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doc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2129950 上传时间:2019-04-3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一 1 一业 主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草案)(示范文本)一 2 一成 都 市 青 羊 区 水 木 光 华 业 委 会 筹 备 组 成 都 市 房 产 管理 局 编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草案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

2、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一 3 一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

3、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一 4 一(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

4、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

5、理;(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一 5 一(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十八)建立业主委员

6、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二十

7、四) ;(二十五)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组织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一 6 一(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8、(十)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七)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

9、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参与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十一) 。一 7 一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3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

10、开时间为: 由主任与副主任、业委会成员协商确定,确定后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

11、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 73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

12、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30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一 8 一见、建议,并在 10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

13、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30 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15 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条 (工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

14、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保管者应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具体人选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

15、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9 一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5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

16、、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5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支付违约金不免除责任委员承担赔偿等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保管者应为业主委

17、员会成员,具体人选由业主委员会决定):1、建筑区划内的物业资料;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一 10 一保管上述档案

18、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5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5 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

19、,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支付违约金不免除责任委员承担赔偿等责任的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一)属于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上述资金,由业主委员会采取以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义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名义或者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其他 名义在 银行设立专门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帐户帐号为: : 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二)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和一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中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委员担任,具体人选待业主委员

20、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出纳 (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 (姓名)负责帐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 (姓名)负责现金和帐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 500 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30 号前在建筑区划内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程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