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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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目 录前 言1 总 则2 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5.3

2、防火分区和层数5.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难6 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7 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3 消防电梯7.4 直升机停机坪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9.2 供 暖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 电气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3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1 木结构建筑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

4、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

5、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

6、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

7、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

8、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

9、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 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 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 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 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 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郑铁一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 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 华 潘一平 苏 丹

10、 夏卫平 江 刚 党 杰 郭 景 范 珑 杨西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1 总 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收起条文说明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

11、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收起条文说明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 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

12、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

13、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收起条文说明1.0.3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由于这些建筑内的物质以剧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建筑或工程。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收起条文说明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当

14、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 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收起条文说明1.0.5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

15、、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收起条文说明1.0.6 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

16、高层建筑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1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收起条文说明1.0.7 本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建筑防火问题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收起条文说明2.1.1 明确了

18、高层建筑的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划分标准。建筑的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的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难易程度和火灾的后果。本规范在确定高层及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划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实际工程情况,也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对于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 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

19、虽建筑高度大于 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 A 作了详细规定,涉及本规范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收起条文说明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20、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收起条文说明2.1.3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

21、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收起条文说明2.1.4 本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

22、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2.1.7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收起条文说明2.1.8 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10 耐火极

23、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收起条文说明2.1.10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火灾类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构配件的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火灾类型确定不同标准的升温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 ISO 834 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为主的场所,

24、结构的耐火极限需采用碳氢时间温度曲线等相适应的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非承重墙体,其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而柱的耐火极限测定则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因此,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完全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GB/T 9978.9。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 fire wall防止火灾

25、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收起条文说明2.1.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 6.6.4 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 安全性能仍要有别于

26、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到再疏散到室外地面。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

27、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收起条文说明2.1.18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规定的试验条件”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如国家标准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 等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收起条文说明2.1.19 可燃蒸气和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与其和空气混合气体的体积百分比。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含水

28、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收起条文说明2.1.20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 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 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收起条文说明2.1.21 防火间距是不同建筑间的空间间隔,既是防止火灾在建筑之间发生蔓延的间隔,也是一个保证灭火救援行动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间。有关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B。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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