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 填 空 题 (每 个 空 格 0.5分 , 共 10分 )1、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被 党 建 专 家 称 为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最 全 、 最 严党 纪 ”, 真 正 实 现 让 党 员 干 部 从 “ 不 敢 腐 ”到 “ 不 能 腐 ”、 “ 不 想 腐 ”。2、 实 施 党 纪 处 分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经 党 组 织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不 允 许 任何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擅 自 决 定 和 批 准 。3、 要 贯 彻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 把 严 守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永
2、远 排 在 首 要位 置 , 深 入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4、 各 级 党 委 要 严 格 按 照 准 则 和 条 例 办 事 , 把 党 规 党 纪 刻 印 在 全体 党 员 特 别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的 心 上 。5、 准 则 紧 扣 廉 洁 自 律 主 题 , 重 申 党 的 理 想 信 念 宗 旨 、 优 良 传 统 作风 , 坚 持 正 面 引 导 , 重 在 立 德 , 为 党 员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树 立 了 看 得 见 、 摸 得 着 的 高标 准 , 展 现 了 共 产 党 人 的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6、 条
3、例 把 党 章 对 纪 律 的 要 求 整 合 成 政 治 纪 律 、 组 织 纪 律 、 廉 洁 纪 律 、 群 众 纪 律 、 工 作 纪 律 、 生 活 纪 律 , 列 负 面 清 单 , 重 在 立 规 , 划 出 了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不 可 触 碰 的 底 线 。7、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带 头 维 护 党 规 党 纪 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 敢 于 担 当 , 敢 于 较 真 , 敢 于 斗 争 , 保 证 把 纪 律 和 各 项 党 内 法 规 执 行 到 位 。二 、 判 断 题 (每 题 0.5分 , 共 10分 )1、 在 党 内 搞 团 团 伙
4、伙 、 结 党 营 私 、 拉 帮 结 派 、 培 植 私 人 势 力 或 者 通 过 搞 利 益 交换 、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 本 的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2、 下 级 党 组 织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上 级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5、党 察 看处 分 。 ( )3、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 参 加 自 发 成 立 的 老 乡 会 、 校 友 会 、 战 友 会等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 )4、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书 籍 、 讲 座 、 论 坛 、 报 告 会 、 座 谈 会 等方 式 , 妄 议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的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警 告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
6、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5、 党 组 织 不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或 者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将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进 行 处 分 。 ( )6.对 于 受 到 解 散 处 理 的 党 组 织 中 的 党 员 , 应 当 逐 个 审 查 。 ( )7.对 于 经 济 方 面 共 同 违 纪 的 , 对 违 纪 集 团 的 首 要
7、分 子 , 按 照 其 个 人 所 得 数 额 从重 处 分 。 ( )8.违 纪 党 员 在 党 组 织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前 死 亡 , 或 者 在 死 亡 之 后 发 现 其 曾 有 严 重 违纪 行 为 , 可 以 不 再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 ( )9.篡 改 、 伪 造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10.诬 告 陷 害 他 人 意 在 使 他 人 受 纪 律 追 究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者 留
8、 党 察 看 处 分 。 ( )11、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12、 条 例 规 定 的 只 有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一 个 档 次 的 违 纪 行 为 , 不 适 用 减 轻 处 分 的规 定 。 ( )13、 在 纪 律 集 中 整 饬 过 程 中 , 不 收 敛 、 不 收 手 的 ,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 )14、 在 党 内 担 任
9、两 个 以 上 职 务 的 , 如 果 决 定 撤 销 其 某 个 职 务 , 必 须 撤 销 其 担 任的 最 高 职 务 。 如 果 决 定 撤 销 其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 则 必 须 从 其 担 任 的 最 低 职 务 开 始 依 次撤 销 。 ( )15、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10、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16、 留 党 察 看 期 间 , 坚 持 不 改 或 者 又 发 现 其 他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的 ,可 以 开 除 党 籍 。 ( )17、 普 通 党 员 用 自 己 家 的 合 法 收 入 购 买 豪 车 、 名 表 , 党 组 织 不 能 予 以 过 问 。 ( )18、 已 退 出 领 导 职 务 , 但 尚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中 共 党 员 干 部 不 属 于 党 员 领 导 干部 。 ( )19、 组 织 迷 信 活 动 的 属 于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行 为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11、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处 分 。 ( )20、 在 境 外 脱 离 组 织 出 走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属 于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行 为 。 ( )三 、 单 选 题 (每 题 0.5分 , 共 10分 )1、 经 查 , 某 县 委 书 记 杨 某 同 时 存 在 两 种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的 违 纪 行 为 , 按 照 规 定 应 分 别 给 予 其 警 告 和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最 后 组 织 决 定 应 给 予 杨某 C 处 分 。A.警 告 B.严 重 警 告 C.撤 销 党 内 职 务 D.留 党 察 看2、 二
12、 人 以 上 (含 二 人 )共 同 故 意 违 纪 的 , 对 为 首 者 , 除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从 重 处 分 ;对 其 他 成 员 , 按 照 其 在 共 同 违 纪 中 C 分 别给 予 处 分 。A.文 化 程 度 的 高 低 B.职 务 的 高 低C.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D.所 得 的 数 额 高 低3、 党 员 卢 某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D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 另 有 规 定 不 准 重 新 入党 的 , 依 照 规 定 。A.二 年 B.三 年 C.四 年 D.五
13、年4、 对 有 丧 失 党 员 条 件 , 严 重 败 坏 党 的 形 象 行 为 的 , 应 给 予 其 D 处 分 。A.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留 党 察 看 D.开 除 党 籍5、 党 员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 报 刊 、 讲 座 、 书 籍 等 方 式 , 公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化 立 场 、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反 对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的 文 章 的 , 给 予 D 处 分 。A.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6、 党 员 以 组 织 讲 座
14、 论 坛 、 报 告 会 、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 反 对 党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 造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对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 给 予 D 处 分 。A.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7、 党 员 郑 某 因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游 行 活 动 ,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也 确 有 悔改 表 现 的 。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对 郑 某 如 何 处 理 ? BA.应 当 给 予 其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15、B.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不 予 处 分C.应 当 给 予 处 分 D.应 当 免 于 处 分8、 党 员 在 国 (境 )外 、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申 请 政 治 避 难 , 或 者 违 纪 后 逃 往 国(境 )外 、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的 , 应 给 予 其 D 处 分 。A.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开 除 党 籍 D.留 党 察 看9、 下 列 D 行 为 , 一 般 应 当 予 以 除 名 。A.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 不 报 告 、 不 如 实 报 告 的B.在 组 织 进 行 谈 话 、 函 询
16、 时 ,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的C.不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D.隐 瞒 入 党 前 严 重 错 误 的10、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指 出 , A 是 最 根 本 的 党 内 法 规 , 是管 党 治 党 的 总 规 矩 。A.党 章 B.纪 律 处 分 条 例 C.廉 洁 自 律 准 则 D.宪 法11、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 治 党 的 原 则 。 加 强 对 党 的 各 级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的 教 育 、 管 理 和 监 督 , 把 纪 律 挺 在 前
17、面 , 注 重 B 。A.实 事 求 是 B.抓 早 抓 小C.党 纪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D.民 主 集 中 制12、 在 特 殊 时 期 或 者 紧 急 状 况 下 ,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 给 予 D 处 分 。A.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警 告 D.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13、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境 )证 件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出入 国 (边 )境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D 处 分 。A.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留
18、 党 察 看 D.开 除 党 籍14、 某 市 审 计 局 副 局 长 刘 某 因 严 重 违 纪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二 年 处 分 。 一 年 内 , 有 关部 门 又 查 清 刘 某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对 刘 某 应 当给 予 其 A 。A.开 除 党 籍 处 分 B.延 长 一 年 察 看 期C.延 长 两 年 察 看 期 D.撤 销 党 内 职 务15、 党 员 遇 到 国 家 财 产 和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受 到 严 重 威 胁 时 , 能 救 而 不 救 , 情 节 严重 的 , 给 予 D 处 分 。A
19、.警 告 B.严 重 警 告C.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D.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16、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党 务 、 政 务 、 厂 务 、 村 (居 )务 等 , 侵 犯 群 众 A , 对 直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A.知 情 权 B.选 举 权 C.被 选 举 权 D.投 票 权17、 党 员 在 考 试 、 录 取 工 作 中 , 有 泄 露 试 题 、
20、考 场 舞 弊 、 涂 改 考 卷 、 违 规 录 取等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行 为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D 处 分 。A.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C.留 党 察 看 D.开 除 党 籍18、 驻 外 机 构 或 者 临 时 出 国 (境 )团 (组 )中 的 党 员 , 触 犯 驻 在 国 家 、 地 区 的 法 律 、法 令 或 者 不 尊 重 驻 在 国 家 、 地 区 的 宗 教 习 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将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下 列不 属 于 情 节 严 重 相 应 处 分 的 是 A 处 分 。A.严 重 警
21、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留 党 察 看 D.开 除 党 籍19、 在 初 核 、 立 案 调 查 过 程 中 , 涉 嫌 违 纪 的 党 员 能 够 配 合 调 查 工 作 , 如 实 坦 白组 织 已 掌 握 的 其 本 人 主 要 违 纪 事 实 的 , 可 以 C 。A.从 重 处 分 B.不 予 处 分 C.从 轻 处 分 D.开 除 党 籍20、 党 员 生 活 奢 靡 、 贪 图 享 乐 、 追 求 低 级 趣 味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B 处 分 。A.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B.撤 销 党 内 职 务C.留 党 察 看 D.开 除 党 籍