( 后 附 ) , 经 分 管 领 导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14、 审 核 , 人 力 资 源 分 管 领 导 审批 同 意 后 录 用 。4.5.3.2 临 时 员 工 和 非 全 日 制 员 工 应 自 上 班 之 日 起 5 日 内 与 公 司 签 订 临 时 用 工协 议 。4.5.3.3 公 司 聘 用 临 时 用 工 人 员 应 以 退 养 、 退 休 、 协 保 人 员 为 主 。4.6 由 于 本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以 上 材 料 者 , 本 人 应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且 公 司 不 承 担Q/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7 / 24任 何 责 任 。 在 书 面 说 明 承 诺 的 时 间 内 (最 长 不 超
15、 过 2 个 月 )仍 未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公 司 有 权 拒 绝 与 该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已 经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 并不 支 付 违 约 金 。4.7 公 司 与 员 工 签 订 的 合 同 种 类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非 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四 类 , 具 体 签订 类 别 由 公 司 与 员 工 在 不 违 背 劳 动 合 同 法 情 况 下 协 商 确 定 。
16、4.7.1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4.7.2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同4.7.3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自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起 到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日 期 为 止 的 劳 动 合 同 。4.7.4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17、 动 者 约 定 以 小 时 计 酬 , 日 工 作 时间 不 超 过 4 小 时 ,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薪 酬 支 付 周 期 不 超 过 15 日 的 劳动 协 议 。4.8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4.8.1 2008 年 以 后 入 司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签 约 期 限 原 则 规 定 如 下 :员 工 类 别首 次 签 约 期限二 次 签 约 期限三 次 签 约 期 限部 门 经 理 级 以下1 年 3-8年 无 固 定 期 限中 层 1-3 年 3-8年 无 固 定 期 限总 监 级 以 上 3 年 3-6年 无 固 定 期 限Q/L
18、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 / 244.8.2 符 合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本 人 自 愿 选 择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应在 劳 动 合 同 续 约 申 请 表 (后 附 )申 明 。4.8.3 例 外 情 况 : 经 个 人 申 请 和 总 裁 批 准 后 , 可 以 采 用 协 商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4.9 试 用 期 规 定 :4.9.1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内 。4.9.2 新 员 工 首 次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期 限 见 下 表 :合 同 期 限 试 用
19、期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1 个 月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2 个 月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6 个 月以 完 成 一 定 的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为 限期无 试 用 期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无 试 用 期4.9.3 试 用 期 期 间 如 员 工 提 出 因 个 人 原 因 需 要 暂 时 中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员 工 应 填写 劳 动 合 同 暂 时 中 止 协 议 书 (后 附 ), 经 公 司 批 准 后 执 行 , 本 协 议 书 作 为 劳动 合 同 附 件 , 作 为 变 更 试 用 期 依 据 。4.9.4 员
20、 工 提 前 转 正 须 填 写 员 工 转 正 考 核 表 ( 后 附 ) , 经 本 人 申 请 , 部 门负 责 人 批 准 后 , 交 至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 经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人 及 分 管 领 导 审批 后 , 报 总 裁 批 准 后 执 行 转 正 工 资 标 准 。5、 劳 动 合 同 变 更5.1 公 司 制 度 经 员 工 学 习 并 签 字 认 可 后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附 件 与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同Q/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9 / 24等 法 律 效 力 。5.2 公 司 在 制 定 、 修 改 或 者
21、 决 定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项 时 , 应 知 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与 工 会 共 同 协 商 制 定 , 并 采 用 公 示 的 方 法 广 泛 征求 员 工 意 见 (工 会 负 责 公 示 见 证 工 作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 ), 制 度 拟 定 部 门 应填 写 乐 寿 农 牧 集 团 规 章 制 度 审 批 表 (后 附 )并 依 照 表 格 所 示 流 程 进 行 审 批 。 制度 批 准 后 作 为 周 例 会 附 件 或 通 过 专 项 培 训 告 知 员 工 (员 工 须 签
22、字 确 认 ), 告 知 后的 制 度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附 件 与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规 章 制 度 的 审 批 表单 和 员 工 签 字 认 可 文 件 应 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存 档 ) 。 5.3 合 同 期 内 员 工 提 出 合 同 变 更 , 须 填 写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申 请 表 (后 附 )。经 领 导 审 批 后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6、 劳 动 合 同 续 订6.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劳 动 关 系 专 员 于 员 工 合 同 期 满 前 2 个 月 发 放 劳 动 合 同
23、续 约 申 请 表 (后 附 ),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员 工 须 在 收 到 劳 动 合 同 续 约 申 请 表 15个 工 作 日 内 填 写 完 毕 , 并 交 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签 收 。 员 工 愈 期 不 交 , 劳 动 关 系专 员 应 督 促 其 尽 快 办 理 (须 有 员 工 本 人 书 面 签 收 )。 合 同 到 期 前 30 天 仍 未 办 理 填写 该 表 , 视 为 放 弃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6.2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员 工 须 提 前 15 天 与 公 司 签 订 续 约 劳 动 合 同 。6.3 符 合 签 订 无 固 定
24、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条 件 的 , 需 由 员 工 本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续 约 申 请表 中 申 明 , 经 公 司 批 准 后 签 订 。6.4 符 合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条 件 但 本 人 选 择 自 愿 放 弃 的 , 应 在 劳 动 合 同续 约 申 请 表 中 正 式 申 明 。7、 劳 动 合 同 解 除7.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公 司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7.1.1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7.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7.1.3 严 重 失
25、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1万 元 以 上 (含 1万 元 )重 大 损 失 的 。Q/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0 / 247.1.4 员 工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不 能 及 时 完 成 工 作 计 划 的 。 或 经公 司 提 出 改 正 要 求 , 拒 不 改 正 的 。7.1.5 提 供 虚 假 应 聘 资 料 的 。7.1.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7.2.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26、,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2.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2.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7.3 解 除 合 同 流 程符 合 7.1的 情 形 的 , 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会 同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员 工 说 明 解除 理 由 (须 提 供 充 足 解 聘 理 由 且 须 留 有 面 谈 书 面 证 据 ), 并 向 员 工 发 出 公 司 解聘 员 工 通 知 书 (后 附 )后 , 劳
27、动 合 同 即 行 解 除 ; 符 合 7.2情 形 的 , 由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中 心 会 同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员 工 说 明 解 除 理 由 , 并 向 员 工 发 出 公 司 解 聘 员工 通 知 书 30日 后 ,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解 除 , 或 自 公 司 解 聘 员 工 通 知 书 同 时 额外 支 付 30日 工 资 ,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即 时 解 除 。7.2 员 工 单 方 解 除 : 试 用 期 员 工 离 职 须 提 前 3天 向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 填 写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申 请 表 (后 附 ), 正 式 员 工 离 职 须 提 前 30天 向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中 心 提 出 , 填 写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申 请 表 (后 附 )。7.3 双 方 协 商 解 除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7.4 离 职 工 作 交 接 :7.4.1离 职 员 工 须 积 极 配 合 工 作 交 接 。 离 职 员 工 离 职 审 批 批 准 后 , 离 职 员 工 应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